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合规观察 | 小家电行业合规百问百答(八)


宁波,作为全国重要小家电产业基地,汇聚了众多行业从业者和企业。随着产业的快速成长,合规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特别设立了“小家电行业合规百问百答”专栏。通过这个平台,提供专业的合规咨询和解答,帮助企业深入了解行业法规,识别潜在风险,做好应对措施,保障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合规经营,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OEM模式?小家电采取OEM模式有哪些优势?
@孙晓林律师: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备制造商,是一种商业模式,指一家公司(通常是品牌所有者)委托另一家公司(制造商)来生产产品。在这种模式下,制造商根据品牌所有者的设计和规格进行生产,最终的产品贴上品牌所有者的商标出售给消费者。
对于小家电企业而言,采用OEM经营模式具有一定优势。
首先,对于品牌所有者而言,这种模式可以显著降低生产和人工成本,使品牌商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运营。品牌商无需投资建设工厂和购置昂贵的生产设备,大大减少了初期的资本投入,使得有限的资金可以投入到产品创新和营销推广中,进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其次,OEM模式还允许品牌商专注于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让生产过程由专业的制造商负责。这种分工合作的方式使得品牌商能够集中精力于诸如营销、品宣等核心业务,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此外,OEM模式还提高了生产效率。专业制造商拥有成熟的生产线和技术工人,能够快速组织生产,缩短产品面市时间。而这种快速响应市场的能力对于小家电企业尤为重要,因为该行业的市场需求变化较快,厂商需要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以满足消费者需求。
OEM模式还可以帮助品牌商分散经营风险。由于生产环节是外包给专业制造商的,品牌商可以防范自建生产线和购置设备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管理供应链。
若小家电企业为加工方,在签订OEM委托加工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哪些方面?
@孙晓林律师
小家电企业作为加工方,在签订OEM委托加工合同时,有以下几点需重点关注:
首先,要重视审查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在OEM合作中,由于加工方制造的产品需使用委托方品牌,其中可能涉及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例如关于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则构成侵权。因此,作为被委托方的小家电企业在OEM合作中,如果委托方是商标专有权人,应当要求其提供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其商标专有权;如果委托方是被许可使用人,则应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许可使用证明文件以及商标局备案公告的证明,并对这些文件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其次,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条款必须权责明晰。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承揽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费用,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期限,产品验收的方式、时间以及标准,违约责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等条款。特别是对于主体资格、知识产权、备案手续等问题,需要做出明确的约定。
当采取OEM模式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责任应由委托方还是受委托方承担?
@孙晓林律师
当由OEM模式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承担可以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两个方面来考虑。
对于外部责任承担,即面对消费者或第三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消费者或被侵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委托方(品牌持有者/销售者)或者受委托方(实际生产者)中的任一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生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同样的,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对于内部责任承担,即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之间的责任分配。如果委托方已经对外承担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那么可以根据加工承揽协议的约定,向受委托方进行追偿,要求受委托方对其不符合约定的生产行为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最终责任。这种内部追偿机制有助于确保产品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且能够有效分配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如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之间没有就责任承担做出明确约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若能证明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又或者是以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销售者而言,因其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则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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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PROFILE 孙晓林 律所主任 浙江工商大学 法律硕士 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现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委员。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研究与辩护,曾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PROFILE 金天哲 律师助理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学士 进入行业以来协助孙晓林主任办理了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 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Brighteous(Ningbo) Law Firm 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在宁波成立,是金道第一家分所,始终秉持“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核心理念,执业为民、守护公平正义。
金道于2006年在杭州成立,已设有八家分所,总分所现有人员570余人。金道立足浙江,放眼全球,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涵盖民事、刑事、公司、金融、税务、商事争议解决、建筑房地产、基础设施、行政与基建、破产重整及企业危机处理、涉外涉侨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数字经济法律、家事和财富传承、政府与行政、人力资源、国有资产法律、类金融与资管、刑民交叉、跨境私人法律业务等专业领域,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等称号。
金道宁波分所依托总所资源优势,坚持“党建兴所、专业立所、人才强所”的发展思路,设有刑事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商事争议解决等团队,致力于建设一家有情怀、有专业、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金道宁波分所曾荣获全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综合考核“优胜单位”,鄞州优秀律师事务所,甬商指定服务合作单位,宁波“崇军联盟”首批成员单位,四星级基层党组织等荣誉,并被宁波市司法局聘任为“政府立法联系点”。 排版丨王杨 金天哲 审核丨金道(宁波)品宣委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任何内容,欢迎私信沟通授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