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业绩 | 唯有据理力争,方能不负重托——程某等涉嫌诈骗案代理纪实
当委托人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数千万元时,当案件被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公安机关跨省抓捕数十人时,当委托人自己都没有信心、觉得十几年牢狱之灾不可避免时,作为他的辩护人,该怎么办?近期,金道嘉兴分所的朱凯律师在代理某刑事案件过程中,就遇到了这些难题。面对难题,朱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一、新型“模式”引发的刑案
程某等三位亲兄弟在外省某地开公司,长期从事摩托车销售业务,生意一直不温不火。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程某发现,年轻人对于购买摩托车的热情逐渐高涨,但很多年轻人因为资金短缺,对总价一万余元的摩托车望而却步。
一次偶然的机会,程某得知了一种新型“商业模式”:
第一步 发布商业广告推销摩托车,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宣称公司可以帮助买家办理贷款购车,以缓解资金压力。
第二步 潜在客户通过网络咨询时,工作人员按照话术,让其对贷款问题放心,诱使其先支付定金1000元,并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用于办理贷款。随即,工作人员让客户立马签署电子合同,合同中载明“客户不按时支付尾款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三步 过几天告知客户,由于客户的征信有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实际上,程某等人并没有帮助联系贷款平台)。此时客户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短期内支付尾款,公司安排发货;要么不支付尾款,公司不退定金。
第四步 客户如果付清尾款,公司就通知供应商发货;客户如果要求退款,工作人员就按照话术,称根据合同约定不能退还定金;如果客户一再坚持退款,则采用拖延等办法;实在不行,就退还部分定金乃至全部定金。
采用上述商业模式后,公司的成交量、营业收入均大幅上升。不到一年时间,交纳定金的客户将近2万人,收取的定金金额1000余万元。程某等人又开设了两家分公司,采用相同模式经营,共聘请员工近百人。在程某等人看来,其只是采用了一种新的营销方式,所谓帮助办理贷款只是一种托词,目的是让客户因为有了“沉没成本”而继续支付尾款,从而促成交易,全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最终,因为有客户报警,A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对程某三兄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诈骗罪的认定,对程某一家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由于三兄弟都是公司股东,平时在公司各负责一块工作,所以无法区分主从犯。也就是说,如果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成立,三兄弟都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
二、仔细阅卷带来的转机
2023年9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程某辗转找到朱凯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尽管程某在侦查阶段已被取保候审,但他自己知道,前景不容乐观:本案是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案件,A市公安机关为此案投入了大量的办案力量,将三家公司的数十名工作人员同时抓捕到案,又先后找到数百位被害人调查取证。起诉意见书中,办案单位根据公司的银行转账流水,认为每一笔交易都是诈骗,从而认定程某等人的诈骗金额共计1000多万元。
朱律师在与程某的洽谈过程中,注意到一个细节:程某称,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客户补齐尾款,以赚取更高的利润。客观上,确实有很多客户补齐了尾款,公司也实际安排了上游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客户。也就是说,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大量的真实交易,这部分客户交纳的定金实际已经抵充了货款。因此,程某的上述说法,能不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成了本案辩护的关键之处。
接受委托后,朱律师立即申请查阅了案卷材料。经过仔细阅卷发现,卷宗中有上游供货商B、C的证言,表明程某等人确实委托B、C直接向补齐尾款的客户发货。B还提供了完整的发货记录清单,先后发货4500余单。至此,程某的上述辩解已经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公司仅通过一个供应商就发生了4500余单真实交易。
据此,朱律师就起诉意见书的犯罪金额认定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异议。朱律师认为:
第一 在案证据已经证明程某等人与客户之间存在大量的真实交易,并不是每一笔1000元的定金都是被骗的。所以,根据银行转账流水认定诈骗金额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二 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害人明确表示自己被骗,且后续未再支付尾款,才能认定其被骗了定金。
第三 按照诈骗罪犯罪金额的一般认定规则,程某等人在案发之前已经退还给客户的定金部分,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
第一份律师意见书交给检察官后不久,案件就进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一个月后,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这次,侦查机关变更了起诉意见书,根据在案的8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扣减了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的金额,最终认定程某等人的诈骗金额为8.7万元。辩护意见被完全采纳,程某等人的犯罪金额和面临的刑期都得以大幅下降,这让程某和朱律师都松了一口气。
三、定性异议取得的成效
初战告捷后,律师辩护的脚步仍未停止。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朱律师发现,本案定性为诈骗罪并不准确,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具体而言:
第一 本案中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程某与各被害人本不相识,双方通过网络渠道,经过磋商,达成了买卖摩托车的合意,建立了双务、有偿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 各被害人被骗是基于对合同关系的信赖。正是因为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各被害人才向程某等人支付定金,该行为的性质是履行合同义务。程某等人也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通过诱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己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才最终完成犯罪闭环。
第三 本案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市场交易秩序。程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摩托车买卖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大多也是通过要求退定金、解除合同关系的方式,企图恢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基于以上理由,朱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第二份律师意见书,就本案的定性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还提交了载有类似判例的案例检索报告。这份意见提交后,案件又进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很长时间内,检察机关都没有作出正式结论,程某和朱律师的心又悬了很久。
直到2024年4月,在本案第三次审查起诉即将届满之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定性的意见。鉴于程某有坦白、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经过与辩护人协商,检察机关提出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朱律师的见证下,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正式起诉到A市法院。最终,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程某被适用缓刑。
四、成功辩护背后的秘诀
本案从当事人可能面临十几年刑期,到最终被适用缓刑,就效果而言,可谓是很成功。成功的背后,到底有什么秘诀?在朱律师看来,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都必须贯彻四个字:据理力争。
一方面,“据理”是基础。 任何一个案件的辩护,都必须“据理”。只有找到充足的“理”,才能为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否则,辩护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个“理”,包括法理、情理、事理。具体而言,它可以是一份证据、一个事实、一种观点,有时就存在于卷宗之中。凡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因素,都可以作为“理”。作为辩护人,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要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直击要害。例如本案中,程某等人与客户之间存在大量的真实交易,就是一个关键事实。本案的定性应该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存在不同的观点。怎样才能找到“理”、实现“据”?没有万能的公式,需要律师深入到个案中,去仔细探究。有的案件中,可能律师竭尽所能,也找不到足以影响全案大势的“理”,但如果律师已经“据理”拼尽全力了,那就没有遗憾了。
另一方面,“力争”是态度。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所以“争”在所难免。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面对的是公安、检察等公权力机关,“争”就显得弥足珍贵。唯有“争”,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当然,可能“争”的结果会不理想,但“争”本身就表明了律师的一种态度。当然,为了取得较好的效果,“争”还是要讲究方式方法的,要“力争”。例如本案中,辩护人一开始的主攻方面就是犯罪金额的计算方式,而没有提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原因在于,辩护人了解,如果犯罪金额降不下来,不管定哪个罪名,对当事人的量刑都不会有太大的差别。所以,辩护人一开始就全面、充分地剖析了起诉意见书中数额计算方式的错误,争取数额计算方式的改变。在犯罪金额大幅下降后,再就定性提出异议,以求量刑进一步下降。实际办案的过程中,“争”的方式多种多样,律师只有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斗争策略,才能实现“力争”。
总之,唯有据理力争,方能不负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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