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日本疫苗接种相关法律政策介绍

作者:冯媛园
浙江金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公司部

这几天“假疫苗”事件持续发酵,全国各大知名媒体、著名自媒体公众号对此事件展开了猛烈地抨击和转载。于此同时,不少父母更是产生了疫苗恐惧症,不少家长甚至翻出了近几年给孩子接种过的疫苗本,仔细辨认曾经注射过的疫苗生产厂家。哪里可以接种到安心、安全的疫苗?不少家长把目光转向了国外。笔者曾在日本工作多年,那么中国的儿童能否赴日接受疫苗接种?


问题的引入

笔者朋友圈这几天一直被这么一张图片刷屏:

这是在日华人、在日微信公众号纷纷转发的图片。内容是关于没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能否定期接受预防接种的介绍。内容没有出处、作者没有介绍,就一张截图,为此笔者进行了日文资料的查阅与考证。终于在日本弁護士連合会[1]找到了文章的来源,题为“对于非正规滞在外国人的行政服务[2]”,这是2016年2月发布的内容,相关内容节选翻译如下:

《预防接种法》[3]第5条第1项及《预防接种法实施令》第1条第3项规定:即使是没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接受定期预防疫苗接种。

预防接种是大部分人打了才能发挥效果,因此不论国籍和在留资格,地区里的广大住民即是接种的对象。基于这样的考虑,不需要以日本国籍为要件,也无需以在留资格为限制,外国人均可定期接受预防接种。

同时,笔者查阅了日本《预防接种法》和《预防接种法实施令》,对相关法条翻译如下,供读者参考

《预防接种法》第5条第1项
关于市町村长制定A类疾病和B类疾病政令问题上,该市町村区域内居住的住民对于此内容,在保健所长(基于《特别区及地域保健法》(昭和22年法律第101号)第5条第1项规定而制定政令的市(第10条“设立保健所的市”)由都道府县知事)指示的日期或指定的期间内,必须实施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法施行令》
(市町村长施行预防接种及其对象)
第一条的三 法(《预防接种法》)第五条第一项的政令所规定的疾病,为下表上栏所示疾病。同项(……)政令所规定的,为同表上栏所示的各种不同疾病与之对应的下栏所示之人(包含该疾病正患病者也包含曾患此病者(患过流感者除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其他之人除外)。

仔细查看了法条,发现并没有关于外国人的相关规定,更别提没有“在留资格”一说,难道是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搞错了?带着疑问,继续追查文件。终于在平成12年(2000年)4月28日参议院议员大脇雅子向参议院提交的《关于外国人医疗及福祉相关质问的主意书》[4]一文中找到了一丝线索。“该市町村区域内居住的住民”能否包含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其中第六点 “关于预防接种”给出了答案,翻译如下:

参议院议员大脇雅子问:《预防接种法》第三条规定的市町村进行的定期预防接种,该区域内被认可确实居住的人当中,对于外国人是否可以不论其有否“在留资格”,而根据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让其享有预防接种的权利?另外,市町村能否根据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预防接种的施行结果,在因预防接种导致的疾病、残疾、死亡的场合,不因有无“在留资格”,而根据第十一条必须进行赔付?

平成12年5月26日,森喜朗内阁据此进行了答辩,具体回复如下:

1. 关于外国人有否居住这个问题,由实施此预防接种的市町村长根据“外国人登录”情况进行判断。

2. 接受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定期预防接种的人因此健康受到损害的,根据同法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赔付。

根据“主意书”的答复意见,国家把认定“居住”的权限下放给市町村长,并且在市町村长认定“居住”的前提下,即使无“在留资格”的人,可在遭受预防接种受害的情况下,向国家请求给予赔付。

以上的法律条文及“主意书”,主要是针对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含不法滞在者),而没有涉及短期签证(如旅游、探亲、短期商务等签证)项下定期接受预防接种的规定。

那么,持短期签证的人能否在日本接受定期预防接种呢?笔者查询了厚生劳动省[5]相关政令,几乎没有查到关于鼓励外国人来日接受定期预防接种的政令或规定。为什么会这样呢?


