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理财产品“爆雷”维权指南——律师教你如何有效维权

前 言
想写这篇文章很久了,修修改改一直未发表,有部分原因在于正在处理类似理财产品纠纷,怕把握不好尺度;另外就是特别的不好写,理财产品爆雷,牵扯面很广,可以分析和分享的角度也很多,并且律师在代理民事纠纷或是刑事纠纷时,角色和定位很大程度上是有利益冲突的。但是作为律师每天都会面对私募基金或P2P投资人的咨询,很多投资人可能已经倾家荡产,高昂的维权成本让他们进退维谷、举步维艰。也听说了朋友带头维权被行政拘留的尴尬,很需要律师为他们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笔者所在的城市两天内就有10多家P2P平台出现了风险,据说受害人以百万计,受害金额千亿级。特别是昨天某银行被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团团围住,网络谣言四起;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写文发生又一次引爆律师界和学界关于理财产品圈责任分担的大讨论。

因为笔者既办理过投资人的维权案件,又担任过类似平台被告人的辩护人,深感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无论产品的发行、管理、托管主体还是产品的投资人,对理财产品纠纷的认知和处理方式天差地别。有鉴于此,想把自己的经验分享给大家,供深陷于雷暴区中心的投资人参考;供参与办案的公检法同仁批评;供同行、学者探讨。

 

进入正文前,先说一下本文的思路与角度:限于篇幅,本文仅站在投资人角度,就如何正确维权进行展开。管理人、托管人、债务人或犯罪嫌疑人等角度暂不论述,但是可能会有所涉及,今后另文专题论述。

再说一下本文结构,本文的结构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概念整理,大家说的话要在同一个频道里,这样才不会出现鸡同鸭讲的尴尬,有了明确的概念,对理财产品爆雷中的各方责任才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把握,有利于遵循冤有头债有主的逻辑去维权,减少无效维权的成本。另外,在基本概念部分,笔者加入了对相应产品风险的解读,有助于投资人在今后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参考。第二部分是制订维权方案。方案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事实的调查,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控告,掌握的基础事实越多越有利。第二部分是基于调查所做的进一步维权方案。

最后,本文暂不讨论诸如银行、信托、保险等传统持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也不讨论公募基金产品。仅针对当下的风险特征,讨论私募基金的理财产品及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在本文中统称为理财产品,并以此展开。

 

一、概念

1. 私募投资基金

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通俗说就是基金销售人员通过一对一接触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并在募集完成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统一运用资金投向特定或不特定投资目标,以取得投资回报并最终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代客理财方式。这里面有两个要点关系到责任分担,一个是募集机构募集行为的合规募集问题,销售时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售,这关系到出现风险后是否因此而对风险承担负有责任,进而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二是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人的问题,这关系到出现风险后投资人自身是否因此而对风险承担负有相应责任,进而是否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问题。

2. 四类私募基金

第一类是私募证券基金,投资方向是证券及衍生品,证券及衍生品的定义比较复杂,请记住是经过一整套合规流程发行的标准化产品,这类投资产品到期变现(换成现金)比较容易,且资金的走向托管人能够掌控,基本上属于闭环资金,便于查清资金情况,缺点是证券市场波动较大,从期权、期货、股票等风险依次递减,万一碰到类似长生生物这样的黑天鹅事件就只能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了(详见昨天的本公号内容)。

第二类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向是非公开交易(A股、新三板等一般认为是公开交易)的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否是好的投资标的见仁见智,现在出现风险的私募基金产品很大一部分就是投资于公司股权的。从资金投向的法律属性角度看,资金一旦进入被投资的目标公司,投资人所投的基金就完成了对股权的投资,投资人只享有基金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对应的权益(如分红),但是目标公司如何运用资金往往投资人就鞭长莫及了,并且托管人的资金监管职责也往往只能到此为止,只能被动等待目标公司在资金到期后的回款来还本付息,目前看来,最主要的风险是来自于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值钱,也较难找到一个靠谱的方式来确保股权物有所值,只能寄希望于担保措施。往往投资人和基金销售人员都会比较关注于出风险后的担保措施而忽视了第一还款来源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类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初创企业股权,风险极大,收益也很高。这类理财产品一般投资人不太参与,因为初创公司的投资退出方式主要靠经营后的估值提升带来新的投资者或者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来实现。不太会提供诸如房产或有实力公司的保证担保,故属于比较小众的产品。

