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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普法 | 高起点、重责任、新举措——关于2024年新修订的《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

引言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1988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在保守国家秘密、建设保密事业、推动国家秘密体系和保密能力现代化中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然而,新时代、新形势、新变化,保密工作重新面临新任务、新工作、新要求。回应现实,2024年施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保密条例》)进一步健全了保密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其中,《保密法》已于2024年5月1日施行,《保密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新时代保密工作坚持“知行如一”

在领导管理体制上,本次保密法律体系的修订完善,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深切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了新时代保密工作坚持“知行如一”的价值准则。

(一)保胜利、保稳定、保发展,保密工作始终凝聚党和国家向心力量

坚持党的领导是保障保密工作卓越的优良传统,是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是保密工作长期实践和历史经验的总结。

《保密法》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保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年代,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党员们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留下了许多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卓有成效的工作经验。此次修订新增加党管保密专门条款,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积极妥当地处理好保密工作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到更加突出位置,专门部署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保密法》第四条第一款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进入新时代,国内外政治、经济、地缘、科技等因素交织、互动、博弈,保密工作面临的宏观处境和微观场景发生着不断地变化。可见,应当在保密工作中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方能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三)全国保密阵线踔厉奋发,加强保密宣传教育,与时俱进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新安全格局为新发展格局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新安全格局也为新时代国家安全提供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保密法》第五条第二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保密法》第九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人防”为要,是根本、是基础1。落实《保密法》及《保密条例》,构筑新时代国家安全防线,既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反复实践,令其焕发生机与活力;又要多层级、多媒介、多形式搭建宣传教育体系,以宣传带动保密学习、以学习普及保密意识、以“人防”汇聚保密防线。

二、新时代保密体系实现“多层统一”

在数智决策、保密技术提升上,本次保密法律体系的修订完善,通过创新构建技管并重、统筹强化科技赋能、能动坚守保密准则等工作,实现了新时代保密体系的“多层统一”。

(一)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科技赋能保密技术

数字化时代来临,大数据、云计算、生成式AI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因此,需要深度融合现代保密工作与法令,高度重视保密科技创新和防护,扎实推动保密科技自立自强,真正实现数智决策、业务贯通。

一是新增条款支持保密科技创新。条款强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以法律形式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保密法》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保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二是规范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安全保密产品是保密技术防护的基石,保密技术装备是开展保密检查、技术监管等工作的必要手段,二者是保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支撑。

《保密法》第三十二条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二)精准保护、保放适度,能动坚守保密准则

此次《保密法》及《保密条例》修订,充分考虑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依法公开、依法保密、保放适度。进一步强化国家秘密的精准保护,最大限度保障政府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三)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检,多层次构建保密格局

保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必须突出重点、合理分配保密资源。为此,新时代保密工作聚焦重点领域、尊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各自保密标准,有的放矢、精准施治,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

《保密法》第五十六条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密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保密标准体系。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家保密标准;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相关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三、新时代保密防控机制强调“权责统一”

在定密管理、保密管理工作上,本次保密法律体系的修订,通过完善修订定密制度、精准诠释定密权限、明晰确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实现了新时代保密防控机制的“权责统一”。

(一)国家秘密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时空特征

2信息资源的国家秘密属性,来源于特定的政治经济体制、特殊的形势政策需要。只有精准定密,及时解密,才能实现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与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便利统一。新修订的《保密法》及《保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增强条文的周延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一是精准诠释定密权限。授予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的定密权限,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保密法》第十五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二是完善修订定密制度。其中《保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及时作出相应修订。《保密条例》第十四条,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权机制。同时《保密法》对密点标注作出原则规定,进一步推动定密精准化、科学化。

《保密法》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保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

(二)权责统一是高效开展保密工作的根基所在

《保密法》及《保密条例》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掌权必负责;并行适用处分与刑责,问责必从严。机关、单位需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保密法》赋予的各项行政职能。

《保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保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时代保密防控机制强调权责统一,持续提升保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着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

结语

《保密法》及其配套《保密条例》的落地,标志着我国保密建设正经历着长风破浪式的革新。立足高起点、勇担重责任、落实新举措,做好新时代保密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坚持党管保密原则、坚持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各位法律从业者应积极强化使命担当,认真学法、用法、守法,在法治实践中提升保密素养、在对外交往中坚守保密红线,共同参与筑牢国家安全防线、共同谱写国家新时代保密华章。“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齐心助力助推新时代国家保密机制扬帆起航。

注释:

1.王磊,《坚持用系统思维谋划新时代保密工作》〔J〕.保密工作2004(03):45

2.郭杰,《我国政府保密工作的现状》〔J〕.环球法律评论2002秋季号:298

律师简介

PROFILE

梁仪金道杭州钱塘区分所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

教育背景:

湘潭大学 法学学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际法硕士

罗马第一大学 欧洲法硕士

联系方式:

手机:18757500750

邮箱:liangyi@zjbl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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