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观察 | 销售“官方正品”构成商标侵权?一案解析代购行为的商标侵权风险

虽然本案某时装公司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取得被控侵权产品,但本案中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销售的案涉服装确来自上述渠道,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肖某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且被告在网络店铺中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肖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以本案为例,从法院审判思路来看,“商标权利用尽”的适用前提可以归纳为“使用行为符合商业惯例”且“交易的商品为商标权人许可投放市场的商品”。一方面,考虑到介绍商品过程中使用商品商标是不可避免的,销售者在商品介绍宣传中有一定合法使用商品商标的空间,但“使用行为应当符合商业惯例”,这点可以从符合消费者消费、思考习惯的角度出发考量。通常而言,消费者为获取商品来源,重点关注位置为产品缩略图标题、商品详情页标题等,与上述消费者习惯对应,销售者若仅有说明商品来源的目的,描述性的商标使用位置通常在特定商品的商品标题位置、使用商标文字内容部分为主(单独使用商标图形部分等行为则可能存在一定侵权风险),且同一页面内使用频率/次数适当。另外,为保证描述性的商标内容与该商品其他介绍性内容的整体性,描述性的商标内容附近的其他说明文字(上下文/前后文)通常会使用相近/相同的字体、字号,避免使用分隔符。另一方面,“交易的商品为商标权人许可投放市场的商品”则要求实际销售的产品本身不是侵权产品,为证明此点,销售方应提供其自合法渠道购买的记录及凭证,以证实销售商品来自案涉注册商标权利人或其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的经销商。
综上,即使是代购正品,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其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相关行业从业者应当注意辨别商品来源,转售时克制地使用商品商标,避免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维护权利人商标声誉,并注意保留销售过程中的相关单证,若交易过程中无法保证商品原有品质则尽快中止交易,以规避侵权风险。
1.刘维.论商标权穷竭的功能虚置与价值回归[J].知识产权,2023,(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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