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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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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行为的辩护要点

引言

本文深入剖析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行为的本质、行为模式的多样性,以及如何判定销售既遂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为理解和辩护此类案件提供了详尽的法律视角。从直接交易到间接价值交换,从商品交付的法律意义到对假冒认知的推定,每一个环节都凸显了法律对市场行为精密而严格的审视。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文探讨的辩护策略,不仅关注于证据的严密审查,还强调了行为性质的精细区分与数额认定的准确性,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了全面的法律框架。

一、销售行为的法律认定核心要素

(一)行为本质界定

在刑法语境下,销售行为的本质界定超越了日常商业交易的简单概念,其核心在于行为的意志支配性、客观表现及刑法后果。首先,意志支配性意味着销售行为是行为人在自由意志的驱动下,有目的地实施的交易活动。其次,客观表现包括与顾客的接触、商品的交付、资金的收取等,这些外在行为需在行为人的意志控制下完成。最后,销售行为必然导致刑法意义上的后果,即危害社会法益或违反特定法律义务,且该后果必须与行为人的意志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模式分类

狭义销售行为作为最直观且传统意义上的销售类型,主要指销售主体通过直接交易途径,将商品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并通过这一过程从买方那里获取金钱作为对价的活动。这种行为模式清晰明了,直接体现了市场交换的基本逻辑,即以商品所有权的让渡换取经济价值的回报。在此范畴内,销售行为的认定较为直接,通常涉及买卖双方直接的财产权转移和金钱补偿,如日常的零售、批发等典型销售模式。

广义销售行为则突破了狭义销售的边界,其外延更为宽泛,不仅包含狭义销售的所有形态,还延伸至了一系列非典型但本质上仍属于价值交换的行为。此类销售模式往往以更加灵活多变的形式呈现,例如:

1.抵债行为

这是一种以商品或服务替代金钱偿还债务的做法,尽管其表面看起来并非直接的金钱交易,但实质上是对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清偿,通过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转移达成债务的结清,故而也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销售形式。

2.促销搭售

这是一种营销策略,将主商品与附加商品捆绑在一起销售,尽管可能以单一价格呈现,但实际上涉及多个商品的所有权转移,旨在通过组合销售提升总体销售额或清除库存,其背后依旧隐藏着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3.一件代发

在此模式中,销售者无需自己持有库存,而是接到订单后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消费者,虽然减少了直接的实体商品控制,但销售者通过中介服务获取差价或佣金,同样构成了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其本质仍是促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

(三)销售行为的完成与既遂标准

通常情况下,销售行为的完成被理解为商品的实际物理交付给买家,或至少是商品控制权从卖家转移到买家手中。这一节点的确认,对于判断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既遂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联到刑法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评价。

当销售模式采用“先出货后收款”时,尽管财务结算环节(即款项的实际收取)尚未完成,但只要商品已经交付给买家或买家已经实际控制了商品,就表明销售方的主要义务——即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已经履行。此时,销售行为的实质内容已经实现,即使款项未到账,该销售行为也应被视为既遂。这种认定体现了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即更侧重于保护法益免受侵害,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财物交换。

而在“运输途中案发”的特殊情境中,即便商品尚在运输过程中,未最终送达买家手中,但如果商品已经脱离了卖家的实际控制,例如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后,卖家无法再直接支配该商品,这也被视作销售行为的完成。因为在这一时刻,商品的所有权转移过程实际上已经启动,买家或运输方已经接替了对商品的控制权。此时,即便因外界介入(如警方查获)未能完成最终交付,销售行为也已达到既遂状态。

(四)主观明知的判定

行为人对于所售商品假冒属性的“主观明知”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核心要素。这一主观状态的判定并不直接依赖于行为人自认的主观意识表达,因为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取,而是更多地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和合理推定来综合分析确定。

首先,考察行为人对商品来源的了解情况。若行为人无法提供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或者其所谓的进货渠道本身存疑,如通过非正式途径、匿名交易等方式获取商品,这可能暗示着行为人对商品的真实性质有所察觉。此外,如果行为人频繁更换供应商,或者与供应商之间存在隐蔽、复杂的交易模式,这些都可能成为其对假冒商品明知的间接证据。

