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新闻 | 张云律师就“鬼秤”难禁问题接受央视网采访
2024年5月28日
5斤的水果买回家变4.8斤,500克的砝码称出750克,买20升的汽油只加19.4升……最近,多名视频博主分享购物时被“鬼秤”坑钱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对该事件查处实行挂牌督办,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国家计量法治研究基地负责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道所兼职律师张云就“鬼秤”难禁问题接受央视网采访。
张云教授长期从事计量法治研究,是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法》修订领导小组成员。张云教授介绍,现在大家抱怨的“罚款太低”背后,涉及到长期以来处罚“鬼秤”时执法依据的争议。
事实上,处罚“鬼秤”时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这个问题常常困扰着基层的一线执法人员。
毫无疑问,商家使用“鬼秤”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使用“鬼秤”的违法行为,适用《消法》的依据并不充分。《消法》第五十六条列明了9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失效或变质商品、伪造商品产地等,违反后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但是,非法改装电子秤的行为并不在其列,也不属于该条文兜底条款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因为,《消法》第一款明确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消法》第56条来处罚。而《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非法改装电子秤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处罚机关均有明确的规定。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日常所见的罚款2000元其实已经是顶格罚款。
张云教授认为,处罚“鬼秤”应适用《计量法实施细则》而非《消法》。计量法是1985年颁布、1986年实施的,距今已近40年了,期间有一些小幅修订,但处罚力度没有变过。40年前,罚款2000元的处罚力度算是高的,但现在这个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遏制“鬼秤”行为。
张云教授介绍,现在处罚“鬼秤”行为时,一线的基层执法人员常常面临这样的两难困境——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律依据更充分,但处罚力度低,没有遏制效果;依据《消法》,处罚力度更高,效果更好,但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风险。张云教授认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毕竟有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得回到《计量法》本身上来。
在最新一版的《计量法》修订稿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相关证书和营业执照。这大大提高了对“鬼秤”的处罚力度,弥补了现行《计量法》的不足。今年5月,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计量法》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张云教授认为《计量法》的修订,将大幅提高使用“鬼秤”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这类违法行为。此外,张云教授建议,对电子秤建立“六统一”管理制度,即在配置、标识、维修、检定、封签、轮换等六方面实现统一化管理。由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统一采购计量器具配置给经营者使用,并履行相应的计量管理职责。
“为了能更好卖,很多‘鬼秤’在设计、生产时就专门留了软件后门,出厂时是合格的,但买回去可以进行软件修改。”因此,张云教授认为,要从源头上杜绝“鬼秤”出现,需要单独制定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大纲,从技术层面增加防篡改防作弊的要求,解决电子计价秤作弊的痛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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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于央视网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