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原创 | 基于违约金赔偿规则的MCN机构经纪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优化研究——以MCN机构服务律师为视角

编者按 本文在第十届杭州律师论坛上荣获二等奖,在文化产业分论坛上荣获一等奖,特此刊登。
摘要 本文探讨了MCN机构与主播间经纪合同的违约金赔偿规则及其优化。在新媒体行业背景下,MCN机构前期投入大,后期收益高,但主播解约频繁,给MCN机构带来经济损失。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定违约金,但相关法规有限,导致裁判标准不一。最高院189号指导性案例提供了违约金酌定的标准,强调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因此,MCN机构应优化经纪合同,在合同设计时,应明确违约责任、解约条件,合理设定违约金额,确立清晰的收益分配规则,并重视证据固定工作。增强公平性、灵活性和可执行性,降低违约风险,减少潜在损失,以应对快速变化的新媒体行业环境。
关键词 违约金经纪合同违约责任
一、研究背景以及意义
(一)MCN机构和主播之间的合作模式
在数字化时代,新媒体行业的兴起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格局。新媒体以其低成本、高互动性和个性化内容的特点,迅速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随着数字媒体和社交平台的兴起,MCN机构成为连接内容创作者与受众的重要桥梁。MCN机构通过签约主播、达人(以下均统称为“主播”)等,结合团队结构以及提供内容创作、品牌推广、个人打造等服务,与主播共同实现商业变现盈利的双赢结果。MCN机构为主播投入资源,从主播的包装、培训、设备、场地的提供到对其账号的推广、营销活动的开展等。主播借助公司的扶持帮助达到流量、粉丝的急速增长从而获得经营收益,而MCN机构也相应获得盈利。
基于行业管理以及利益分配考量,MCN机构和主播通常会通过签订经纪合同来约定双方的合作方式、权利义务、收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来明确双方的合作形态。因此,演艺经纪合同作为一种具有居间、委托、行纪、服务等多重属性的合同,它是由个人与演艺公司签订的,具有鲜明的演艺行业特色,属于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
(二)MCN机构和主播之间的商业收益动态呈现前期投入成本大,后期收益高的特点
根据MCN机构和主播之间不同阶段的合作模式,成本支出以及收益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动态规律。通常呈现MCN机构在前期投入大的特点。常见支出包括内容制作成本;设备购置或场地租赁:为主播提供高质量的摄影、录音设备,为拍摄或直播提供合适的场地、技术支持;平台使用费:支付给直播平台或其他内容发布平台的费用以及购买或订阅用于视频编辑、直播、数据分析等的软件工具;宣传推广: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渠道投放广告以增加主播曝光;人力资源:支付给为主播提供服务的MCN员工,如内容策划、运营、技术支持等以及培训费用、版权购买、数据分析、社交活动、特定项目费用等。主播在借助公司的扶持帮助后经过流量、粉丝的积累和增长,后期才能获得相应高额的经营收益。
1.初创阶段(合作关系建立) 在合作初期,MCN机构和主播之间建立合作关系,通常涉及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MCN机构开始为主播提供资源,如内容创作指导、技术支持、宣传推广等,而主播则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内容创作和直播。在这个阶段,由于主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尚未充分建立,商业收益相对较低。
2.成长期 随着内容质量和宣传推广效果的提升,主播的粉丝基础开始增长,观看量和互动率提升。而这个阶段收益模式呈现多元化的状态,主播和MCN机构开始探索多种收益模式,如广告植入、品牌合作、直播带货等。在该阶段,随着粉丝基础和影响力的增长,主播的商业收益开始增加,MCN机构和主播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3.成熟期 在达到一定粉丝基础后,主播成为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人物,能够吸引更多的商业合作和广告赞助,而公司在内容制作、运营推广上的支出也相对增加。这个阶段主播和MCN机构的商业收益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收益分配模式也相对固定。
4.转型或扩展阶段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MCN机构和主播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如转向新的平台或内容形式。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观众兴趣的变化,主播的商业收益可能出现下滑。在这个阶段MCN机构和主播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合作关系,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合作模式或结束合作。在合作关系结束时,双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最后的收益分配和结算。
(三)行业特点以及合同构成导致经纪合同案件的增长
新媒体行业快速迭代、平台竞争日益激烈,主播在成熟期阶段,为了追求更好的发展机会,往往希望获得更好的流量,考虑与其他平台或者团队合作,甚至更换合作平台或团队。因此,主播频繁解约的现象日益凸显,独家签约主播违约跳槽率高。因主播作为MCN机构、平台最主要的竞争资源,一旦主播选择与公司、平台解约,则能给公司带来的粉丝经济收益也相应流失,这不仅影响了MCN机构的稳定运营,也会对公司的经济带来巨大的打击。因此,为避免主播轻易违约或解约跳槽,防止公司前期成本的投入成为“沉没成本”,MCN机构一般会设置高昂的违约金来制约主播的中途解约行为。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降低违约风险,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和争议。由于该类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尤其是主播,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拒绝配合时,双方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使得经纪合同无法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坚持要求违约的主播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缺乏实际可行性,并且可能会加剧双方的矛盾,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发展。因此,经纪公司可能需要通过要求违约主播支付高额违约金来补偿其损失。
