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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H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调解项目办理纪实

2025年4月8日

编者按

本文收录在《诉之有道:金道典型案件和项目承办策略与技艺(2024)》当中,特此刊登,旨在分享金道律师成功办结的代表性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一批证券市场投资者因为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虚假陈述问题,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赔偿损失。

2023年4月,某中级人民法院H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示范判决(非终审判决)。由于起诉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法院案件量较大,案多人少,于是某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就该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中心指派陆原律师团队进行调解工作。

本项目最大的难点在于原告方与被告方诉求和利益的平衡,投资者方的主要诉求在于有效地获得更多赔偿,而H公司的主要诉求在于尽量减少赔偿额度。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投资者是否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以及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二、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

2023年5月、6月,调解团队的负责人陆原律师以及团队成员吴宇亭,同律谐调解中心领导一起,多次前往某中院,与该院法官和其他参与调解的律所一起沟通协调调解项目。

2023年5月底、6月初,调解项目正式启动,某中院通过浙江解纷码ODR系统和线下方式向调解团队转交委托调解案件的材料。总计委托调解的案件数为101件。

2023年6月初,调解团队收到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确认收取,同时与原告方(或其代理人)取得联系,沟通调解意向,并初步沟通调解方案;在第一次沟通时,对于缺乏材料的原告方,调解团队也要求其提供进一步材料。

2023年6月至7月,调解团队进行了第一轮的核损测算。同时,调解团队与被告和原告同步确认了部分原告的核损金额。制定了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的模板。但由于案件时间紧,加上被告、原告等进度因素,大部分的调解进行了延期。

2023年8月至9月,调解团队在调解期限内对浙江解纷码系统中的33个案件成功进行了调解,少数因为金额为0或者材料不完整的,在超期之后的一周内,也都成功调解。2023年9月至12月,调解团队对剩余68个案件陆续进行核损确认和调解材料的签署。

截至2023年年底,调解团队完成了80件案件的调解工作,其中调解成功(签署材料)53件,剩余27件转为诉讼。尚未完结的21个案件也已经进入最后的确认和签署流程。调解工作近半年时间,整体案件调解成功率73.27%。

三、调解流程详解

调解工作在案件进入ODR系统/接受法院委托,同时存在示范判决时启动(一般情况下,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即可开始调解工作)。

(一)材料接收——原告组

ODR系统内的案件需在浙江解纷码网站上,登录调解员账号进行下载;部分案件法院会通过线下方式进行材料移交,包括用光盘、U盘等。

(二)初步整理——原告组

接受原告的起诉材料后,需要对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从不同的材料中提取有用信息,输入调解团队的调解台账中。以下是各材料需要整理的信息:

(1)起诉状:投资者姓名,起诉金额1,原告主张的三日一价2,起诉时间;

(2)授权委托书:全部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权限;

(3)核对原告身份信息;

(4)证据:是否有对账单,对账单时间是否完整,是否有损失计算表。

在整理相关材料后,制作调解台账,记录上述信息以及初步核验材料缺失情况,如缺少对账单,对账单未涵盖实施日至基准日等,在“各类问题”一栏中做好记录。

(三)调解方案确定——被告组

在原告组整理起诉材料的同时,被告组同步进行调解方案的确定工作。由于存在法院的示范判决,被告一般会以示范判决的三日一价、损失计算方式和赔偿比例作为调解方案。除了确定上述内容,还需要告知被告调解收费方式,调解费用也作为调解方案的内容。

在这个步骤中可能会出现一个难点,就是损失计算的方法的确定。由于此类案件损失计算的方法有多种,包括:(1)综合加权平均法;(2)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3)封闭周期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4)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而示范判决可能会因为该判决中原告的交易较为简单,无法确定是哪一种,所以调解团队一定要在这一步确定清楚损失计算的详细方法,以免后期工作的反复或变更。

在H公司的案件中就出现过这个问题。在调解初期调解团队采用的是标准的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并且用这种方法调解成功了一些案件。但是到调解中期,被告发现封闭周期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更有利于他们(赔偿更少),于是主张采用这种方法。但部分原告对新方法不认可,特别是有一位代理人,其代理的部分原告前期已经用先进先出方法调解成功了,因为调解途中更换算法,他对调解团队的调解工作有非常大的意见。调解团队经过与原被告双方多轮的沟通、协调,并且借助法院的力量,最终才化解了被告切换计算方法产生的调解危机。

调解方案确定后,被告组及时告知原告组。

(四)与原告沟通调解方案——原告组

调解方案确定之后,原告组按照案件量进行分工,逐一联系对应的原告(代理人)。联系原告时,需要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是否同意调解方案和收费(收费由被告承担)。如果同意,则推进下一步核损工作。如果原告的起诉材料缺少必要内容的,此时调解团队会要求原告补充提供。