第四类是其他类别私募基金,简单理解是除上述三类投资范围之外的其他投向。比如红酒基金,艺术品基金等,这类基金普通投资人建议远离,本身所投行业具有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特征,即使能赚钱,也不是普通投资人能够赚到的钱。

3. 除投资人外的私募基金业务参与主体

3.1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募集、投资、管理、清算私募基金的人,一般是以有限公司法人或合伙企业法人形式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经过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人是私募基金的核心,可以说选择靠谱的私募基金其实就是在选择靠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近日爆发的“上海阜兴集团案”被称为私募第一案的原因就在于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大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失联、机构瘫痪,募集资金套路多(分四个基金管理人募集)、合格投资人众多(100万元起步的投资人可能超过5000人)、投资金额特别巨大(据估算金额超过270亿)、投资项目众多、待清理的资产众多,投资人采取的维权方式愈演愈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托管人职责认定存在分歧等,对整个私募基金行业都具有深远影响。

3.2 托管人:根据托管业务资格认定部门不同以及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性质不同来区分,托管人目前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最广泛的托管人),一类是保险资产托管人(一般也是商业银行做托管人),还有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选择这类托管人在进行基金托管业务时还需要另行聘请银行担任资金的保管人。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定义, “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3.3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法律认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所以基金销售机构也同时可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4. 私募基金备案

所谓私募基金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很多投资人会认为私募基金备案意味着该基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了官方的认证。但是一定要请大家注意,备案不能等同于发牌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只要材料外观齐备就可以进行公示,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5. 私募基金产品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产品有三大类表现形式(三个样子):一是公司型私募基金、二是合伙型私募基金、三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5.1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出现的私募基金,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进行登记,一般这类公司会聘请管理团队进行自主管理。

5.2 合伙型私募基金,以合伙企业形式出现的私募基金,投资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进行登记。合伙型基金分两类,一类是普通合伙企业,投资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进行登记;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行登记(LP),基金管理人一般以有限公司形式担任普通合伙人(GP)进行管理。

5.3 契约型私募基金,这是现在市面上最常见的的私募基金形式,参考的原理是信托法上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只通过基金合同与基金发生关系,对外并不会具有登记为某个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类私募基金投资人因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非常灵活,是基金管理人比较喜欢的募集方式。

6. P2P产品

P2P学名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投资人投资的本质是民间借贷。按照监管规定,如果P2P平台能够合规经营,严格按照人(P)对(2) 人(P)的标准提供借贷需求的匹配,是不太可能出现全平台的风险的。通过分析出现风险的P2P平台,笔者发现所有平台的风险都有共性,就是P2P平台将投资人资金先归集到资金池中,打破了点对点的风控要求,最终因投资人挤兑造成平台爆仓,无法及时兑付。因此P2P平台一旦爆发风险,是很容易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集资诈骗类犯罪的(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方案

在理财产品爆雷后,投资者会开始进入维权阶段,本段落将指导投资者科学维权。方便投资人准确表述自己遭遇的困难,方便投资人向律师、法院、公安机关、管理人、托管人、甚至政府主管部门求助。

1. 整理资料

1.1 整理已有资料
投资人在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风险后,第一件事情应该是将自己购买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投资合同、汇款凭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准备好。

这三样材料是投资人证明自己是投资人的基本材料,无论是咨询律师还是选择投诉、报案都是必备材料。

1.2 搜索缺失资料
搜索缺失资料就是律师经常说的尽职调查。缺失资料大致可分为三种,一种是已知存在而没有获得的资料,比如理财产品的资金走向资料、底层资产情况资料等;一种是未知的资料,可以理解为新证据,比如与整个交易结构相关联的,可能会对理财产品兑付造成影响的人与物的新出现的资料等;最后一种是核实资料,是对整个理财产品的资料进行印证、复核的资料,比如有关部门的回复、回函资料、工商登记、基金备案资料等。

这个尽职调查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建议投资人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进行操作。

