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观察 | 从“鬼秤”难禁谈“鬼秤”的综合治理
编者按 本文刊登于《浙江律师》杂志第102期,本公众号现予全文刊载。
5斤的水果买回家变4.8斤,买20升的汽油只加19.4升……最近,多名博主曝光购物时被“鬼秤”坑钱的遭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一名博主遇到“鬼秤”后找市场管理人员维权,反遭手机被抢夺。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对该事件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可见,“鬼秤”治理刻不容缓。
“鬼秤”为何难禁?
所谓“鬼秤”,指的是被非法改装的电子秤,可以根据需要显示虚假物重,让卖家堂而皇之地缺斤少两。事实上,“鬼秤”并非新鲜事,早在十多年前,就有媒体曝光多家商户使用“七两秤”“八两秤”。生产、销售和使用“鬼秤”都是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首先,违法成本过低。
对于生产、销售和使用“鬼秤”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均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和处罚规定。《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计量法》是1985年颁布、1986年实施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颁布并实施的,距今都已近40年了,期间有一些小幅修订,但处罚力度没有变过。40年前,罚款2000元的处罚力度能起到很好的遏制效果,但现在这个处罚力度已经远远不够遏制“鬼秤”行为了。
其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依据不足。
由于《计量法实施细则》处罚力度过小,因此,有执法人员依据《消法》做出处罚。毫无疑问,商家使用“鬼秤”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使用“鬼秤”的违法行为,适用《消法》的依据并不充分。《消法》第五十六条列明了9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失效或变质商品、伪造商品产地等,违反后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但是,非法改装电子秤的行为并不在其列,也不属于该条文兜底条款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因为,《消法》第一款明确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该条明确表达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规定了56条中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其他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消法》第56条来处罚。而《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对于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处罚机关有明确的规定,适用《消法》依据并不充分。
再次,不能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在第九项列举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第五条的罚则,《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在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该条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的前提同样明确规定为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即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因此,使用“鬼秤”的违法行为同样不能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所援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如何治理“鬼秤”?
首先是尽快修订《计量法》。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计量法》修订列入第一类项目中,即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年5月,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计量法》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最新一稿的《计量法》修订稿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计量器具,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吊销相关证书和营业执照”,其中包括制造、销售、进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的情形。该规定大大提高了对非法改装电子秤、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填补了现行《计量法》的不足。因此,解决“鬼秤”困境的最重要出路就是通过尽快修订《计量法》,大幅提高使用“鬼秤”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这类违法行为。
其次是建议建立“六统一”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所谓“六统一”,即统一配置、统一标识、统一维修、统一检定、统一封签、统一轮换。统一配置指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统一采购计量器具,采取免费或收缴租金的方式配置给经营者使用。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可通过对市场内同类型计量器具定期轮换的方式,来防范经营者对配备的计量器具进行技术作弊;统一标识指计量器具经过专业检定人员按规程检定合格后,在秤体粘贴统一制式的合格标识,同时出具检定证书,证书由市场主办方存档备查;统一维修指在计量器具合格有效期内,若发现计量不准,立即停止使用,由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方送专业机构进行调试和维修,修好后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规程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统一检定指商品交易市场的计量器具,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规程要求统一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备案登记,不合格的严禁使用;统一封签指在计量器具的关键部位加装铅封,每只铅封上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及独立单一的编号,防止商户任意开启计量器具的锁定装置,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统一轮换指当计量器具经常性地出现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无法修复合格时,由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方统一废弃、统一重新购置进行轮换。与“六统一”管理制度相对应,《计量法》应明确商品交易场所主办方的法律责任,如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计量监管主体责任,对可复现量值的商品,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应建立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计量失信行为给予相应处置。商品交易场所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市场内经营者出现严重计量违法行为的,商品交易场所主办者应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建议《计量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商品交易场所主办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政法律责任。
其三是完善计量信用惩戒机制。
对计量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通过设定失信成本来促进潜在的计量失信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减少违法、违规和违约现象的发生,确保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通过信用惩戒机制保障行政义务的履行,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名单,建立计量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更好地遏制计量违法行为。
第四是修改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大纲。
前些年出现的“七两秤”“八两秤”,其实就是现在所谓的“鬼秤”。其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生产者为了产品更好销售,特别设置了软件后门。电子秤出厂的时候是合格的,由于提前预留了软件篡改的接口,销售出去后,销售者或者修理者利用这些预设的接口进行软件修改,使其具备了作弊功能。因此,要从源头上杜绝“鬼秤”出现,需要单独制定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大纲,从技术层面增加防篡改防作弊的要求,解决电子计价秤作弊的痛点和难点,从而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遏制“短斤缺两”计量违法行为。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知》,决定继续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整治时间为2024年5月至10月。此次综合整治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等突出问题,健全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全链条监管机制,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预防和查处电子计价秤作弊的技术能力和手段,探索电子计价秤智慧监管新模式,不断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希望《计量法》修订稿能尽快出台,和总局的综合整治相互配合,从源头上解决“鬼秤”难题。
律师简介 PROFILE 张云 兼职律师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业务领域: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 社会职务(部分):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浙江省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浙江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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