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财税法讯合集(2025年1-3月)

法规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3月31日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共106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第三十九条); 2.调整关联交易适用范围,由企业间扩大至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并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第四十条); 3.将“滞纳金”修改为“税款迟纳金”,新增不予或者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将汇款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余额纳入行政强制范围,可以对欠税自然人财产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进入住宅)(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5.将欠税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阻止出境的适用范围;特定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向出资人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税款迟纳金;明确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纳税人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的税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6.与企业破产法衔接完善税收优先权条款,删除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受偿(第五十二条); 7.与刑法衔接,将“偷税”修改为“逃税”,并列举了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具体情形(第七十三条); 8.将“清税前置”从行政复议转移至行政诉讼,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申请行政复议,不再要求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每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对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部署,推进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税务总局以前五次汇算清缴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概念、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汇算清缴情形等内容。
第二章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明确纳税人汇算清缴前需开展的准备工作,可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减免税及相关要求,以及异议申诉流程。
第三章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明确汇算清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资料留存、更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申报等内容,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服务等。
第四章退(补)税,明确汇算清缴退税条件、退税审核、账户要求、补税渠道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简易申报退税服务。
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明确汇算清缴各方责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标注、纳税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处罚等内容,强调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法律救济权。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时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两类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优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规则,核心调整包括:允许企业/个人直接申请,分支机构等需通过总机构或业主申请;区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与非协定目的提交材料;全流程电子化7个工作日内办结;证明内容新增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信息,适用场景扩展至境外投资等需求。此举旨在简化流程,便利跨境经营,适应国家“走出去”战略深化趋势,新规则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2019年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25-02-08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税收居民证明》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由该企业的中国居民投资人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实施条例第二条,投资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原件); 2.根据申请目的提交相关合同、协议或政府文书; 3.投资人身份信息及住所证明(如户籍资料或居住满183天的出入境记录)。若申请用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还需提供与境外收入相关的支付凭证。
律师提醒: 依据公告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拒绝开具的,可要求书面说明理由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政策要点
国税总局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退税流程,实施“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机制,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动态匹配税款与实际销售,助力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发展。
二、核心措施
1.预退税申报:货物离境即可凭报关单申报退税,未售货物按“HWC-YT”标识预退税,区分生产/外贸企业申报号; 2.销售核算调整:已售部分按实际退税,未售部分需在次年4月前完成核算,系统推送数据辅助核对; 3.差异处理:销售后税款差异需冲减原数据重新申报,未售货物全额退回预退税。
2025-01-28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1/content_7001577.htm
律师分析: 1.货物离境后即按销售状态分两类申报,已售货物适用常规退税流程,未售货物填报“HWC-YT”标识办理预退税; 2.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须分别使用申报序号和关联号,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将影响退税效力; 3.预退税核算期限严格限定至次年4月纳税期,逾期未核算需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一、千万厂房三折成交!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被处罚
宁波市某服装辅料厂在厂房转让中,通过制作“阴阳合同”低报交易金额、虚开增值税发票并隐匿未开票收入,虚假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72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1296万元。案件凸显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警示企业应合法合规经营。
核心观点: 1.违法必究:通过“阴阳合同”等非法手段偷逃税款,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 2.执法升级:税务稽查部门依托大数据等精准打击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活动; 3.企业警示:合规是经营底线,需规范合同管理、如实申报收入,避免侥幸心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5-04-01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1.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采用阴阳合同虚假交易,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隐瞒未开票收入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处0.5-5倍罚款; 3.企业应建立内控机制,定期审查税务风险,杜绝“两套账”操作,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防范法律风险。
