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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三只羊公司“香港美诚月饼”行政处罚案相关法律分析

近期,三只羊公司(全称“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香港美诚月饼”等事件引发舆论热议。2024年9月26日,合肥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拟决定对三只羊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894.91万元,同时针对三只羊公司直播带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笔者针对上述通报内容,结合公开资料,就涉及“香港美诚月饼”事项的相关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决定等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事件背景

今年中秋前夕,三只羊公司直播带货的“香港美诚月饼”引发关注。小杨哥以及“三只羊”旗下主播力推的“香港美诚月饼”据称在短视频平台近30天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但被曝在香港根本买不到,产地在广东。“黑松露入料,米其林大师调制”等宣传也遭质疑,上述内容引发公众热议。

2024年9月14日晚

“三只羊”旗下直播间停止销售美诚月饼。面对汹涌的骂声,主播关闭了评论。

2024年9月17日

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已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联合相关部门已多次约谈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对企业直播带货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2024年9月18日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涉美诚月饼的情况通报》,对相关企业(涉及广州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香港美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涉及线索的核查情况、监督检查及食品检测情况、下一步工作等内容进行了通报。

2024年9月19日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络反映的涉及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已与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将依法依规核查处理,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9月26日

合肥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以下简称“《0926合肥情况通报》”),对三只羊公司带货“香港美诚月饼”“澳洲谷饲牛肉卷”的调查情况、带货“御徽缘梅菜扣肉”“兔年生肖茅台酒”的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了通报。处理意见如下:1.依据《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拟决定对三只羊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894.91万元。2.针对三只羊公司直播带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对在工作过程中失察失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将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针对2024年9月26日合肥市联合调查组就“香港美诚月饼”事件处理意见的法律分析

《0926合肥情况通报》中对“香港美诚月饼”事件认定为:三只羊公司受广州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直播推介“香港美诚月饼”时称“香港美诚是一家专门做高端月饼的大品牌,已经做了将近20多年”,强调“美诚的、香港的、高端的月饼”等卖点,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针对上述涉“香港美诚月饼”内容,笔者作如下法律分析:

(一)本案所涉违法事实

根据《0926合肥情况通报》,三只羊公司涉嫌的违法事实为该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根据公开资料,笔者认为三只羊的虚假宣传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播宣称的香港美诚公司信息不实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香港美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5日,与直播推介中提及的“已经做了将近20多年”信息不符。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企查查”APP中的登记信息

(2)

“香港美诚是一家专门做高端月饼的大品牌”的宣传可能涉嫌虚假

据2024年9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涉美诚月饼的情况通报显示,香港美诚食品集团在香港注册有“美诚”“香港美诚月饼”“MEISUN”等核准在月饼商品上的商标,其把商标授权给广州美诚食品公司使用,广州美诚食品公司委托广州美诚科技公司加工“香港美诚月饼”产品,具有委托加工合同,产品包装材料均由广州美诚食品公司提供,相关月饼产品外包装及文字宣传上均有使用“香港美诚月饼”字样。因此,宣传“香港美诚是一家专门做高端月饼的大品牌”是否属实,需要三只羊公司举证,如举证不能,则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关于直播中提及的“黑松露入料”“米其林大师调制”等相关内容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有待于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予以明确。

(二)本案主要处罚依据

根据《0926合肥情况通报》,该案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笔者将相关规定梳理如下: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结合本案处理意见,笔者认为本案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罚款最高为二百万元,因此三只羊公司的6894.91万元罚没款中大部分系为“香港美诚月饼”以及“澳洲谷饲牛肉卷”等虚假宣传事项的“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本案违法所得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等综合进行判定。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款项,在对被害人进行退赔的基础上再进行没收。这要求,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平衡受害方一方的利益,不能忽略退赔前提程序。

2根据处理意见,本案中三只羊公司的身份在本案中被定性为“经营者”,承担其作为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律责任。

3笔者认为本案处理意见第三条中“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中的“暂停经营”应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具体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暂停经营”应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中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种类。

4本案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笔者认为是妥当的。网络直播营销是商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相关信息的一种宣传模式,如不构成商业广告活动的,则不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则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三)本案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查查”登记信息显示,“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学田路交叉口东北角3336号2栋,登记机关为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本案中涉及三只羊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机关为合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该事件中涉及广州美诚食品公司以及广州美诚科技公司的,则由上述两家公司所在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四)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根据公开资料,本案目前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通报内容仅为合肥市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笔者对本案处罚程序中可能涉及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1

本案办案期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2

本案调查取证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3

本案应组织听证

由于本案罚款数额较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即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

本案应经法制审核

因本案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笔者认为本案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情形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本案中“三只羊”的权利及救济渠道

虽然本案中三只羊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理应予以处罚。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三只羊公司作为处罚对象也享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二)听证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三)行政复议、诉讼权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案中消费者的权利及维权渠道

(一)消费者的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

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如果三只羊公司销售的“香港美诚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三只羊公司明知,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赔偿。

(二)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1

争议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消费者求偿对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笔者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应当依法公开的情形,应当依法公开。消费者可以根据后期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违法事实进行相应维权。

五、结语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购物习惯的改变,网络直播带货行业飞速发展。据相关统计,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网络直播带货因其具有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已然成为一种流行的商业模式,每天观看直播内容人数数以亿计。若虚假、低俗网络直播内容不严加管理,势必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网络健康环境与社会公序良俗带来严重挑战。近几年,监管部门频繁出台相关规范,直播带货行业也迈向精细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代,相信在多方努力下,“绿色直播间”将成为发展趋势,消费者权益也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说明:本文根据公开资料进行分析,案件事实最终以官方调查结果为准。

律师简介

PROFILE

吴丽丽律师

业务领域:政府法律顾问、行政监管合规、企业法律顾问

工作经历:

八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干部、政府法制办工作经历

社会职务:

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律师协会生物医药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社会导师

浙江财经大学文华学院社会导师

杭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教育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硕士

联系方式:

手机:15967976653

邮箱:wll@zjblf.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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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