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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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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销售“官方正品”构成商标侵权?一案解析代购行为的商标侵权风险

案情背景

某时装公司为第4*****7号“E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经营了多家“E品牌”服装线下专卖店,并在天猫平台设有旗舰店。后某时装公司发现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一家名为“d[s*******]”的代购店铺正在销售与某时装公司同款服装,并在产品详情页标题、描述及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经调查,该店铺并非原告授权开设的线上店铺,但鉴于对方隐蔽的销售方式,无法正常通过在线购买的方式取得该店铺的产品实物。某时装公司认为代购店铺未经其许可,在销售的产品名称、包装及产品实物吊牌上均使用了服饰公司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江西某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肖某则辩称其销售的服装是从原告专柜购置的正品,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其代购行为属于内部销售纠纷,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某在其经营的“d[s*******]”网络店铺将上述注册商标中的“E*R****”“E**”字样用于其多款商品图片、名称、品牌信息处,法院认为,从被告使用方式和布局位置等分析,其使用目的为识别其代购销售的商品来源于“E**”品牌。故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来自案涉注册商标权利人或经其授权许可的商品销售渠道。

虽然本案某时装公司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取得被控侵权产品,但本案中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销售的案涉服装确来自上述渠道,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肖某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且被告在网络店铺中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肖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案件总结及建议

通过品牌会员优惠渠道、员工内购渠道、个人闲置转让等渠道,消费者往往能以较低价格购买到商场同款/正品,因此代购活动、二手交易较为普遍。但转售、代购活动中,销售方本身并未经过品牌方授权,加上多数销售方本身鉴别能力较低、存证意识弱、举证能力不强,因此上述交易往往具有较高的侵权风险。因上述交易产生的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往往会主张适用“商标权利用尽”(本案中表述为“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即商标权人在首次合法售出商品后无权控制该商品的进一步流转1),但多数因为举证不能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以本案为例,从法院审判思路来看,“商标权利用尽”的适用前提可以归纳为“使用行为符合商业惯例”且“交易的商品为商标权人许可投放市场的商品”。一方面,考虑到介绍商品过程中使用商品商标是不可避免的,销售者在商品介绍宣传中有一定合法使用商品商标的空间,但“使用行为应当符合商业惯例”,这点可以从符合消费者消费、思考习惯的角度出发考量。通常而言,消费者为获取商品来源,重点关注位置为产品缩略图标题、商品详情页标题等,与上述消费者习惯对应,销售者若仅有说明商品来源的目的,描述性的商标使用位置通常在特定商品的商品标题位置、使用商标文字内容部分为主(单独使用商标图形部分等行为则可能存在一定侵权风险),且同一页面内使用频率/次数适当。另外,为保证描述性的商标内容与该商品其他介绍性内容的整体性,描述性的商标内容附近的其他说明文字(上下文/前后文)通常会使用相近/相同的字体、字号,避免使用分隔符。另一方面,“交易的商品为商标权人许可投放市场的商品”则要求实际销售的产品本身不是侵权产品,为证明此点,销售方应提供其自合法渠道购买的记录及凭证,以证实销售商品来自案涉注册商标权利人或其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的经销商。

综上,即使是代购正品,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其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相关行业从业者应当注意辨别商品来源,转售时克制地使用商品商标,避免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维护权利人商标声誉,并注意保留销售过程中的相关单证,若交易过程中无法保证商品原有品质则尽快中止交易,以规避侵权风险。

注释:

1.刘维.论商标权穷竭的功能虚置与价值回归[J].知识产权,2023,(第1期)

律师简介

PROFILE

江力 管理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社会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培养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国贸促会杭州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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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958143533

邮箱:jl@zjblf.com

周嘉祺 律师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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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8265307

邮箱:zhoujiaqi@zjbl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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