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原创 | 防疫抗疫法律须知
作者:
钱雪慧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韩 耀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公民,请您守法
“新冠疫情”前线的每一丝讯息,都牵动着无数关切的心。疫情关乎人命,关乎社会秩序,需要所有的公民同心协力共渡难关。那么在本次因疫情而启动的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一级响应下,有哪些法律规定与我们公民相关呢?我们编录以下法律问答。
01 公民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02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03 特殊人群应当遵守的防疫措施有哪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4 普通人群应当遵守的防疫措施有哪些?
0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限制人身活动范围的措施需要遵守吗?
相关防控措施:
1月23日,浙江省政府紧急召开该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决定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市、县(市、区)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月28日,浙江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率先推进“十个最”的防控举措,实行聚集活动限制,取消各类文化旅游、节庆、家宴酒席、寺庙等大型人群聚集性活动,暂停开放公共文化场所、影剧院、游泳池、卡拉OK等场所。
2月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的通告,要求全市所有村庄、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并出具有效证件;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同时,通知要求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解读:
1. 依法行政,紧急措施合法
随着疫情的不断严重,采取限制人员流动、管制交通道路、实行封闭管理等措施是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所必须采取的手段。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紧急措施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权和职责。
2. 紧急措施合情合理,符合比例原则
鉴于“新冠病毒”的传染性和高致病性,政府有权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采取“其他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鉴于目前的疫情,政府在尽可能要求人民群众避免非必要性外出的同时,也允许人民群众每两天外出采购生活物资以确保基本生活需求,这是非常时期的合理措施。另外,政府对于出租房的管控的确给房东带来了不少额外的义务和责任,但这也是基于对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公共利益的考量,相较而言,该措施亦未超出合理范畴。因此,出租房房东应当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配合政府对于出租房的管控措施。
政府的防控措施虽然对我们的人身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约束,但是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权利面前,只要政府等相关权力机构的措施合法、合理,人民群众亦应当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
07 需要配合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疫情防控中的工作吗?
08 发现“新冠病毒”患者需要报告吗?如果不报是否违法?
09 结 语
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永远是第一位的。很多人对于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一些通知、公告或要求难以理解,认为做得过头了。但非常之时,当有非常之举,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本次防控“新冠病毒”的主力军。只要相关权力机构作出的决策、要求是合法、合理的,我们都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每个公民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义务,共同努力战胜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