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资讯 | 赵青航律师出版合著《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国际比较与本土实证》
近日,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品牌与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赵青航与香港中文大学讲席教授黄辉、浙江财经大学教授李海龙合作的专著《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国际比较与本土实证》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人文学及社会科学杰出学者计划”项目(项目编号:34000322)研究成果。本书获得金道所“鲲鹏计划”和江西财经大学重大人才专项经费资助。现特节选本书的序言和后记,以飨读者。
序言
中国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既受国际经验的影响,又有本土国情的特色,而且现实问题突出,非常具有研究价值。目前国内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虚假陈述问题,针对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类型的探讨仍然不多,特别是在民事责任方面。本书对于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和民事责任都有详细论述,出版正当其时。
从法学部门的分类看,内幕交易问题常被归为证券法研究范畴,但实际上其是一个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交叉领域。以证券法的发源地美国为例,很多公司法的著作都包括了内幕交易问题,并将其单列一章,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Clark教授的经典教材[Robert C. Clark, Corporate Law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Chapter 8],Easterbrook法官和Fischel教授合作的经典专著[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Chapter 1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内幕交易与董事的信义义务紧密相关,在公司法上,董事进行内幕交易就是违反了不得盗用包括信息在内的公司财产的忠实义务,美国现行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就是建基于信义义务之上的。当然,证券法通过成文法的形式对内幕交易的规管进行了扩展,很多国家和地区更是冲破了信义义务的传统范畴,以市场公平和效率作为监管的理论基础。因此,在讨论内幕交易制度时,需要同时关注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英美法系,公司法的董事信义义务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中,这就既需要关注证券法上的特定条文,也要关注普通法上的相关判例,而且内幕交易案件既可根据证券法提起,也可依据公司法提起。我们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要注意内幕交易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否则就会失之片面。
本书首先通过实证方法揭示了中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然后采用成本收益的法经济学方法分析了其发生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等多方面原因,并对内幕交易经济效果的理论争议和民众感知进行了研究。在我国,人们普遍认为内幕交易行为危害极大,这个民意基础使得我国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初就立即顺应了规管内幕交易的国际趋势,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内幕交易问题,并随后体现在1998年的首部《证券法》中。然而,这可能只是个随大流的从众行为,我国立法者当时似乎并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内幕交易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境外经验,给我国现行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留下了很多先天缺陷。譬如我国立法在规定内幕人员的范围时,既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又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而从文义上看,前者是完全可以涵括后者的。后来为了自圆其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对后者又作出了更加令人困惑的解释,反而导致了更多问题。本书认为,这是因为当年立法者没有充分理解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将其在不同时期采用的理论和做法全部“打包”移植到我国,而不知美国对于内幕交易问题一直在摸索中前进,不断调整和改变方向,由此,“兼容并蓄”其不同时期的不同理论、做法自然就会导致消化不良甚至内部冲突。
另外,本书也回应了我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至今仍未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比如,内幕信息的重大性判断标准应当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主观标准,还是影响股价的客观标准?内幕信息的非公开性在概念上似乎很简单,但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在判断非公开性时到底以谁为准?以何时为准?借助高科技手段才能获取的信息是否具有公开性?内幕交易的主观性要件包括知悉信息的内容与知悉信息的性质,知悉的标准应当如何规定?其中的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处理?除了知悉信息之外,是否还需要利用信息?最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高度依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规管内幕交易,而民事责任运用不彰,主要是原告范围、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等技术性问题尚未解决,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对我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本书综合采取了多种研究方法,例如运用法教义学对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分析,运用法经济学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机制和经济效果进行研究,但本书在书名中突出“比较”和“实证”,原因在于:一方面,如上所述,立法者对于境外经验的理解不足造成了我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先天缺陷,必须予以强调和反思。