二、转换收入性质逃税,网络主播乐某某被查处
网络主播乐某某因隐匿个人账户收入、将劳务报酬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偷逃税款,被上海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758万元。
核心观点: 1.违法手段:利用收入性质转换(劳务报酬→经营所得)及私户收款逃税; 2.监管趋势: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趋严; 3.警示意义:需依法申报收入,专业人士“税务筹划”将面临法律风险。建议重新梳理收入性质认定,建立合规的业财核算体系,并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2025-04-01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1.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账簿凭证少缴税款属偷税,可处不缴税款0.5至5倍罚款;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适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标准,违规转换所得性质涉嫌虚假申报; 3.根据《关于办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指引》,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处罚且接受处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9家分公司拆分经营骗享税收优惠被查处
大理某银饰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拆分收入伪装小规模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等税费305万元。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总金额达490万元。
核心观点: 1.违规手段 -账户隐匿:使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逃避监管; -身份伪装:拆分年收入至500万以下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2.处罚情况 -三重惩戒:补缴305万税款+滞纳金(约146万)+罚款183万; -处罚力度:罚款比例为应补税款60%,处中等偏上惩戒强度。
国家税务总局2025-04-01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1.本案中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拆分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已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构成偷税; 2.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单位不得利用个人账户进行收支,违者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3.企业应建立公户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与合同流、发票流“三流一致”,若再次被查实偷税,可能触发《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面临刑事责任。
四、绕道千里借壳出口应征税货物偷税被查处
深圳税务查处张某团伙利用10家空壳企业虚假报关出口铬铁等“两高一资”产品,逃避缴纳增值税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
核心观点: 1.监管高压:国家通过穿透式稽查打击空壳企业虚假贸易; 2.行业警示:外贸企业需确保“三流一致”,避免挂靠空壳公司操作; 3.合规建议:企业应建立出口业务真实性审查机制,货运代理需严格审核委托方资质,防范连带责任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2025-04-01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1.逃税行为认定(《刑法》第201条、204条第2款):张某等人通过空壳企业虚假报关,逃避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若金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超5万元,可能触犯逃税罪; 2.虚开发票风险(《刑法》第205条):利用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开具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3.涉事企业应立即补缴税款,主动配合稽查以减轻处罚;同时需排查刑事风险,对货代等关联方责任同步厘清,并建立合规出口流程避免再犯。
五、北京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司某某偷税案件进行处理
北京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发现网络“大V”司某某及其企业2019-2023年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合计537.75万元,并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最终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926.94万元,已全部缴纳。
核心观点: 1.技术监管:大数据成为查处违法行为的关键工具,体现税务监管智能化趋势; 2.违法成本:名人偷税不仅面临补缴,还需承担高额滞纳金和罚款(总额接近原税费2倍),警示意义显著。
新华网2025-03-21全文链接 http://www.news.cn/legal/20250321/f512cb73345a4c43874555b04322a08e/c.html
律师分析: 行为人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行为,已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关于应税所得范围及纳税申报的规定,其企业虚列成本行为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真实成本扣除的规定。
律师提醒: 纳税人应严格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确保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合法。高收入群体及关联企业应定期开展税务合规审查,特别关注跨平台收入归集、税收优惠适用条件等高风险领域。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可能构成逃税罪。建议纳税人主动通过合规渠道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及时纠正不当税务处理,防范法律风险。
六、一个典型案例,涉及四类税务问题
通过LY公司税务稽查案例,揭示新兴行业企业常见的四类税务风险:①跨境支付未代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涉及包税合同处理);②集团资金拆借未考虑税负差异;③研发费用归集不合规(未备案、资本化错误);④工资薪金计提与个税申报差异。
启示建议: 企业应建立四道防线:1.跨境支付双重审核机制(合同条款+税款计算);2.关联交易税负动态监测系统;3.研发项目全周期税务档案;4.薪酬发放税会差异台账。
中国税务报2025-02-07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1.对外支付需区分包税条款,按实质课税原则计算代扣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须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和6%增值税; 2.集团资金无偿拆借需满足“实际税负相同”条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集团成员企业税负差异导致无偿资金占用需调增应税收入; 3.委托研发须备案+专账核算,已形成专利的支出应资本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未备案项目及委托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已资本化支出的应转入无形资产摊销; 4.工资计提/发放时间差需有凭证支撑,实物福利需代扣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赠客户礼品需补缴个税; 5.企业每季度开展税务健康检查,特别关注《特别纳税调整》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
环球视野
TikTok美区卖家税务指南: 美国公司企业所得税
TikTok美国卖家三大税务要点:①联邦税统一21%,企业需0申报;②州税差异显著(如加州>德州),5个免税州可降低销售税成本;③个人卖家按累进税率缴税。合规风险包括封号、罚款及信用受损,建议卖家关注销售税代缴政策,及时寻求专业税务支持。