据此,经纪合同纠纷案件在这几年间每年成倍数增长,违约、解约争议涉及的赔偿金额从几万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不等。违约金本身具有的补偿性和惩罚性是填补经纪公司损失和惩罚主播违约的功能体现,亦是经纪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之原因所在。目前经纪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逐渐扩大,但多数经纪公司未能明确约定双方的收益分配,在约定违约相关条款上较为含糊,不仅无法妥善解决与主播之间的解约纠纷,更导致违约金惩罚性的功能无法实现。因此,本文将从MCN机构服务律师对主播经纪的管理优化视角出发,探究目前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赔偿考量规则,分析如何利用规则对经纪合同潜在的违约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以及在解约发生时如何合理计算损失赔偿,为MCN机构在优化合同以及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提供相应依据和建议。
二、审判实践中违约金赔偿实证分析
(一)常见经纪合同和法律法规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与规范
在经纪合同中关于违约金额约定条款,通常MCN机构有如下几类设置:
a. 按照过去支出计算:如“甲方在合作期内实际投入的金额10倍” b. 按照现有的粉丝流量折算计算:如“按合同期间账号粉丝数量5元/人计算违约金” c. 按现有收益计算:如“应当按照收益总额的5倍”“乙方于双方合作期间已获得收益的3倍” d. 按固定金额计算:如“乙方根本性违约情况下,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万” e. 按未来收益计算:如“违约金应以预期收益,即未到期合同月数×乙方最近一年内最高流水三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若按照MCN机构上述类型的违约金条款设置,违约金数额可能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金额。对于如何认定违约金成为纠纷解决过程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
在我国经纪产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法规、政策并不完善,可参考的法律条文相当有限。目前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且较新的法规、政策包括2017年12月15日发布并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2016年7月1日实施的《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2013年3月1日生效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1因此,在诸如“经纪违约天价赔偿案”这类案件中违约金约定是否合理,法院、仲裁委如何酌定违约金,难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
在判断该类经纪合同中主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时,当事人一般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及违约金和赔偿金额的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当事人违反约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际诉讼时,法院会依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实际损益情况,对于违约金的酌定会呈现不同的结果——驳回、支持,或者根据情况调整这类金额诉求。
(二)各法院对违约金赔偿认定的考量标准
近年来随着愈来愈多经纪合同解约案件的增加,各地法院逐渐形成了对该类案件的考量标准,如参考主播行业特点及双方缔约地位、合同约定违约情况、双方违约情节、MCN机构的实际损失、主播的实际获益等来对违约金进行酌定调整的判决。如(2022)辽01民终16280号中,合同约定被告如违反本协议约定,须支付被告在原告带货收入20倍金额作为赔偿原告的违约金,另外还应向原告偿还原告已支付的培训费、运营费等演艺活动收益以外的所有支出。如果按照合同该条约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高达近1600万元,但法院综合考虑网络主播行业特点、合同履行时间长短、被告收益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原告实际损失(约15万元)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兼顾违约金补偿性及惩罚性功能,最终判决被告承担的违约金为15万元为宜。
在裁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判定标准逐渐明确。如果机构的实际损失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法院通常会考虑适当减少违约金。在主播违约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如违约行为不明显、违约时间较短、合同剩余期限较短、在公司发出警告后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主播年龄较小等,法院也倾向于适当降低违约金。同时,如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未按合同约定为主播提供推广资源、未有效支持主播的流量、拖欠费用等,法院同样可能考虑降低违约金。除了上述因素外,法院还可能根据主播的获益情况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这包括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收益、在新机构或平台的收益、合同期间粉丝数量、粉丝增长幅度以及主播的引流能力等因素。
由于影响违约金调整的因素众多纷杂,因此在不同案件中,最终调整后的违约金会因案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法官理解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三)最高院发布189号指导性案例认定的违约金赔偿考量标准
在近年大量案件判决背景下,2022年12月8日,最高院发布189号指导性案例(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相对清晰地明确了机构或主播、达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裁判机关调整违约金应考量的主要因素。在本案中,法院对于当事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认为“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在本案中,鉴于主播李某在游戏直播领域具有较高的人气和知名度,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李某的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双方违约情况及各自责任大小、熊猫公司可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对约定违约金的减免、熊猫公司平台的当前状况等。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考虑到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利益的平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人民币。2
