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合规观察丨小家电行业合规百问百答(四)


宁波,作为全国重要小家电产业基地,汇聚了众多行业从业者和企业。随着产业的快速成长,合规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特别设立了“小家电行业合规百问百答”专栏。通过这个平台,提供专业的合规咨询和解答,帮助企业深入了解行业法规,识别潜在风险,做好应对措施,保障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合规经营,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何为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原则及具体要求是什么?
@孙晓林律师: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三同时”原则,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一原则最早在1978年的《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随后在多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中均有体现、强调。“三同时”原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新建工程通常指从零开始建设的项目,或虽有一定基础但需扩大规模至一定比例以上的项目;改建工程涉及对现有设施的功能、用途或效率进行提升;而扩建则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生产能力或功能。安全设施涵盖所有预防事故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为确保“三同时”原则的执行,有如下具体要求:
1.设计单位在制定投资计划时,应同步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遵守相关标准,不降低安全标准。
2.安全设施投资需纳入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统一上报。
3.报批项目时,需提交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必要时还需获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批准。
4.施工单位应严格依据安全设施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质量和同步施工。
5.在设备调试阶段,同步测试安全设施,评估效果。
6.项目验收时,安全设施须同步验收。
7.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需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安全设施实际运行。
落实“三同时”原则,可以有效避免设计性安全隐患,减少事故风险,避免事后整改造成的资金浪费和可能的安全事故,对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以案说法
案例一:
(1)基本案情概述
2024年4月22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4甲类罐区在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情况下已开始建设。罐区的储罐已安装,但阀门、自动化控制仪表、输送泵、连锁切断装置等安全设施尚未安装,罐区周边地面未硬化,自动化功能模块未建立,工程尚处于初步建设阶段。
(2)法律后果分析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1)基本案情概述
2024年4月29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已开工建设。大部分工房已建成,防雷防静电设施及监控已安装,但1栋成品库还在建设中,部分运输通道未硬化,机械设备未安装。
(2)法律后果分析
该企业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相关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情点评与警示
小家电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循“三同时”原则,确保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并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需纳入项目概算,以保障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若企业违反“三同时”原则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规定,将面临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及罚款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一旦发现自己行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迅速采取行动,立即停止建设,积极进行整改,并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以减轻和避免潜在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项目完成后,环保设施如何验收?企业需要做哪些准备?
@孙晓林律师
项目竣工后,企业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流程覆盖从前期准备到最终公示的各个环节。
首先,验收范围限定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而登记表项目无需验收。验收期限通常为环保设施竣工至公开验收报告的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如果项目分期建设,可分期验收。
作为建设单位,亦是验收主体,需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验收监测报告,报告涵盖监测结果、验收意见及其他重要事项。建设单位有义务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在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验收前,需查阅环评文件和审批决定,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和环保要求,收集建设资料,如规划、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等,以确保与环评文件一致。同时,要整理好验收支持文件,如废物处理合同、排水证明等,并及时公开项目竣工和调试时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
验收时,需检查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是否一致,评估是否构成重大变动,核查环保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状况,确认各项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包括排污口标准化、在线监测系统、标识标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判断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要求。
最后,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形成验收意见,若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如环保设施未建成或无法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超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造成严重环境破坏等,均不能通过验收。
整个验收过程结束后,需将验收报告对外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向环保部门备案。
如果企业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孙晓林律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环保设施验收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法律责任:
(1)如果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便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将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范围为20万至100万元;逾期不改则罚款升至100万至200万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从5万至20万元。
(3)若违法行为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相关设施将被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4)如建设单位未依法公开环保设施验收报告,会被责令公开,并罚款5万至20万元。
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
(1)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包括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信息、监测信息及环保设施信息。
(2)验收报告中遗漏重大变动情况,如环保设施实际建设、调试运行情况、污染物监测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分析。
(3)验收结论错误:如项目重大变动后仍认为非重大变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却认定达标,或其他应不予验收合格的情形下仍给予合格结论。
(4)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监测点位或改变点位属性,人工遮挡、堵塞、喷淋干扰采样,操纵生产工况或污染源净化设施,稀释或旁路排放,破坏监测设备及相关设施,更换、隐匿或改变样品性质,改动监测方法或设备参数,秘密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不真实或选择性记录数据,篡改或销毁原始记录,不合理修约或取舍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

以案说法
(1)基本案情概述
2024年3月29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南通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废活性炭产生量显著低于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中规定的活性炭填充量,遂展开现场核查。核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9月获得了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同年11月完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12月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了公示。然而,后续的深入调查揭示,该公司的实际生产设备(如注塑机、粉碎机、印刷机)与环评文件描述不符;注塑废气处理工艺采用“UV光氧+活性炭吸附”,这与环评文件要求的“二级活性炭”工艺相悖,但验收报告却错误声明“废气防治措施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此外,注塑废气处理效率低于环评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量超出了验收材料中所表明的实际排放量和环评文件的许可排放量。最令人担忧的是,公司在未遵循验收专家建议,未通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未建设危险废物仓库的情况下,即完成了验收程序。这一系列违规行为构成了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的弄虚作假。
(2)法律后果分析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42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万元罚款。
(3)案情点评与警示
企业应强化自身的主体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并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确保环保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符合环评文件要求。在验收流程中,企业应与信誉良好、专业水平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紧密合作,确保验收报告客观、真实,能准确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尤其是环保设施的合规性。同时,验收材料需详尽记录,涵盖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与环评文件对比分析,确保每一步骤都有据可依。一旦发现不合规现象,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此外,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能迅速响应,减少对环境的潜在影响,是企业风险预防的重要一环。
综上,小家电生产企业必须认识到,通过合法合规的运营,不仅能有效识别和防范法律风险,还能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行业树立良好的榜样。
【END】
律师简介PROFILE 孙晓林 律所主任 浙江工商大学 法律硕士 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现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委员。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研究与辩护,曾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PROFILE 金天哲 律师助理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学士 进入行业以来协助孙晓林主任办理了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 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Brighteous(Ningbo) Law Firm 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在宁波成立,是金道第一家分所,始终秉持“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的核心理念,执业为民、守护公平正义。金道宁波分所依托总所资源优势,坚持“党建兴所、专业立所、人才强所”的发展思路,设有刑事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商事争议解决等团队,致力于建设一家有情怀、有专业、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金道宁波分所曾荣获全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综合考核“优胜单位”,鄞州优秀律师事务所,甬商指定服务合作单位,宁波“崇军联盟”首批成员单位,四星级基层党组织等荣誉,并被宁波市司法局聘任为“政府立法联系点”。
排版丨王杨 金天哲 审核丨金道(宁波)品宣委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任何内容,欢迎私信沟通授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