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7·30奔驰车女司机涉嫌几宗罪?
作者:王楠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2018年7月30日晚间,在杭州市文二路竞舟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位五十岁左右的女子驾驶奔驰轿车在该路口失控连续撞击行人及车辆,截止目前,已造成了四人死亡的惨剧。文二路竞舟路口——这一熟悉的地点再加上“车祸”这一关键词,就让人想起了2009年杭州5·7飙车案,几乎就在同一地点,车辆驾驶人胡斌在道路上飙车竞速,撞飞了一名青年男子,致其身亡,引起舆论的一片哗然。最终胡斌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胡斌的家属自愿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就在今天下午,公安机关对7·30车辆驾驶人以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并采取了强制措施,那么该案是否也会像当年5·7飙车案一样,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尘埃落定呢?
一般来说,在交通运输中发生撞击行人、车辆的交通事故,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会考虑三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公安机关于昨晚即发布信息,否定了驾驶人系酒驾或毒驾的情形,且本案中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故可以排除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另两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侵犯的客体均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和实际损失,可以说两个罪名在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来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一个抽象概念,对主观心态的认定不仅要看其供述与辩解,更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能力、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快慢、所驾驶车辆的车况如何、路况和能见度如何、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伤亡结果发生,其罪过形式系放任的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较难把握,而这两种主观心态的最大区别是看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放任的间接故意对结果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任由其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是持排斥和否定态度的。
此外,从立法目的角度考虑也有助于正确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前者是对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行为的兜底,而不是对刑法第二章所有危害公共安全条款的兜底。因此,只有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具有同等严重破坏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能够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能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纳入这一罪名。
也正是基于上述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有着天壤之别。从昨晚事故的结果来看,至少已经造成四人死亡,那么如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认定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有人还会想到本案行为人是否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答案是否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侵犯客体上都是一致的,前罪适用于与“失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具有相当性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仅适用于交通运输过程中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情形。因此,如果能够认定本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那么就应以特定罪名——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综上,对昨晚奔驰车女司机究竟应当适用何种罪名,还需要公安机关近一步取证和侦查。但这次事故再一次为机动车驾驶人敲响了警钟:当你合理地使用一辆汽车时,它可以为你带来便利和体面,一旦使用不当,它就会变成杀人毁物之器,不仅给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也给你的人生留下无尽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