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观察 | 从齐齐哈尔的体育馆坍塌事件看安全生产领域常见“十宗罪”

2023年7月23日,齐齐哈尔市第34中学体育馆发生屋顶坍塌。经核实,事故发生时,馆内共有19人,在这起事故当中,共有11名师生遇难。经初步调查,该事故系与体育馆毗邻的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违规将珍珠岩堆置体育馆屋顶,受降雨影响,珍珠岩浸水增重,导致屋顶荷载增大引发坍塌。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类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近年来,金道律师持续关注安全生产领域法律和案例,办理了一些企业在经营、生产或施工过程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案件,其中包括为涉案的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管理层和直接行为人提供刑事辩护,也包括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合规建设的法律服务,对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
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之所以涉嫌犯罪,主要在于未能有效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如刚发生的齐齐哈尔这起事故,涉嫌涉事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相关人员最终可能会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企业生产经营、施工、活动组织、日常管理等每一个领域和环节,都存在着安全生产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对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十宗罪”,我们有必要关注和了解。
NO.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可能构成本罪。
2.“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包括违反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NO.2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可能会构成本罪。 2.在(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四类情形等条件下可能构成本罪。
NO.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重点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即物理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2.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可能构成本罪。
NO.4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O.5 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场所等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的。
该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构成该罪不要求造成实际后果,只要具有造成后果的风险就可能构成犯罪。
NO.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可能构成本罪。 2.本罪重点是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约定的工期等生产施工。
NO.7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NO.8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O.9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O.10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论是监管范围还是惩罚力度都是空前的,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是当前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重中之重。
开展安全生产合规建设,是企业应对政策强监管时代的必然要求,是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安全生产合规建设,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营管理,防范安全生产合规风险,减少和避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减少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促进企业高质量长远发展。
近年来,金道刑事辩护(代理)与刑事合规团队通过众多案例,在安全生产合规领域研发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通过“外规内化、内规履行”,将外部规定转变为企业内部控制措施的过程,以行政合规促成刑事合规,遵循《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合规义务,逐级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岗位,并配套相应的细则规范,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使合规有依据,责任有划分,并让具体合规义务落地,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重大突破。
律师简介 PROFILE 余勇刚 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治理、刑事法律风险管理、刑事辩护与代理 社会职务: 西湖区政协委员 民建杭州市委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 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维权与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委员会秘书长
联系方式: 手机:15988810553 邮箱:yyg@zjblf.com 王亚东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处理和企业刑事合规 社会职务: 武汉大学浙江校友会法律顾问团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法律诊所实训指导老师
联系方式: 手机:15088696494 邮箱:wangyd@zjblf.com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