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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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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财税法讯合集(2025年4-6月)

法规速递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2025年6月27日发布,主要内容为: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法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qmf7j_Ll9SAw7xpXYUjyw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资〔2025〕101号

财政部2025年6月9日发布,明确以下三个问题:公积金弥补亏损、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其中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可视为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配套规定,尤为重要,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先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下列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限弥补亏损:

1.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

(二)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制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说明亏损的情况、弥补亏损的原因以及拟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来源、金额和方式等,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以下简称股东会)审议。股东依法质询、表决。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公司不得以公积金弥补亏损。

(三)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公司债权人对其债务风险合理评估。

(四)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时,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未分配利润”项下单独披露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

法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h8RWOd3REjCUCwt2aDfsQ

 国务院发布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按季度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首次报送工作将于10月完成。免税政策覆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商户,家政、配送等便民劳务从业者获得报送豁免,历史涉税信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律师建议互联网平台企业:

1.搭建合规管理体系

建议9月底前完成ERP系统改造,重点核查合作方主体资质。参照《电子商务法》第28条,建立经营者信息动态核验机制,避免为无证照商户提供接入服务。

2.重构数据治理架构

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要求,设立信息报送独立审批流程。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获取数据接口更新指引。

律师建议平台内经营者:

1.申报义务再确认

个体商户需重点核查季度流水数据,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备案。建议使用电子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一键甄别”功能,确保充分享受增值税起征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2.历史问题应对

对于2025年6月前的收入数据,可通过“纳税人自查补报”通道进行修正。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经营者,争取税务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aF77pQbXZZmR2RKf-1V_o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提供教育咨询等服务的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等,以及为小程序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

《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法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Ovbg9HBI7IO4Ik0euOUYQ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2025年7月1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同时废止。《办法》有以下亮点:

1.《办法》突破传统纳税信用评价框架,首次将社保费、非税收入纳入评价体系,实现“税费同评”的制度创新。

2.《办法》优化扣分规则,将逾期申报等指标扣分规则从“按税种按次扣分”改为“按月合并计算”,避免单次失误过度影响评价结果。

3.《办法》建立零申报相关信用豁免规则,明确因留抵退税、政策性减免导致增值税零申报的企业,不再被排除在A级评定范围之外。

4.《办法》构建多级动态信用修复机制,形成“纠错—修复”的完整闭环。对3日内纠正的轻微失信行为,实行100%恢复扣分;欠税企业分期补缴税款后,可按补缴比例动态修复分值;细化直接判D级情形的修复条件,允许失信主体通过信用承诺、合规整改等方式“改过自新”。

随着税费信用与融资成本、市场机会的关联度不断加深,税费信用已经从一个基础评价指标,升级为影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将失信信息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个等级,并分别设置了最长3个月、3个月至1年、1年至3年的差异化公示期限。依托“信用中国”平台,开通线上线下双渠道的修复申请,明确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同步更新信用记录并解除惩戒措施的操作规范。

法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qk_vguDy8L89xv1ZSqKaA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通过委托方式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借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委托方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律师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JThWveuEP__UCW-N0Ngtw

典型案例

鲁某、沈阳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情:

2018年6月,鲁某作为出借人与吉林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沈阳某公司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因吉林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鲁某经过诉讼及执行,至沈阳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日,鲁某尚有债权7900多万元未受清偿。2022年9月,沈阳某公司的财产被整体拍卖。根据分配方案,抵押房产拍卖所得被扣除税款690多万元及其他费用,鲁某担保债权享有优先清偿额为5900多万元,剩余被转为普通债权。本案核心争议为抵押物处置新增税款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鲁某认为,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而其抵押权早于拍卖产生的税收债权,故税款不应优先扣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处置抵押物产生的税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必要费用,依据民法典规定及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应从抵押物变现款中先行扣除。再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389条明确担保范围包含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第561条规定实现担保债权的税费等费用应当从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税收征管法第45条调整的是欠缴税款与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并未否定作为实现抵押权费用的税款应优先于主债权。故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为破产程序中处置抵押物税费清偿顺位的典型案例,使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回归民法担保制度本源。通过区分税收优先权与实现费用性质,本案明确了处置抵押物产生的新增税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必要费用,应依据民法典第561条从担保物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其权利顺位优先于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同时,本案阐述了税收征管法第45条与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关系,有助于明确破产债权清偿时税收债权、抵押权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财产处置和类案处理提供了指引。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H4rvizvN4kPO9Ks4N0uug

王某与上海市税务局等不予退税决定案

案情:

2015年至2016年,自然人股东王某转让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现金和受让公司的股份,并与受让公司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承诺标的公司净利润目标及补偿安排,如约定的补偿条件触发,受让公司按照总价1元回购应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至2017年11月,王某就股权转让所得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14亿元。因标的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未达标,王某按协议补偿公司股份约2744.87万股。2022年10月,王某以其股权转让交易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由,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退税5374.47万元。税务局认为其不符合误收多缴税款应退税情形,不予退税。王某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认为其股权转让合同至补偿发生时尚未履行完毕,收入尚未实现,所缴税款系预缴,对赌失败导致退回的股份应从已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已缴税款应退还。  一审认为:王某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税事实已经完成,纳税义务在交易完成时已确定,补偿股份的行为产生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改变原股权转让的应税事实。二审认为:第一,王某的股份补偿属于对经营风险的弥补,而非股权转让对价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财产转让所得不采用预缴汇算模式,补偿行为不改变原股权转让的应税基础。第二,税收征管法第51条仅适用于多缴税款退还,而本案无多缴税情形,且个人所得税法无对赌失败退税规定,故王某无退税权利。第三,法院提出本案的股权转让及利润预测补偿模式体现了投融资交易的创新,建议税务部门优化政策以适应新型经济业态,促进公平和高质量发展。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对赌失败引发的退税争议案件,核心在于补偿义务是否影响整体股权转让所得确定及能否退税。法院基于计税基础和对现行税法规则的分析,认为本案的补偿股份属经营风险补偿,不改变原股权转让应税事实,现行税法未将对赌补偿纳入退税机制,故税务机关坚持不予退税。该案判决既坚守税法明定的规则,又对税务部门提出了优化政策以适应新型交易模式的建议。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ANUiZ2LYx1qrq_IGuzB8Q

嘉兴S文化传媒公司等涉嫌虚开、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

S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成立后,为直播平台提供主播招聘、管理等服务,收取主播打赏收入3%—5%不等的服务费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因S公司涉税问题被举报,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成立T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继S公司的业务。2019年10月—2022年3月,两公司除收取上述真实服务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因花椒直播平台主体公司提现规则要求其将直播平台主体公司转入的主播打赏收入提现给主播,并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税务成本,与灵活用工平台虚构业务,将主播提现款转入灵活用工平台,支付开票费后,由灵活用工平台以支付灵活用工报酬方式将提现款发给主播,两公司收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抵扣税款。法院认为,S公司和T公司通过微信群与灵活用工平台、有关筹划人员对接资金发放和开票等事宜,支付开票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相关人员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期基本一致,但自从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原来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又被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问题是明明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什么还要以同等刑期的罪名追究?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呢?需要考虑,为何在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规定为“票面税额”,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使用“税额”!依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结论:

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法本意系针对已退出历史舞台的空白纸质发票。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kyLm2R-M3pYaehTacW07jg

厦门某家具公司与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

厦门某家具有限公司因不服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败诉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稽查局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6条,认定某家具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期末留抵税额骗取出口退税是否合法;二是稽查局在公安机关对相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立案侦查后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违反程序。某家具公司主张其行为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不属于“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税,且税务机关在刑事立案后作出处罚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原则。法院审理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认定与刑事定罪标准不同,刑事判决未否认真实出口,不影响税务机关依税法认定骗税行为;税务稽查立案早于公安机关对案外人刑事立案时间,且本案未移送公安机关,故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最终,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评析:

再审法院认定,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6条对某家具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稽查立案时间要早于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时间,税务机关也未以该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故本案行刑衔接问题不符合〔2008〕行他字第1号文规定的“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的情形。由此可见,对于税务机关稽查立案但未移送公安机关,导致对同一行为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依据不同定性分别作出刑事判决及行政处罚的如何适用行刑衔接还属于法律空白。但造成本案尴尬局面的原因还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定性错误,某家具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此时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情况是某家具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时未负担进项税款(此时符合两高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2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案件信息未否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某家具公司从第三方取得发票并支付进项税,此时构成“有货虚开”,依据《刑法》第204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构成逃税罪,而逃税罪适用行政前置原则,司法机关可交由税务机关先行处理,如此就不存在本案中的尴尬情况了。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o1c6y7P7Lr9gL1NLOCCAQ

河南某税务机关税收优先执行异议案

案情:

郑州银行申请执行H公司的土地房产,法院拍卖H公司的不动产后,准备优先支付给T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因为T公司享有法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当地税务机关向郑州中院发出“协助征收税费函”,后又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H公司被拍卖的不动产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欠下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共计630万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基于国家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将630万元税款先行划扣。法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沟通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由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追缴,认为关于历史欠缴税费问题,某税务局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处的逻辑与执行裁定书中的表述不一致,易使读者认为法院根据该规定得出“关于历史欠缴税费问题,某税务局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结论)驳回国家税务总局某税务局的异议请求。

评析:

首先从程序来看,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要求执行法院在拍卖款中先行支付被拍卖资产的历史欠税。但该条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法院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以《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为依据,要求法院从执行款中直接扣划历史欠税,这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问题。

其次从实体来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本案T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既属于第四十五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最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税,但前提条件是税务机关首先要对纳税义务人作出追征或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行政行为;其次,纳税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税务机关只有取得执行依据才能参与执行款项的分配,此时才有探讨分配顺序的必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ESJ2adaxo1W_RHqLgiiog

环球视野

2025年多地税局出击

严查海外账户隐匿收入

– 个人境外收入藏匿:2025年上海、浙江、山东等多地的税局官网发布通告,分别对相关个人未依法申报的境外收入征收税款及滞纳金,数万至百万不等。

– 离岸贸易利润滞留:境内企业通过香港、新加坡公司开展转口贸易,将利润留存境外未申报,2023年某浙江外贸企业因此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876万元。

– 受控外国企业(CFC)风险:中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若利润未分配且无合理经营需要,税务机关可视同分配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2017年,江苏某投资公司因此被调增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15.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78.8万多元。

境外司法管辖区合规红线

香港地区的税务监管体系

香港税务局对离岸公司实施“实质运营+合规申报”双轨制。

– 补加评税期限:普通情形下可追溯6年,若涉及欺诈或蓄意逃税,追溯期延长至10年。

– 经济实质新规:从事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行业的公司,需证明在港有实际办公场所、雇员及商业活动,否则离岸免税待遇可能被取消。

– 申报义务刚性:无论是否有业务,公司每年必须完成做账、审计及税务申报,未合规操作将面临最高5万港元罚款,董事可能被追责入狱。

新加坡的分级监管框架

– 税款追征期限:2008年后的课税年度追征期为4年,涉及欺诈或故意违约时可无限期追征。

– 零申报合规性:即使无利润也需按时提交零申报,初犯罚款100新币,屡犯者罚款升至未缴税款的20%,并可能触发全面审计。

– BEPS 2.0落地:2023年起对金融、科技等行业实施15%全球最低税,离岸利润留存超过一定阈值将被加征税款。

境内监管

CRS信息交换影响

截至2025年,全球已有120余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中国税务机关自动获取以下信息:

– 账户识别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姓名、地址、税务居民身份、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

– 机构类型覆盖: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均需履行报送义务。

– 穿透规则适用:对于信托、基金会等法律实体,需识别实际控制人及受益人。

金税四期与大数据稽查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四期系统构建了“资金—合同—物流”三维比对模型:

– 跨境资金追踪:通过外汇管理局、银行等渠道获取账户收支数据,与企业报关单、进出口合同交叉核验。

– 异常交易预警:短期内大额资金进出、频繁跨境转账、关联公司间无息借款等行为将触发风险预警。

– 国际情报协作: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获取境外税务机关调查资料。

自查补报操作流程

– 资产清查清单:编制境外账户开户银行、账号、余额、交易明细及收入性质对照表,重点核查2018年CRS实施以来的交易记录。

– 税务影响测算:区分股息、利息、经营利润等不同所得类型,按中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考虑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需提供境外完税证明)。

– 专业机构介入:聘请具有跨境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与税务机关沟通制定分期补税方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8j8XEE6OF6kZnsuW77RDQ

企业税务风险清单

《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专项指引(试行)》

▶涉税事项合规:企业及其员工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涉税事项合规管理: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以有效防控涉税风险为目的,统筹推动涉税事项合规与企业经营决策、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监督等工作相衔接的管理活动。

▶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涉税事项合规基本制度、涉税事项合规具体制度和涉税事项合规操作指南。

▶涉税事项合规基本制度:合规目标、部门职能、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

▶涉税事项合规具体制度:涉税事项违规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制度、涉税事项合规审查制度、涉税事项违规风险应对制度、违规问题整改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涉税事项合规操作指南: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标准、流程的详细规定。包括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操作手册,涉税事项合规流程图、涉税事项合规指引清单、违规警示清单库等具体标准和规范。

▶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涵盖从设立登记到注销登记的整个生命周期。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重点关注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未按规定扣缴税款、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等高风险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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