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观察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意见的三大亮点
2024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前,两高一部分别在2016年12月、2021年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诈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二)》),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22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开始施行,加上本次新出台的《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雷霆攻势,编织了一道道严密法网,彰显了从严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
以往,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存在犯罪集团难以认定、诈骗金额难以查证,以及关联人员和案件之间应当如何统一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等司法实践难题,该《意见》的出台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准确处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坚持“总体从严”同时注重“宽以济严”
《意见》第1条直接体现了国家对于跨境电诈等案件“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的态度,提出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上述四类对象要重点打击的原因在于:当前跨境电诈等案件呈现出集团化运作的特点,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方面与当地地方势力相互勾结寻求庇护,另一方面通过吸收新鲜血液,并强迫、指挥他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壮大集团力量。在此过程中,犯罪集团中的骨干成员及以上人员、直接实施暴力犯罪的人员、幕后“金主”、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均起到了重要作用,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对于这些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分子,《意见》第3条强调,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范围,严格掌握不起诉标准,严格掌握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缓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上述三个“严格”对应《意见》第1条,透露出一个信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四类重点打击对象,那么取保候审、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的难度将大大提高,因此律师的辩护重点应落在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上,从而在量刑时得以从宽处理。
同时,《意见》第3条还提出,对于符合从宽处罚条件的,例如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犯罪、抓捕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追缴涉案财物起到重要作用的,应当坚持宽以济严的刑事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境电诈等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是被“高薪招聘”的幌子蒙蔽了双眼,受诱骗或者胁迫参与犯罪的,这些人往往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较小,因此在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也要酌情考虑对其从宽处理。
亮点二:降低了犯罪金额认定的证据标准
这是本次《意见》最大的亮点,也是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实际需求。跨境电诈案件存在参与人员众多、犯罪链条长、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诈骗资金进入一级卡后往往会被迅速转移,经过多级转账、多人“跑分”之后,诈骗资金对应的具体被害人及其被骗数额已经难以查实,这就造成了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此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这就意味着跨境电诈案件中即使无法对应到具体被害人,只要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某笔款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诈骗所得,该笔款项就可能被计算到嫌疑人的犯罪数额中。由此可见,律师今后办理跨境电诈案件应当讲究精细化辩护,将每一笔款项对应的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逐一梳理比对,以审查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客观。
同时,对于跨境电诈集团及其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的犯罪数额,《意见》规定,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金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查明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后,即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数额,也可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参加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再以“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其具体参与的犯罪金额进行抗辩,而应以客观参与犯罪程度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重申了2021年6月《电诈意见(二)》中以情节严重程度而非犯罪金额确认基准刑的标准,强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可以以其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作为诈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依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删除了《电诈意见(二)》中关于行为人应当“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定,表明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应当适用上述量刑标准。
亮点三:进一步强化了追赃挽损的力度
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之所以要求从严惩治,主要原因在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诈骗集团往往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不断翻新诈骗手段,甚至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让人防不胜防。一旦被骗,被害人少则损失几千元,多则倾家荡产,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一些被害人甚至因此家破人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直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
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理,此前已经出台的文件均有所涉及:
本次《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追赃挽损的力度,其中第3条提出,要充分运用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利。第15、16条进一步强调,在查询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扣冻,即使逃匿境外或者死亡的,也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此可知,除了量刑辩护之外,对于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是否应当查扣冻、是否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等问题也可能成为此类案件今后辩护的重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异议案件也将增多。
律师简介 PROFILE 茅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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