其次,分析商品的交易价格。如果行为人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购入商品,尤其是在其具备相关行业知识的情况下,这种异常低价往往能够引起一个理性人的警觉,表明其可能意识到商品存在问题。异常低的进价与随后的转手高价销售之间的巨大利润空间,也是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一个重要依据。

再次,考察行为人在销售过程中的规避行为。比如,行为人是否采取了隐蔽的销售手段,如私下交易、使用暗语、避免留下交易记录等,这些规避行为可以视为其对所售商品非法性质有所认知的间接体现。

同时,利用行业经验进行推定也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有效途径。长期从事某一行业的个体,理应具备辨别商品真伪的基本能力,特别是对于那些容易被仿冒的品牌商品。如果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多年,却声称无法分辨其销售商品的真伪,这种辩解往往难以令人信服。对于明显低于正常生产成本或市场售价的商品,一个有经验的从业者应当有足够的警觉,推定其对商品假冒性质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

二、本罪辩护策略详析

(一)主观明知的辩护

辩护律师首先应当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这不仅包括直接证据,如被告人承认知道商品为假冒的口供,也包括间接证据,如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以寻找任何可能削弱控方指控的环节。例如,如果指控证据中缺乏被告人对商品假冒性质的直接认知,或者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瑕疵,这都是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的关键点,以质疑控方指控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其次,辩护律师应从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和具体情境出发,这要求律师深入了解被告人的专业背景、行业经验、日常交易习惯以及与供应商的交往细节。例如,如果被告人是一位刚进入行业的新人,缺乏对注册商标的辨识能力,或者其交易习惯显示一直依赖于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这些都可以作为其不知情的合理解释。此外,如果供应商提供了看似合法的授权文件、发票等,这可能误导被告人相信商品来源的合法性,从而成为辩护中的有力论据。

同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收集并提交能够证明供应商欺诈行为的证据,比如供应商曾向其他商家提供过假冒商品的历史记录,或存在伪造授权文件的前科,这些都能进一步强化被告人的无过错立场。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调取行业标准、市场惯例等资料,展示在特定商业环境中,被告人未能识别商品真伪的合理性,从而强调其并非故意销售假冒商品。

(二)销售行为争议

销售行为性质的争议是此类犯罪中常见的争议焦点,辩护律师在挑战销售行为的犯罪性质时,应深入剖析不同行为模式的特性,以精准区分并质疑控方的指控。以下是对几种常见行为模式的深入解析:

1.抵债行为的辩护策略

在抵债行为中,辩护律师应着重强调此行为的本质是债务清偿,而非直接的商品销售。律师应指出,抵债通常是基于先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货物抵偿债务,目的在于消除债务,而非从商品交易中获取利润。这种行为的核心是债务的解决,商品的转移是债务清偿的手段,而非纯粹的市场交易行为。律师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借贷合同、债务确认函等,证明抵债行为的背景和目的,以区别于以盈利为目标的传统销售行为。

2.贴牌代加工的辩护策略

对于贴牌代加工行为,辩护律师应重点区分加工服务与商品销售的界限。律师可以指出,代加工方仅提供加工服务,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环节。加工方依据委托方的指示进行生产,收取的是加工费用而非商品销售所得。律师可以提交加工合同、费用结算凭证等证据,证明加工方与销售方之间的明确分工,强调加工方的被动地位和不涉及商品销售决策的事实,以此反驳控方将加工行为等同于销售的指控。

3.平台行为的辩护策略

在涉及电商平台等平台行为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强调平台的中立性和辅助性角色。律师应说明,平台主要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支付便利和物流支持等服务,而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决策或实物交易过程。平台的收入来源通常是服务费、广告费等,而非商品销售利润。律师可以通过展示平台的运营模式、服务协议、费用结构等证据,证明平台的非销售性质,指出平台的法律责任应限于其作为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而非直接对商品销售负责。