有的情况下,原告在初次沟通时不同意调解方案,有的是不认可调解方案中的三日一价,有的是对赔付比例不满意。此时调解团队会告知原告律师,已有判决的三日一价、赔付比例与调解比例是相同的,建议走调解路径,节省时间成本。如果反复交涉后,原告律师仍拒绝调解,则调解终止。

(五)内部核损——原告组

原告表达愿意调解的初步意见后,原告组开始进行核损工作,即开始计算原告的损失金额。

1.交易记录的录入或获取

由于计算损失需要用到EXCEL工具,一般调解团队会统一要求原告提供EXCEL版本的交易记录或者损失计算表。如果原告无法提供的,调解团队需要自己人工录入交易记录3

2.核定原告损失

交易记录录入完成后,调解团队会根据调解方案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使用自制的EXCEL函数工具来自动计算损失金额。

3.复核与检查

核损完成后,原告组会交叉复核损失计算是否正确。包括检查:(1)原告证据中的对账单是否覆盖了计算方法所需的全部时间段4;(2)EXCEL表格中的交易记录是否与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相一致。

若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不能覆盖必要的统计区间的,调解团队会联系原告,要求其补充完整的对账单。原告拥有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等多个账户时,需要检查每个账户的交易记录,计算损失时需要将所有账户合并计算。

(六)被告定损、确认调解方案——被告组、原告组

原告组核定损失之后,被告组将核定的结果、对应的原告材料交给被告,由被告确认损失。绝大部分情况下,被告确定的损失与调解团队核定的损失是一致的。

出现被告计算结果与调解团队不一致时,被告组会联系原告组检查材料、对比记录,最终发现问题所在,共同确定最终的损失金额。定损金额确认后,针对具体原告的调解方案也确认了。

(七)与原告确认损失、调解方案——原告组

被告确认损失金额后,原告组将会联系对应的原告,告知其确定的损失和赔偿金额,询问原告意见。大部分原告在前期沟通良好的情况下,对调解团队给到的损失和赔偿金额不会有异议。但部分原告因为对计算方法不熟悉,或者自身预期不合理,会对调解团队给到的赔偿金额有异议。

此时原告组需要一定耐心,对原告进行多轮、多角度的说服工作。一般调解团队会告知损失计算方法是示范判决确认的,就算进入诉讼也不会有(太大)差别,同时提示进入诉讼要预交诉讼费,并且获赔时间会更长。少部分的原告,调解团队在与被告沟通好的情况下,在付款时间上给予其优待。绝大部分原告经过调解团队的说服,最终会同意赔偿金额。

金额敲定之后,调解团队会再次与原告确认调解方案。此时原告不会对方案再有异议。

(八)制作、签署调解材料——原告组、被告组

原告确认具体调解方案后,调解工作就进入了最后签署环节。调解团队根据以往的调解经验,制作了适合本次项目的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调解笔录的内容包括示范判决和原被告双方认可的三日一价、赔付比例等内容,也包括每个具体原告的赔偿金额、调解费用。

针对每个投资者,调解团队还会将其对账单、损失计算表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全套调解材料制作完成后,调解团队就发起签署流程。

由于原告遍及全国各地,统一到现场签署笔录成本较高,效率太低,在实践中调解团队往往是通过邮寄签署的方式来完成笔录的签署。

一般调解团队会先将材料电子版发给原告,让原告先签署完成后邮寄给被告。这样可以防止被告流程走完后原告再反悔,之前的盖章失效。

但有时因为原告处理材料困难,或者个人投资者难以整理完整材料,调解团队也会让被告先签署材料,然后邮寄给原告签署。这样可以让被告将调解协议、笔录和附件内容都准备完善。

原被告均签署之后,再邮寄给调解团队的调解员,调解员签字之后由调解中心盖章,最后由调解中心将用印好的材料分别邮寄给原被告。

至此,调解团队的调解工作就完成了。后续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关注赔偿费用和调解费用的支付,催促被告及时履行。

四、项目难点

(一)涉众案件沟通的复杂性

这类案件的原告方是大量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人,除了调解团队调解的101位原告,还有其他调解团队负责的原告。并且调解团队作为法院委托的牵头团队,不仅要协调调解团队自己案件中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帮助其他调解团队协调他们案件中的各方主体。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就遇到某位代理人代理的一批原告被分到了我们和另一个调解团队中。因为另一调解团队与该代理人的沟通出现问题,我们介入之后,帮助另一团队的调解员完成了调解。

另外,还经常出现的问题是,由于调解工作有先后顺序,但原告的代理人往往是经常办理此类案件的“老手”,他们有的互相之间会打听、了解情况。有的代理人调解进度落后了,就会有意见或出现埋怨,甚至会提出结束调解尽快立案。此时调解团队也需要耐心说服,避免自身出现情绪,导致沟通对立。在这个案件中,调解团队就运用了“威胁+利诱”的方式,一方面告知原告代理人进入诉讼时间会更长,成本会更高;另一方面积极与被告沟通,争取对部分特殊情况的原告在付款时间上给予优待,最终化解了代理人想要立案的想法,成功调解。