另一方面,在正确理解境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吸收、借鉴时,还必须充分了解和考虑我国国情,这就需要充分运用实证方法,包括定性的访谈调查和定量的案例统计。关于研究方法,还需要指出三点:第一,每种研究方法都有其长处和短处,没有哪个方法就一定优于其他方法,而是不同方法适合研究不同的问题。第二,在运用各种研究方法时,可以单个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通常而言,多种方法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提供更有力的论据支撑或更全面的论证逻辑,因而最终的结论和建议会更具合理性。当然,研究方法也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在运用研究方法时,应当从法律问题出发,再回到法律问题,其目标是解决法律问题,所以方法的选择和设计需要根据具体问题而定。
最后,本书在一些名词表达上做了创新处理。比如,本书尝试采用“内幕交易规管”的表达,而非“监管”,原因有三:第一,虽然我国经常用“监管”一词,但也用“规制”一词,将二者结合就是“规管”。第二,严格地讲,“监管”是指证监会的行政监管行为,似乎不能涵盖法院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所做的司法行为,更不能覆盖公司内部的相关合规工作,故“规管”的涵义似乎更加全面。第三,中国香港地区就是采用“规管”一词。再如,大型金融和市场机构都需要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及其导致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问题,这些措施在英文中称为“Chinese Wall”,因此本书采用“中国墙”的表述,而内地经常用的表达“防火墙”实际上对应的英文是“firewall”。相比之下,“中国墙”的表达更符合英文术语的背景和逻辑。
后记
十年前我从香港中文大学学成回杭前,怀着忐忑的心情给导师黄辉教授写了一封邮件,冒昧地提出自己想尝试翻译他的专著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nsider Trading Law in China,并在内地出版。该书是黄老师的代表作,也是国际上第一本对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进行国别研究、重点关注中国问题的英文法学著作。我的初衷很简单,就是希望将这本优秀的学术著作分享给内地理论和实务界的同仁。黄老师当晚就回信:“我同意你翻译,并希望你能选择并坚持走学术道路。”他对我近乎无条件的信任,让我对学术事业更加向往。
带着这份信任,我回到杭州。我虽从事了律师工作,但绝未放弃学术理想。我记得非常清楚,入职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第一天,我走到工位上,从书包里拿出并放在桌上的第一样东西,就是该书原著。我利用工作中的点滴时间进行研习、翻译。之后,曾在黄老师门下担任访问学者的李海龙教授受邀一起参与本项目。在黄老师的长期思考和精心策划下,本书的定位从译著变成专著。这样的改变使本书的体系更完整、内容更全面,是我们乐于见到的效果。
从2023年3月开始,认真修改、仔细校对、静心打磨这本书稿成为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即使在2023年5月中旬我感染新冠肺炎期间和2024年元旦我感染乙流期间,我依然不曾懈怠,在家孜孜不倦地改稿。
十年前,我从未想到自己最终能以教师身份与导师黄辉教授合作一部有如此学术意义和纪念意义的作品。2024年6月本书出版时,我已从教逾一年半,并度过整整十年的律师执业岁月。我深刻体会到何谓“十年磨一剑”,十年的岁月见证了这部作品的诞生,十年的岁月见证了我的多栖成长与发展。黄老师曾为我写过一段寄语,“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行需合一……”由此,我心里的一些想法愈发坚定,包括认可自己走过的这段不算长也不算短的法律实践之路,领悟法律实务工作对于学术研究的价值,坚持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科研方法论,不断探寻知行合一之道。
“大哉乾乎,刚健中正,纯粹精也。”
目录
作者简介
赵青航,法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在《浙江社会科学》《北方法学》《浙大法律评论》等学术期刊发表《律师持令取证的实践现状与制度构建》《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协同主义理论下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等学术论文数十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栏目摘编刊登。在《人民政协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中国宗教》《中国社会组织》《中国律师》等专业报刊、杂志发表百余篇文章。出版《民事诉讼代理:方法与应用》等独著四部,出版《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国际比较与本土实证》等合著三部,主编书籍七部。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一项,主参中央统战部宗教工作招标课题一项,主持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浙江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立法研究”“新时代浙江省治理非法宗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适用机制研究”等省部级课题多项,联合主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重点课题一项,主持地厅级课题和企业委托课题五项。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浙江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兼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品牌与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团队负责人(从教前担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十余年,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和政府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逾500件。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逾30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争议解决和专项法律服务,为近10家省级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
购书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