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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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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处置十问十答(案外人版)

Q1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案外人的银行卡和房产因涉案被查封、冻结,应当如何处理?

A

此种情况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及关联案件中经常发生,案外人(尤其是做外贸生意的老板)的卡突然就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为了最大程度减少对个人或企业的影响,案外人应及时主动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封,如果能够证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和银行方面沟通,了解是哪家公安机关查封的;二是和公安机关沟通,了解该卡被冻结的原因;三是针对可能因被涉及电诈、网络赌博等黑灰产业的某一笔资金,从涉案资金来源合法、汇款程序合法、卡主具有正当职业、正当收入等角度整理配套证据;四是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争取解除对除涉案资金以外其他所有款项的冻结。

因处理此类事件需要经常与公安机关沟通,案外人出于交通不便和对相关法律法规陌生等原因,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因此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Q2

法院开庭审理时,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有异议,能否申请出庭?

A

可以。如果案外人认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积极关注案件进度,在开庭前主动和法官沟通,递交书面材料,必要时也可以提出出庭申请。此外,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如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通过启动二审程序予以纠正。

Q3

被告人的配偶如何对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

A

被告人的配偶由于与被告人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程序中将按照共有财产对待,在没收被告人全部个人财产或者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时,人民法院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告人所有的部分。如被告人的配偶提出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二人共有财产,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如购房流水、协议等,并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进行维权。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时,应当公开听证。

如刑事生效裁判文书仅载明“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未明确应追缴的金额或财物的详细信息等,判决也未附财产明细或清单,应当属于“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法院执行局依法应当书面征询刑事审判庭的意见,由审判庭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对于被告人的配偶来说,如果执行局没有征询审判庭的意见,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将登记在被告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被告人的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房产进行查封的执行裁定。

Q4

案外人借用被告人名义借名买房的房产被查封了怎么办?

A

被查封的房产为案外人借用被告人名义购买,故案外人才是实际出资人和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该房产不应作为被告人的财产在刑事案件中执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外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如购房协议、借名买房协议、首付款及相关费用支付流水、后续贷款支付流水、实际占有居住情况等,并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向法院主张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Q5

法院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善意案外人应当如何证明涉案财物是合法财产?

A

法院能否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一要看案外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二要看案外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能够阻却刑事追缴。因此,案外人要证明涉案财物是合法财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供证据:1.取得涉案财物时不清楚是赃款赃物;2.取得涉案财物时是否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了相应的对价;3.取得涉案财物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4.已经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等。

Q6

案外人为涉案房产的合法承租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案外人迁出涉案房屋应当怎么办?

A

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关键。如果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在公安机关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并占有使用,则案外人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所租赁房屋的执行。值得注意的是,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需在公安机关查封之前而非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原因在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续行查封的效力系基于公安机关查封效力的延续,因此,公安机关查封的时间才是人民法院第一次查封的时间。基于上述规定,只要公安机关查封时办理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使案外人没有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也按照市场价定期交付租金,仍不能继续占用该涉案房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要求案外人迁出。

Q7

刑事案件判决已生效,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迟迟不能解封怎么办?

A

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会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后续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直接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因此刑事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涉刑事财产的保全查封措施,已转为刑事财产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在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涉案财物并非赃物的情况下,该财物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案外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Q8

被告人将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直播平台的银行账户并要求追缴相关涉案款项,直播平台应当如何处理?

A

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用户为直播打赏在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用户与平台之间应当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用户与主播个人之间则可能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或者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司法实践目前存在争议)。在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中,当用户的配偶以该用户的打赏行为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要求返还打赏时,存在“判决主播返还一部分财产”,或者“判决认定该打赏为消费行为予以驳回”两种结果,但均为用户和主播之间的纠纷,与平台无关。然而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有法院认为1:用户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直播平台对此没有提供合理的对价,因此用户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被告人用涉案赃款赠与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自有合法财产赠与的行为,因此应当对打赏予以追缴,以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目前来看直播平台在打赏款项的追缴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但直播平台仍可以积极与执行局沟通,以用户与平台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平台与主播或者主播所属公司之间存在收益结算等理由提出异议,将自身损失降低到最小。

Q9

被告人通过行贿、诈骗等手段获得股权,后该股权转让给善意案外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否对已经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

A

股权作为涉案财物,其价值具有特殊性,可能会随着公司治理以及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巨大变动,而刑事案件从案发到判决、执行,通常会经历两三年甚至数年之久,这意味着涉案股权的价值到执行阶段可能已经实现巨幅增值,此时,如果因为前手股东的犯罪行为追缴善意取得该股权的现股东的股权及孳息,不仅明显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也不利于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当涉案财物为股权,而案外人善意取得该股权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应当直接追缴该股权,仅能对该股权形成的投资权益依法进行处置,且追缴金额应限制在股权转让完成之时前手股东违法所得的款项。

Q10

被告人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手段获得资金后,将该涉案资金出借给他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否直接向案外人追缴本金及利息?

A

非法集资等犯罪所得资金对外出借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相应的借款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但借款人仍有返还款项的义务。该部分款项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依法追赃,即使涉案款项已经进入案外人的账户,法院仍有权依据刑事裁判的认定直接向案外人追缴借款本金。至于利息是否应当被追缴,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已支付的利息,作为赃款的收益部分应当被追缴;对于未支付的利息,在财产属性上属于被告人对外债权的期待性利益,因此在借款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未支付的利息不属于赃款收益,对其进行追缴缺乏法律依据。

注释:

1.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武某职务侵占案——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行为的认定及处置”(入库编号2023-05-1-226-005)。

律师简介

PROFILE

茅莹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法律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

北京师范大学 刑法学硕士

联系方式:

手机:18810538322

邮箱:my@zjbl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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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任何内容,欢迎私信沟通授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