核心观点: 1.税种差异关键 -联邦税:所有企业缴纳21%所得税,无收入也需0申报; -州税:按实际经营地缴税(如仓库/销售额达标),免税州可豁免销售税; -销售税:4%-9%税率,TikTok自动代扣但卖家需主动监控政策。 2.合规风险警示 -未报税将触发平台封号、IRS罚款(可达收入40%)及刑事风险; -税务不良记录影响签证、银行开户等长期商业活动。 3.实操建议 -利用免税州(如特拉华)降低销售税成本; -留存交易凭证应对IRS审查,年销售额>$20万需重点申报; -优先选择C-Corp企业类型优化税务结构,及时咨询专业机构。
离岸大讲堂2025-03-10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十五条,中国企业境外设立公司经营TikTok Shop的全球所得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在美国已缴税款可依法抵免(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跨境经营需特别注意:
1.税务申报衔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跨境数字服务应准确判定应税行为属性,避免重复课税。中美两地税务申报文件需留存十年备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外汇合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境外经营所得应及时办理外汇收入申报,建议通过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专用通道办理收结汇。
律师建议: 1.建立中美税务档案对照机制; 2.每季度进行跨境税负测算; 3.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备案境外经营信息。涉及敏感技术出口的,还需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申报要求。
每日400万单或受冲击! 越南取消小额商品免税政策
越南于2025年2月取消小额进口商品增值税免征政策,结束对价值≤100万越南盾(约40美元)跨境快递包裹的免税优惠。此举旨在解决跨境电商税收漏洞导致的国内外商品竞争失衡问题,同时要求平台代扣税款并承担监管责任,违规者面临高额罚款。政策调整反映越南强化税收合规、保护本土产业的决心,但亦增加卖家和平台运营成本。
核心观点: 1.政策转向:取消小额免税政策因原有规则无法匹配电商增速,且免税导致国内外商品税收不公,损害本土制造业竞争力; 2.监管加码:电商平台(如Shopee、TikTok Shop)须代扣税款并本地化合规,否则面临强制措施;税务部门利用电子系统严查逃税行为; 3.行业影响:卖家需应对成本上升及合规压力,传统“换账户避税”手段风险剧增(罚款可达数十亿越南盾)。
跨境电商头条2025-01-08查看全文
建议在越经营的中国跨境电商企业: 1.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需同步履行越南纳税义务与国内税务申报,跨境交易应保留完整财务凭证; 2.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跨境税务合规审查机制,重点关注越南《增值税法》新增的2亿越南盾年免税额度规定; 3.可依据《中国和越南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四条,申请税收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律师提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应重新评估跨境供应链税务成本,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跨境税收筹划,防范越南《税务管理法》规定的数十亿越南盾行政处罚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优惠税率
1.股息:持股≥25%满365天按5%,其他10%; 2.利息:3年期+项目贷8%,其他10%;政府/机构利息免税; 3.特许权:著作权类10%,设备使用费按50%基数征10%。
二、反避税机制:引入“主要目的测试”限制税收套利
1.常设机构认定:建筑项目超12个月/劳务活动超183天; 2.财产收益:不动产关联股份及25%+股权转让可在资产国征税; 3.生效安排:2025.2.19生效,2026年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5-03-20全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wzjd/2025-03/20/content_6e9e4221b05045d79343a34473879fea.shtml
律师分析: 1.常设机构判定需严格遵循12个月/183天标准; 2.申请股息5%优惠税率须满足365日连续持股25%要件; 3.利息免税需符合“公共机构”定义(税收协定执行办法第六十条); 4.特许权使用费按调整后基数计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5.财产转让需评估不动产价值占比及持股期限(财税〔2009〕59号); 6.交易安排应通过“主要目的测试”,避免被认定滥用协定。
行业风险清单(跨境电商篇)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探讨
近年来,跨境电商出口行业在我国外贸出口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根据海关数据,2024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其中出口额为1.82万亿元。然而,随着全球新兴市场消费需求增长以及国际合作的推进,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全球通胀、消费需求不足以及政策环境的收紧。在这样的背景下,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需要从整体视角对业务模式、交易流程、股权架构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税务规划与风险管理,以避免税务风险的积累,确保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
一、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业务模式及交易流程概述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业务模式主要根据物流类型和销售渠道类型进行划分。按物流类型可分为直邮模式和海外仓模式,按销售渠道类型可分为平台模式和独立站模式。
1.直邮模式:商品从境内仓库直接发送至海外消费者,物流成本较低但时效性较差,适合单价较低、时效性要求不高的商品; 2.海外仓模式:商品提前运至海外目标市场的仓库,物流时间较短但运营成本较高,适合单价较高、体积较大、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商品; 3.平台模式:通过电商平台(如亚马逊)注册店铺销售商品,优点是消费者数量多、信任度高,但存在平台费用高、受平台制约等问题; 4.独立站模式:企业自行建立购物网站销售商品,有助于品牌建设,但营销成本较高,消费者数量不稳定。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交易流程主要涉及合同流、货物流和资金流。合同流包括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流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法律责任,而资金流则涉及资金的流向和税务处理。
二、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税务风险,主要包括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货物劳务税风险 ①申报进口货物价值偏低:在海外仓模式下,企业可能为了降低税负而低报进口货物价值,导致被目标市场税务或海关部门查处的风险; ②销售主体与进口清关主体不一致:如果销售主体与进口清关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无法抵扣进口环节货物劳务税; ③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部分国家要求企业在当地完成货物劳务税登记并按时申报,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2.所得税风险 ①境外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境内税收居民企业:如果境外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需就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第三地公司可能在目标市场构成所得税纳税义务:如果第三地公司在目标市场从事贸易活动,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需缴纳所得税。
三、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1.主动掌握相关国家(地区)的税务合规要求 ①准确申报货物价值,完成进口环节税务申报; ②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及申报,避免重复纳税; ③判断是否在目标市场构成所得税纳税义务,及时完成税务登记及申报。 2.合理规划境外公司开办地点 ①选择合适的境外公司注册地,避免被认定为高税负国家的税收居民企业; ②综合考虑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办公及居住地点、董事会召开地点等因素。 3.合理设计交易模式及股权架构 ①根据目标市场的税法和税收协定,合理规划交易主体及交易发生地点; ②分析目标市场与中间控股公司之间的税收协定,优化股权架构以降低税收负担。
金道税务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截稿时间:2025年4月3日 本期责任编辑:傅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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