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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国资交易必须了解的十大新变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要点解读

 

 

引言

2025年2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操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并取代120号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共同构成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领域新的制度体系。

 

笔者结合现行国有资产交易法规以及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修订要点进行解读,供各位同仁参考。

 

《操作规则》共计99条,涵盖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其他规定及附则六章内容。区别于120号文仅对产权转让进行规制,《操作规则》的规制对象包括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三类行为,分别专章规定了各自的操作规范体系,填补了制度空白,并对各类资产交易流程提出了新的要求,有效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相比于120号文,其核心修订要点如下:

 

一、 明确了信息预披露的适用情形和披露时间

 

关于预披露的适用情形

 

 

 

 

《操作规则》要求转让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披露产权转让和增资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和投资方。在产权转让中,产权转让行为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企业增资中,增资企业可以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直接进行正式披露。

 

关于预披露的披露时间

 

 

 

 

《操作规则》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要求,产权转让中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时间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企业增资中,选择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与正式披露的时间合计不得低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

 

为响应《企业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操作规则》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预披露的披露时间和适用情形。当前地方部分产权交易所使用的操作规则与该规定的内容存在区别,须根据规范内容进行调整。

 

《操作规则》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正式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增资企业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直接进行正式披露的,公告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方式的,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 缩短了仅改变转让底价的公告时间并新增了降价方式要求

 

关于仅改变转让底价时的公告时间

 

 

 

 

32号令规定,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操作规则》规定,仅变更转让底价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关于降价方式要求

 

 

 

 

32号令规定,转让企业在降低转让底价时应当采取阶梯降价的方式进行降价,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须经转让行为批转单位重新批准。

 

上述调整对于国有资产交易来讲意义重大,一方面,明确了阶梯式降价的强制性要求,有效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过长的披露时间,可能使企业错失交易机会,通过缩短信息披露时间,加快交易节奏,能够让国有资产更快地进入市场流转,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操作规则》

 

第十六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仅变更转让底价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等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

 

三、明确了产权转让方案和企业增资方案的必备内容

 

现行生效的法律规定中,并未就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和企业增资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规定,《操作规则》第六条、第四十三条分别明确了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履行内部程序所需方案的详细内容,为国有企业内部规章的制定和规范性操作提供了依据。

 

《操作规则》

 

第六条 产权转让方案应当包括: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及相关安排;

(四)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安排;

(五)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条件;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增资方案应当包括:

(一)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二)增资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

(三)拟募集资金规模、用途;

(四)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安排;

(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及遴选方式;

(六)其他相关内容。

 

四、明确禁止对赌回购、股权代持、明股实债等负面行为

 

《操作规则》第三十条明确禁止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行为中以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交易条件和价格进行调整。第六十九条要求国有企业增资过程中,交易各方不得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交易条件和价格进行调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与增资活动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或担保等资金支持。

 

上述安排主要目的为增强国有企业的资产透明度,规范国有资产的交易流程,杜绝交易过程中的隐性负债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操作规则》的适用对象仅为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使用对赌、回购条款的行为,如投资标的并非国有资产,则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操作规则》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六十九条 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除另有规定外,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与增资活动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

 

五、新增关联交易限制

 

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防止出现关联方利益输送,《操作规则》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拟参与交易的,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且不得参与方案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操作规则》

 

第八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拟参与交易的,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且不得参与方案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六、新增国有企业资产交易合同必备条款

 

《操作规则》第二十九条在企业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新增“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变更的责任”约定,旨在要求企业在产权转让后尽快依法合规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操作规则》首次对增资协议的必备条款作出要求,还新增对增资协议合同的指导意见。

 

《操作规则》在吸收39号文第九条的内容基础上新增规定,失去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作为交易条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名称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操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及相关安排;

(五)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生效条件;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变更的责任;

(十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 增资协议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三)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

(四)出资方式及支付要求;

(五)增资前、后各股东注册资本金金额及其对应的持股比例 (股份数);

(六)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七)投资方为增资企业发展投入的资源;

(八)遴选活动达成的其他相关条款;

(九)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

(十)生效条件;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八十八条 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名称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七、新增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行为的特别要求

 

根据《操作规则》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明确定价依据。实践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主要参照的规定是2024年1月30日印发的《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8号文”)。8号文中规定,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操作规则》

 

第七十九条 资产转让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八、新增产权交易的保证金上限

 

企业产权转让中保证金的设置额度一直是挂牌交易中各方非常关注的事项,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及实操中虽通常规定为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但国家层面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次《操作规则》首次明确提出,在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中,涉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为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国有企业内部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清晰明确的依据。

 

《操作规则》

 

第十一条 转让方除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外,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还应当就转让标的在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等内容进行披露。涉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九、新增企业增资款缴纳和资产转让价款交付的特别规定

 

企业增资中增资款的缴纳要求

 

 

 

 

根据《操作规则》规定,企业增资的募集资金应当为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投资方依约实缴出资后才能出具交易凭证。该条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5年内实际缴纳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制,对国有企业的资本充实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需提示,该规定为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条款可以得到贯彻,须各国有企业在增资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新增资产转让的分期付款规定

 

 

 

 

32号令第二十八条对产权转让的价款支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以一次付清为原则、特殊情况分期付款为例外。但是,对于资产转让,32号令第五十二条仅规定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操作规则》针对资产转让情形新增“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条款。因此,《操作规则》实施后的资产转让可以参考32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分期付款,但前提是须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操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增资的募集资金应当为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

 

第七十二条 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

 

第七十三条 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实缴出资,且交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八十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十、关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根据《操作规则》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规则》正式稿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应当作为意向受让方进场行权”的规定。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制定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根据交易规则执行。目前实操中多数产权交易机构均认可其他股东可以场外行权并据此制定了相关交易规则,正式稿删除原股东必须进场行权的要求可能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尽可能不对当前正在普遍运行的交易方式做出较大改变。

 

《操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操作规则》的出台,填补了此前国有资产交易领域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已有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流程,并与已有监管规定相互协同形成了更加全面、系统的国资监管体系,将为企业国有资产的高效流转和安全稳定提供更好的保障。《操作规则》的落地对于国有企业的内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障规则内容的贯彻执行,还需要国有企业和产权交易所将相关规定融入自身规范体系,及时优化现有流程。

 

 

律师简介

PRO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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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能达 党委副书记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国资国企及合规、绿色能源及投资、公司及争议解决

社会职务:

浙江省第十一届青联委员

杭州市工商联第十四届(总商会)执委(理事)

杭州市宁海商会第一、二届执行会长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浙大城市学院实务导师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

 

联系方式:

手机:13777573799

邮箱:cnd@zjbl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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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燊 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国有企业专项法律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纠纷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联系方式:

手机:18810476405

邮箱:zhouhongshen@zjbl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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