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观察 | 大型设备进出口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以某定制设备进口贸易纠纷案为例
引言
大型设备进出口贸易纠纷不同于其他国际货物贸易纠纷。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此类贸易涉及高价值设备,如产生纠纷,争议金额相对较高,若未能防范风险或妥善处理纠纷,可能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二是此类贸易可能涉及交付、安装、试运行、预验收、最终验收等多个环节、多重节点,周期较长,法律风险更为复杂。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此类贸易纠纷,笔者以一则真实案件为例,结合该案对此类贸易纠纷所涉的主要法律问题作如下法律分析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法国A公司中标中国C公司某机电设备采购国际项目。同年7月某日,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主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从A公司进口定制设备,C公司为设备的终端用户。同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的进口代理。2018年12月,C公司项目经理与A公司代表签订《备忘录》,约定设备调试工作。2019年2月,A、B、C三家公司就付款节点和付款条件签订《补充协议》。同年5月,A公司、C公司签订预验收证明。2023年,A公司、C公司对于设备是否通过性能验收产生争议:C公司认为设备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销售,导致C公司无法投产,故拒绝支付尾款,主张A公司应当对设备整体质量不符合要求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则认为设备符合合同所有条款,且C公司已经签署预验收证明,因C公司不断变更合同条件才导致A公司无法继续履行,C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
二、设备质量问题的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615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设备。根据该法第616条的规定,对设备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达成补充协议加以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如交易习惯亦无法明确,则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顺位确定标准,如均没有以上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主供货合同》的相关条款及附件约定了性能担保验收、技术担保要求、技术性能、性能指标、担保指标、担保值、设备验收运行测试及验收条件等,对设备的指标要求主要集中于产量、产速、规格及其他性能等,对于案涉设备所争议的质量问题缺少对应的指标依据。C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证明设备具体在哪些技术参数和指标上未达要求。由于合同对设备生产的特定产品的质量未作详细约定,双方亦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案涉设备系为生产特定产品而采购的定制设备,难以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作为参考标准,故只能通过是否能够达成合同目的这一路径加以证明。
法律建议:
如果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约定理解不一致,或约定不明、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将现有的合同约定结合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否则,须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惯例或通常标准确定设备是否达标。在此过程中需要对类案进行比较和归纳,亦可参考最终用户所在国的同种或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加以佐证。
三、设备验收相关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620条至第624条对买方的检验义务、异议通知、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实践中,针对设备验收往往会涉及较为复杂的检验流程、验收方式和验收标准,有时需要进行反复调试、改进、检测才能达到验收标准。
本案中,由于预验收证明已经过A公司、C公司双方的签署和确认,该证明的性质及法律效果将直接影响案涉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判断。对此,C公司的应对思路如下:首先,不论是《主供货合同》及其附件还是《备忘录》的约定均表明预验收证明属于预先验收测试环节的一项证明;其次,《主供货合同》同时约定了“最终验收”的相关内容,侧面说明预验收证明不代表最终验收合格的证明。通过进一步抽丝剥茧,比对案涉各个证据材料和相关线索,结合设备验收所涉及的安装、试运行、检测、调试、再检测等各个环节及性能担保要求等内容,将设备验收梳理为预验收、性能验收和最终验收三个阶段。通过逐一剖析验收合格证所记载的各项条款,发掘出三个论点能够证明双方签订的预验收证明并非买方认可设备质量的凭证。
法律建议:
对于设备贸易过程中的设备验收问题,买卖双方需要特别谨慎,在约定检验标准、方式、期限、流程等应当尽可能详细、明确、全面,对于设备可能涉及的性能要求、技术风险、交付难点应当进行较为充分的研究和预判,如没有足够的把握,可适当增加验收环节、细化性能指标、分散风险,逐一进行专家评审、突破技术难点,确保设备稳定、精准、安全运行,从而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四、关于合同目的的考察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5条的规定,如设备不符合订立合同时曾告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证明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该信赖保护是不合理的,如无其他约定,应当认为设备与合同不符。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因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C公司的招标文件已明确其需要符合特殊设计的设备来生产特定产品,如该产品不能满足工厂的需求则无法让该产品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这些特定产品便失去了意义。这就需要论证案涉设备所生产的产品是否满足“可适销性”。司法实践中,是否符合可适销性一般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判断。对此,C公司的应对思路如下:通过分析论证A公司与B、C公司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所呈现的特定目的,证明A公司交付的设备无法实现该特定目的,并主张如无相反证明,应当认定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则C公司有权拒收设备、解除合同。
法律建议:
特定设备贸易往来一般用于特定交易目的,应在合同中对设备的使用目的作出约定,在质量标准存在争议时,可作为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的判断依据。此时往往涉及产品“可适销性”之争,关于可适销性的判断可从买方采购设备的特定目的以及设备是否符合该特定目的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建议收集和保留关于约定设备特定目的的证明,及时对设备性能进行检测和试验,保留相关测试记录及专家意见,结合该特定目的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验证等。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大型设备进出口贸易中需要结合贸易背景和目的确定设备的质量标准,如难以预先量化各项指标,可通过加强交付条款、技术条款、验收条款、质量条款等合同条款的设计,制定更为有利于己方的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对各个阶段证据的留存,以免各执己见的纷争无据可依,从而减少甚至避免法律风险,有效控制风险和损失。在新质生产力愈发重要的时代,通过高精尖设备将技术投产已经成为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要务,故设备外贸纠纷更应当得到重视和妥善处理,为企业的稳健发展、国家的生产力优化和经济繁荣贡献法律力量。
律师简介 PROFILE 孙南梦頔 律师
业务领域:非诉:跨境投资与并购、国际投资仲裁、科技成果转化;诉讼:国际贸易纠纷、国际商事仲裁、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境内外婚姻家事纠纷、其他跨境争议解决与危机处理
教育背景: 国际经济法学硕士
执业资格: 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及全国英文翻译(口译、笔译)职业资格证,入选浙江省涉外律师人才库 社会职务: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国际投资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国际贸易专委会委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45会员 国际商会(ICC)嘉兴分会特聘调解员 中国法学会西湖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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