(二)损失核定的专业性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损失计算方法有多种,不同地区采用的方法不尽相同,甚至有时同一地区采用的方法也会前后不一。由于损失计算方式有一定的专业度,就算是经常代理此类案件原告的部分律师也未必能掌握所有的计算细节。

有部分原告(包括投资者本人或律师)在看到调解员提供的损失金额时会有异议,认为赔偿金额过少,甚至会存在情绪。针对这类情况,调解团队原告组需要与原告多次沟通,必要时提供我们的损失计算表(去掉了自动化的函数)和法院的已有示范判决。再对原告加以劝说,贯彻“能调尽调”原则。

这时候调解团队不仅要向原告展现我们核损方法的专业,也要运用好沟通技巧。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调解团队还采用过多个调解团队成员相互配合,一起与原告沟通的方式,最终劝服了原告律师继续推进调解。

(三)调解工作的紧迫性

浙江解纷码ODR系统内的调解案件是有期限的,进入系统后会分配一个月的办理期限,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延期一个月,但只能延长一次。线下提交的诉讼材料,目前最高法文件规定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因此时间上较为充裕。团队内部商定的期限是2023年内完成全部101个案件的调解协议和笔录的签署,这是基于对调解用时的把握和对法院、调解中心和原被告负责的态度。

两个月的期限看似完成一个案件的调解工作是绰绰有余,但同时要完成33个不同代理人的案件,时间上还是较为紧张的:有的原告对账单较多,也无法提供电子版交易记录,调解员需要花很多时间录入;有的原告在外地,补充对账单后先发给代理人,由代理人发给调解团队,等待时间花费较多;被告代理人因为需要对每一位原告的损失计算表和对账单进行再次核算,也会花费较多调解期限。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团队采用了一套“流水线式”的工作方法:首先是每周一更新调解台账,汇报统计上周一周的调解进度和本周工作重点;其次是将调解流程细分为损失计算表制作、双方核对、协议笔录签署、邮寄调解中心等多个时间节点,每完成一项就在调解台账上打“√”,以便于实时调整工作重心;最后是根据代理人将原告分批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对部分数据有异议就先行调解无异议的,力求“人等案”而不是“案等人”,防止调解案件的积压。

在经历了前期建立健全工作方法的探索阶段后,调解团队的调解效率也在逐渐提升,截至2023年年底,大致完成了全部101个案件的调解工作。

五、心得与收获

(一)积累了大量的调解工具

在这个项目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制作、完善了许多可复用的调解工具,包括调解台账、案件统计表、损失计算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这些工具是调解团队在一轮又一轮的调解工作中不断修订、完善,最终定稿完成的。

这些工具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让刚接触这类案件调解工作的人迅速进入状态。实际上调解团队也已经在后续的证券虚假陈述调解项目中继续使用这些工具。

(二)打磨专业水平

随着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发布,该类案件在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其他因素影响等的争论将会更加复杂。不管是代理任何一方还是居中调解,都需要深刻理解该司法解释、做到专业过硬。

调解团队在调解过程中,除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反复、系统的学习,还对各地判决都进行了研究,做到了专业上的“天衣无缝”。不管原告还是被告,都对调解团队专业上的意见没有任何的质疑。

(三)个案公平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一方是具有公众性质的公司或大型金融机构,另一方是普通的投资者。该类案件除了分清责任、厘定损失,还需要注意社会影响。因为往往公众公司背后涉及一方的就业、税收、经济等问题,调解团队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不断权衡、沟通,达到个案公平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维护了原告方投资者的权益,也保障了上市公司及其背后普通中小股民的利益。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有的代理人会将其代理的原告会统一起诉金额写为10,000元或某个固定数字,目的在于节省诉讼费或减少自己的核损工作,实际的赔偿金额将在后续核损之后确定,并且需要根据实际金额变更诉请。

2.如果起诉状未标明“三日一价”,可从其他材料中搜索相关信息(如证据清单),如果未明确说明或与法院主张不同,需在调解台账中“三日一价”栏目做好记录。

3.调解经验证明,录入交易数据需花费大量时间而且枯燥。大量案件的情况下调解员没有时间帮助原告录入交易数据,因此会要求原告提供,或者扩充团队人力。

4.不同的计算方法需要提供的交易记录区间如下:(1)综合加权平均法: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的买入记录,以及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卖出记录;(2)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第一次购入该股票之日起,到揭露日期间的买卖记录,以及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卖出记录;(3)移动加权平均法:第一次购入该股票之日起,到揭露日期间的买卖记录,以及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卖出记录;(4)封闭周期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的买卖记录,以及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卖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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