因此,根据该指导性案例首先可以看到最高院对违约金的酌定标准的态度为:违约金调整或被支持首先应考虑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的基本价值在于弥补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其次,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具备鲜明的惩罚性违约金特点,基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特征,违约方过错应为实际损失之外最应被考虑的因素。再次,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具体言之,应对违约方的不履行行为和不适当履行行为予以区分,违约方的根本违约、严重违约、轻微违约或履行瑕疵对非违约方的利益影响不同,因此,有进一步具体细分的必要。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失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际损失,另一类是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果合同能够被完全履行,非违约方本可以获得预期利益,但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这部分利益未能实现,因此违约方应当对此进行补偿。在确定实际损失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获得的实际收益作为参考。最后,还需要考虑平台的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以及主播的个人商业价值等因素,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由于案件情况各异,法官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当前的实践,综合考虑前述四个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作出裁判。
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范的出台以及影响
(一)经纪合同纠纷中实际损失的计算困难
虽然189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正式确立了该类案件违约金的酌定标准,但实际上就损失的评估,仍然缺乏明确的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且由于娱乐行业的不可预测性和主播个人事业的波动性,这些损失往往难以用具体的数字来衡量,这也导致了在该类纠纷中,对于实际损失的举证与计算标准也是较为常见的争议点。
笔者以“经纪合同”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预期利益”“预期可得利益”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截至2024年5月,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833份,筛选出有效裁判文书620份,其中一审420份,二审182份,再审18份。
笔者综合上述检索的裁判文书,总结出MCN公司主张的损失通常包括了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固定成本支出; (2)为达到一定的内容制作以及营销、推广效果,公司为主播投入的策划、培训、宣传等费用,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出的服装、造型、商务推广等费用; (3)支付给主播的收益分成以及其他费用。而间接损失包括了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该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对于直接损失的构成部分,MCN机构通常不难举证。MCN机构可以通过对过往支出的费用进行统计后主张。而间接损失则包含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纠纷产生的相应支出。其中,预期利益损失,即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可能获得的收益,包括了因主播、达人的违约、解约导致对公司的未来盈利潜力损失、品牌价值的损害等,是损失赔偿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娱乐市场的多变和事业的不确定性,预期利益的评估和举证尤为困难,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往往难以认定该估值。
对于预期利益损失,通常公司会以主播在已经履行合同期间所得月平均收入×剩余合同期限=得出的金额作为计算公式进行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种预期利益损失主张的计算方式不一定会被法院所采纳。例如温岭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某军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并未就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证明,至于因被告李某军违约所造成的预期利益的问题,虽然原告提交了被告的直播数据记录并据此推算其可得利益损失,但收益并不等于预期损失,还包含了原告应对主播提供技术支持、管理等必然要支出的成本。且因网络主播行业为新兴行业,主要依靠主播的影响力吸引受众打赏,被告为平台以及某公司所带来的收益难以客观衡量,双方也均很难举证证明,从原告提供的直播数据看,被告实际收入推算的最终可能收益亦存在巨大波动及不确定性,被告作为主播在虎牙平台的人气及影响力有限。”鉴于主播未来收益和个人发展、行业形势以及监管政策息息相关,具有较强不确定性,最后法院并未直接按照前期收入进行等值换算。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范的出台及解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之前,法律对于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如何适用减损规则只提供了一般性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至于实际可预见利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3年12月5日正式施行,该解释第六十条正式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这是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作出的解释,该规定明确了计算违约损失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规则、成本扣减规则,以及减损规则和替代交易规则、市场价格规则。具体如下:
第一,对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过准确定义。结合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可得利益损失理解为: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实施违约行为使合同未能履行,导致非违约方丧失本应通过合同履行而应得到的财产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违约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就可能导致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和转售利润的损失。
第二,规定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成本扣减规则。在确定了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能发生的利益数额后,该数额并非就是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还应当扣除非违约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的合理成本。
另外,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还应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完全赔偿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其他规则。
通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三条进一步强调,总结出如下的利益损失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成本3
因此,在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以及原则后,再回顾部分MCN机构的主张,即以主播在已经履行合同期间所得月平均收入×剩余合同期限=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确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精神。因此,MCN机构在协商和缔约过程中,应尽可能充分明示订立合同的目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类型并明确约定赔偿标准,从而增加合同履约后果与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并注意对此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留痕存证。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及其金额如何认定,违约方和守约方存在巨大的博弈空间。若公司作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一方,需要对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进行举证。
五、基于违约金赔偿规则的经纪合同设计优化与风险管理
(一)经纪合同常见问题
1.经纪合同中常见违约金金额设置畸高
在主播经纪合同中,实施严格的管理与约束机制是因为经纪公司对主播进行了巨额的投资和精力投入,将其塑造为精心培养的“精品”。然而,主播未来的稳定发展及其为公司带来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必然包含了对主播较为严格的规定。这种做法旨在使经纪公司能够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其面临的风险,确保投资的合理回报。
MCN机构在经纪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往往选择两者中金额较高的作为违约赔偿,或者规定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时,违约方需补齐差额。由于MCN机构在网红经济行业中对签约主播的培养、推广等方面进行了大量资金投入,因此会面临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与直播平台分成、经纪公司支出、人员雇佣等多方面因素紧密相关,故违约金条款通常设定较高。然而,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近年来的判例分析,过高的违约金设定未必会得到法院认可。这种高额违约金的设定,也可能导致公司在举证时难以证明违约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一致性,从而无法实现公司的索赔目的。
2.经纪合同未明确约定成本以及收益分配细则
因平台或公司在签约时往往只考虑其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一般的经纪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成本、收益分配,如“收益指双方在合作期限内,所进行各项合作和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的毛收入”“双方就扣除的费用后的纯收益按照甲方预期70%乙方30%比例进行分配”,但常见的争议点在于当收益涉及主播、机构以及平台三方时,合同中约定的“主播收益”易造成歧义。例如根据抖音平台规则,该“主播分成收益”指的是抖音账号平台抽去直播总收益的50%,之后50%为主播直播后获得的最终收益,即主播在平台参加活动产生的收益。由于“主播分成收益”实际归于主播及公司,因此“主播分成收益”在根据合同约定收益比例分配后,主播实际获得的收益可能远低于该“主播分成收益”数据。在举证时,主播收益这一概念的模糊不清可能会导致取证时加大对主播以及公司实际收益的计算的难度。
另外,双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成本分摊机制不清晰的情况,例如部分合同对于公司工作人员公摊使用的比例、内容制作成本的分摊比例以及投入的库存相关费用未作出具体约定,也会增加公司对实际损失进行计算的难度。
3.赔偿损失与违约金设定矛盾
笔者发现一些经纪合同的违约条款经常会出现“因乙方根本性违约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以下较高金额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前期实际损失费用:乙方实际收益的n倍、甲方在合作期内实际投入的金额的10倍等”,即出现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的条款。
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即,违约金/损失赔偿应择一主张。而在实务处理中,当实际损失小于违约金时,守约方直接主张违约金即可。当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仅主张违约金不能弥补己方损失,就需要通过证明己方实际损失的方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即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
(二)基于违约金赔偿规则的经纪合同设计优化
最高院发布的189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则正式确定了该类案件违约金的酌定标准,不论是在今后法院/仲裁委的适用裁审酌定上,还是在案前双方当事人组织证据材料,甚至在平台及MCN公司与主播拟定并签订合同时,能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范的出台,则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于预期利益的计算规则。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则和实践习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经纪合同进行优化与风险管理,以增强合同的公平性、灵活性和可执行性,同时降低违约风险和潜在损失:
1.建立完整的解约、违约赔偿逻辑
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一般违约及根本性违约)标准以及解约条件。在一些经纪合同的条款中,常会发生将违约责任及解约条件相混淆的情况。在发生主播违约情况时,这两者的设定标准是诉裁中决定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的关键因素。《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以通过通知对方的方法单方解除合同。因此,明确设定根本性违约标准可以使公司更好地判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违约当事人提出解除,也能更好地就一方是否构成违约进行举证。例如,将长期停播设定为根本性违约情形,即约定“主播在合同存续期间,未经公司同意长期停止直播,系对合同核心义务的违反”,在主播违反该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进行合同的解除。
2.约定合理、明确的违约金细则
虽然目前在演艺经纪合同当中约定巨额违约金系惯常做法,但除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实际损失以外,法院通常倾向于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对违约金进行酌减。但经纪公司如确实存在损害事实但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内容的权益倾向,经纪公司会陷入违约金无法得到支持的困局。因此,经纪公司在合同制定时应避免设置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款,而应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以保障自身在违约情况下的索赔权益。合同中应明确,违约金的设定应基于对主播违约行为所造成实际损失的评估,这样的约定更容易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在经纪合同的常规合作模式下,公司因主播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通常涵盖诸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主播的资金投入、签约成本、形象包装开支、技术提升费用、转会成本,以及因主播违约导致平台收入和粉丝流量的减少等。鉴于此,经纪公司应依据过往的运营经验和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违约金的额度,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各项可能的损失项目。此外,合同还应规定,若实际损失难以量化,违约金的计算可依据主播在平台上获得的实际收益来确定。这样的约定有助于明确违约金的计算基础,使得在违约发生时,诉讼准备工作更为顺畅。
3.明确收益分配
在目前例如抖音、斗鱼等直播平台与公司、主播的三方合作中,实际的收益计算繁复冗杂。在涉及三方合作时,因平台会分别通过公会及主播个人账户发放收益,公司更应当关注公司在合约期间总收益渠道,以及主播个人从平台获得的收益渠道,以明确最终收益分配情况。尤其在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模式下,收益分配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成为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收益管理机制,以确保各方利益结算的透明化、清晰化。
公司应与直播平台和主播协商,制定明确的收益分配规则。这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打赏、广告分成、商品销售等收益的分配比例,以及收益结算的时间节点和方式。规则应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纠纷。其次,公司明确透明的收益监控系统。这可以通过开发或引入第三方收益管理软件来实现。系统应能够实时追踪和记录主播在平台上的所有收益活动,包括打赏金额、广告收入和商品销售等,并自动计算出各方应得的收益份额。此外,公司还应定期与直播平台和主播进行收益核对。通过核对收益数据,及时发现并解决收益计算中的错误或遗漏,确保收益分配的准确性。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各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具体来说,经纪公司应当对为旗下艺人投入的宣传和培训等费用进行详尽的记录,包括内部的用款计划、审批流程、支付详情以及支付凭证等。同时,应要求收款方提供合法的收款证明,如发票、支付凭证和签章确认等。此外,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能够清晰追踪每笔资金的去向,避免因资金混用而无法确定是否针对特定艺人的支出。这种做法虽然可能会增加经纪公司的运营成本,但在发生纠纷时,这些详尽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实际损失的关键证据,有助于确保违约赔偿的有效执行。
4.做好固定证据前期工作
公司应注意各类证据的保存和取证,如签约合同一定要留纸质签名版、对薪资收益等一切收入及活动的数据留痕,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而在主播违约造成损失时,应当做好事实及相关造成公司实际损失的证据固定,留存相关能够佐证支持违约赔偿的证据。在平时则应做好相关技术资源投入、平台数据(如直播时间、带货收益、粉丝流量变化)清单的记录。同时,因直播、带货等行业的数据变动频繁,如有必要可以在诉讼前提前固定证据、进行电子证据公证等,确保证据形式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
六、结论与建议
近年来经纪合同纠纷案件在这几年间每年成倍数增长,违约、解约争议涉及的赔偿金额从几万到几千万不等。当前,在演艺经纪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惩罚性违约金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然而,许多经纪公司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收益分配比例,同时在违约条款的表述上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可能会在目前司法机关对违约金赔偿的考量系统过程中,因条款的不明确导致难以确认违约事实以及实际损失情况。因此MCN机构与相关平台、主播在拟定合同时,应建立完整的解约、违约赔偿逻辑,约定合理明确的违约金额范围,明确在合同履行中成本的支出以及收益分配模式。并且及时做好固定证据的前期工作,在履约过程中尽可能保留好实际对成本支出、收益的相关凭证单据。
参考文献: 1. 陈晓璐、郑金晶:《演艺经纪纠纷的法律实务研究 ——以十例演艺经纪纠纷判决为视角》,《(第四届(2019)中国娱乐法优秀论文)论文集》,2020; 2. 潘芳、谭梦妮:《网络主播“另起炉灶”,平台机构如何应对?——最高院第189号指导案例分析》 3.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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