2. 确定维权方向

在有了基本资料后,投资人会对事件有一个初步的判断,究竟是正常亏损还是恶意侵占财产。这关系到投资人采取公力救济手段还是私力救济手段。

一般而言,维权无外乎两种情况,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所谓公力救济就是指投资人通过去公安机关报案、主管部门投诉、政府部门信访等方式寻求政府公权力帮助的方式。这样的方案好处是一旦国家出面,则调查有力、全面,且投资人除了时间成本外,无需支付额外的金钱成本。公力救济的问题是国家公权力介入是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的,普通的民事纠纷国家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介入的。一般只有具有明显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才会介入。以上海阜兴集团私募案为例,因为所有产品都进行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在形式和外观上是合规的,要证明私募基金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明,即底层资产虚构、资金挪用等实锤材料后才可能推进。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投资人自行或聘请律师进行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让私募基金重新运作、与债务人谈判、民事诉讼追讨等。私力救济是在公权力不介入的情况下的自助行为。优点是随时启动,不需要等待。缺点是需要大量的时间甚至金钱成本,同时投资人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很多隐藏的线索和证据查证难度极大。故投资人往往会在理财产品出现风险后抱团维权,以求分担成本。也会在经过一段私力救济发现犯罪线索后重新寻求公力救济。

但是上述分析仅仅是理论分析,实际维权过程中,投资人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以前文提及的“上海阜兴集团私募案”为例,因为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知情人失联等原因,实际上投资人的维权行动陷入到了一个困境之中。公安机关目前处在只登记不立案的阶段,而民事诉讼途径则面临不同法院对案件受理态度不一致的情况。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会出现围堵托管人单位等情形。

笔者建议首先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优点有二,缺点有一。

首先民事诉讼的原则是先到先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通俗讲就是某一个私募基金行动的时候,法院不会审查整个集团旗下其他基金的情况。特别是在本基金底层资产清晰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能够保全到相应资产,会在处置中占有主动地位。

第二个优点是民事诉讼可以主动发起,时间上无需等待其他人的决策。

民事诉讼也有一个缺点,这个缺点是导致投资人举棋不定的关键因素,即一旦整个案件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时候,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可能会被中止,导致投资人的维权成本打了水漂。根据笔者对上海阜兴集团案的观察和对私募基金行业前途的理解,有比较大的可能是有司法关会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即对于合规备案,正常投向,正常运作的私募基金,不纳入犯罪行为中,待刑事犯罪案件解决后,重新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理由有两点,第一私募基金备案虽然不代表对私募基金真实性、合法性的认证,但毕竟是形式合规的一种投资方式。如果全盘否定,对整个行业是巨大伤害。第二如果将类似案件全盘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裁判,将财产全盘纳入分配,对刑事部分的投资人固然是有好处的,但是对正常民事部分的投资人来说是二次伤害。估计会在对底层资产进行初步统计后,根据民事/刑事涉案金额的比例来决定最终方案。

在此,笔者也建议公检法机关可以考虑聘请律师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办案资源有限,案件也具有金融专业特性,聘请金融专业律师服务办案对提高效率、公正司法、沟通投资人具有良性作用。

 

结 语
结语部分是一些想说的话,算是干货吧。

1. 关于利益冲突

一个案件中会出现很多利益冲突,显而易见的,有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各自系统内成员责任的分担等);有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些产品有保障,有些产品无保障,行动同时也是一种竞争);有投资人与律师之间的利益冲突(投资人希望越少支付费用越好,律师希望能够对劳动成果有一个实实在在的保障);投资人与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的冲突(这已经是主要矛盾和冲突了,资金去了哪里。如果项目是真的,何时兑付?如果项目是假的,管理人和托管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在维权阶段,需要抓主要矛盾,放次要矛盾。凡是有利于解决兑付问题的方案优先考虑,凡是与此有冲突的事项,可以让步。

2. 维权的尺度

如何表达自己的诉求是一门艺术。虽然投资人是受害者,但是不理性不恰当的维权方式只能起到反作用。维权进程的推动并不是因为不恰当的诉求而推进的,一般而言是因为有合理性的诉求并使用适当的方法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能够在咨询阶段进行的解答本文基本上都解答了。希望能够对广大投资人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