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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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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新冠战疫”期间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行政处罚?

作者:
郭天奇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民众对口罩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增加,口罩销售过程中的乱象时有发生,同时因人员流动减少等原因使得民众对蔬菜、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需求量增大,亦有部分经营者趁机刻意上调售价。各地行政机关纷纷采取行动维护市场秩序,本文将对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评判分析,使民众能及时发现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广大经营者敲响警钟。

一、什么是哄抬价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哄抬价格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是否只要商家销售的价格有所上浮就会被认定为是哄抬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如该条文所述,哄抬价格行为并不仅仅只有我们在新闻中看到的上海某超市蔬菜价格最高涨近700%,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也会被认定为是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哄抬价格具体包含哪些情形

为应对新冠疫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0年2月1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中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列举的各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包含哪些情形作出明确。(详见下表)

我们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2月3日公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其中一案为例:1月30日,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杭州某连锁有限公司世纪新筑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杭州某连锁有限公司从浙江某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进行销售,将原价7元/只的口罩哄抬至20元/只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高达185%。

在该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还需调查该店在2020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对比是否超过,如未实际销售或无法查证,则应当先进行告诫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并且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还应考虑经营者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

三、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指导意见》中对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的情形和从重处罚情形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详见下表)

前文提到的上海某超市在春节疫情期间,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等15个品种的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于1月26日至28日期间多次上调部分蔬菜销售价格,且价格涨幅较大,涉及品种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该案立案查处,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罚款200万元。

《价格法》中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人作为经营者如果存在前述违法行为,也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新冠战役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当前正处于抗疫狙击战的关键期,任何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