(三)数额认定的辩护

数额认定的挑战在于确保对销售金额和非法经营数额的精确认定,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量刑。

首先,律师需要深入分析企业的财务记录、销售数据、银行流水以及相关的电子交易记录,以追溯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情况。这包括对会计账目、发票、支付凭证等进行逐项审核,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查找任何可能被误解或错误归类的财务信息。例如,律师应当检查是否存在将正常业务开支误计为销售收入的情况,或是否有将预收账款直接计入销售金额的错误做法。

对于促销赠送部分,辩护律师应当强调,赠品的提供是市场营销策略的一部分,旨在促进正品的销售而非直接产生利润。因此,除非赠品本身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否则其成本或市场价值不应被纳入非法经营数额之中。律师应提供证据,如促销计划、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明赠品发放与商品销售的关联性,以及其对提升品牌认知和促进正品销售的作用,从而争取将其从犯罪数额中排除。

在处理涉及刷单行为的案件时,律师必须积极主张将所有虚假交易排除在外。刷单,作为一种欺骗性销售手段,旨在制造虚假的销售业绩和好评,其本质并不反映真实的市场交易。辩护律师应要求审查电子交易记录、物流信息、买家反馈等,以识别并剔除这些虚构的交易记录,确保最终认定的销售金额完全基于真实发生的交易。

此外,退货、换货等交易细节的处理也至关重要。律师应审查相关证据,如退货证明、退款记录、换货协议等,确保这些交易在计算销售金额时得到恰当处理。例如,已退货的商品价值不应计入销售额,而换货情况下,应根据实际交易价格重新计算,以准确反映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四)共同犯罪地位的抗辩

在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共犯案件中,辩护律师针对共同犯罪地位的抗辩策略需格外精细和深入:

1.边缘角色的抗辩

辩护律师需搜集并提交证据,如通信记录、交易记录、物流信息等,以证明被告人仅扮演执行者的角色,其行为受上级指派或指令控制,且局限于执行具体的发货、配送等事务性工作。证据应明确显示被告人未参与假冒商品的生产计划、定价策略、销售目标设定等核心决策环节。

2.一件代发的特殊性

对于从事一件代发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强调此行为的性质,即被告人仅根据客户的订单要求,从上家处直接发货给终端消费者,不涉及商品的储存、分拣或大规模销售规划。这种行为模式表明被告人更多是作为一个物流执行者,而非直接参与销售假冒商品的策划或推广。

3.串货行为的特点

针对参与串货行为的被告人,律师应强调其行为主要是商品流通渠道的扩展,而非假冒商品的源头制造或主要分销。律师需证明被告人对商品的假冒性质可能并不完全知情,或者即便知情,其主要动机是基于商业竞争压力下的生存策略,而非主动参与假冒商品的制造与推广。

(五)未遂与既遂的法律边界

销售行为的完成状态直接关乎犯罪形态的认定,辩护律师应充分利用“未遂”与“既遂”的法律边界。

首先,需说明的是,销售行为的既遂并不单纯取决于商品的物理交付,而是更侧重于商品所有权或控制权是否实质上转移给买家。即便商品尚未由买家实际占有,或者货款尚未到账,也不能直接断定为未遂状态,因为关键在于是否完成了销售行为的主要环节,即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已实质上脱离了销售者。未遂状态的确认,确实基于犯罪行为的未完成,但这并不直接意味着商品未交付或款项未收即为未遂,还需综合考量实际销售过程的完成度。

对于“先出货后收款”的情况,律师需仔细分析商品控制权转移的确切时点。即便商品已经发运,但只要能够证明买家未实际接受商品,或商品的控制权和风险未完全转移,律师可以尝试主张销售未遂。这时,提供物流信息、买家未确认收货的记录等证据,有助于证明销售过程的未完成状态。

在“运输途中案发”的情形下,律师需深入分析商品控制权在运输期间的归属问题。若能证明商品虽在途中,但因执法介入而中止,买家未实际控制商品,律师可主张因外力干预导致的销售中断,视为未遂。物流记录、扣押文件等证据对于证明控制权转移的中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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