日本的历史教训和相关立法

日本在实施预防接种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强制到自愿的过程。在平成6年(1994年)10月新修订的《预防接种法》实施之前,强制接种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被明文规定。修订后的《预防接种法》删除了作为法定义务的接种规定(原第4条、第5条已经删除,新第4条及第5条于平成25年(2013年)重新新增),将预防接种修改作为一种“公民强烈的努力义务”(第9条) 。但在取消强制接种后,行政机关却改为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手段,使国民事实上依然接受国家的安排。[6]

疫苗的安全性是非常之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是因为疫苗也是医药品的一类,会存在一定的副作用。副作用因人而异,严重的可以致残甚至致死。日本昭和时期就因为接种后脑炎的爆发,不得不在昭和45年(1970年)将救济制度导入法律体系。而在疫苗的实施过程中,人为的错误往往使问题变得更坏。日本就曾经发生过血的教训:1948年至1988年间,乙肝病毒接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大约有10万以上幼儿接受了预防接种,结果却因共用一个注射器针头而致B型乙肝病毒在不同幼儿之间传播。到了90年代,问题在曾经接受疫苗接种的人群中全面爆发,大约65万人因此感染上乙肝,一场全国范围的诉讼持续了近20年,最后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7]:乙肝疫苗受害者原告团胜诉。日本政府据此承担了巨额的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问题上,《预防接种法》第5章明确了定期接受预防接种而受害的救济措施:

1. 在市町村区域内居住的居民,接受定期预防接种之后出现疾病、残疾、死亡的,经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市町村长必须依照第17条进行给付。(第15条)

2. 给付的范围,根据A类B类疾病的不同,主要有医疗费及医疗手当、残疾儿童养育年金、残疾年金、死亡一时金(遗族年金或遗族一时金)、丧葬费等。(第16条)

3. 给付的金额,拿B型乙肝为例[8]。感染但未出现症状者赔偿额为600万日元(集团接种已经过20年的,赔偿额为50万日元);慢性肝炎患者赔偿额为1250万日元(但发症后已经过20年现在还在治疗中的,赔偿额为300万日元,治愈的赔偿额为150万日元);轻度肝硬变患者赔偿额为2500万日元(但发症后经过已20年现在还在治疗中的,赔偿额为600万日元,治愈的赔偿额为300万日元);死亡、肝癌、重度肝硬化者赔偿额为3600万日元(但发症后已经过20年的,赔偿额为900万日元)

在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1. 国家层面(包括都道府县、市町村):基于《国家赔偿法》第一条 公务员在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公权力行使当中,基于职务原因,故意或者过失地违法使他人受到损害,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医师层面:基于《预防接种法》和《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的2 公务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国家或者公共团体可向其追偿。

3. 企业层面(疫苗制造、销售者):基于《民法》、《制造物责任法》企业成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


持日本短期签证者
如何赴日接受定期预防接种

2016年12月日本法务省发布了一个向需要滞留日本接受医疗服务的签证,主要内容包括:

1. 接受的领域:除了治疗行为,还包括短期综合体检、健康诊断、温泉治疗、牙齿治疗、疗养等项目。

2. 签证的次数:数次,但每次最长可以滞留90日。需要通过医师出具的“治疗预定表”。

3. 同伴者:不限于亲戚,可及与亲戚之外,但不可以同伴为名盈利。

4. 有效期间:3年。

5. 滞在期间:原则上90日以内。需要住院延长期间的,可通过医院的员工或者在日亲属就近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目前很多人的做法是:持旅游观光、短期商务签证来日本,作为“消费”项目,在网上预约相关预防接种服务。一般稍具规模的医院都有自己的网页,有的还提供中文和英文服务。笔者认为,随着此类“消费行为”的增多,各类纠纷也就可能产生:如基于疫苗本体的原因、实施疫苗过程的人为因素以及个人特殊体质等原因而使接种者健康肌体受损甚至死亡的,势必涉及跨国维权或诉讼。可想而知,这样的成本将是非常巨大,特别是语言、法律的差异给这样的维权增添了很大的难度系数。所以,笔者认为,应慎重考虑赴日接受定期预防接种,在正确评估和咨询专业人士的基础上再行动不迟。

注释:

[1] 相当于我国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 日文题为「正規滞在外国人に対する行政サービス」

[3] 《预防接种法》日文「予防接種法」颁布于昭和23年(1948年)是以预防感染症的发生和蔓延为目标。

[4] 质问主意书(日文表述「質問主意書」):根据日本《国会法》第74条之规定,国会议员向内阁提出质问时所用文书。内阁有回答的义务,并且针对答辩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5] 厚生劳动省是日本中央省厅之一。2001年1月,中央省厅再编,把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日本的医疗、劳动政策、社会保险、公积金、旧的陆军省和海军省的残留的行政都是厚生劳动省所负责。

[6] 以上详见日本厚生劳动省http://www.mhlw.go.jp/shingi/2009/12/dl/s1225-18e_0001.pdf《关于预防接种制度》「予防接種について」

[7] 事件编号:平成16(受)672;裁判年月日:平成18年6月16日;法庭名: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庭

[8] 详见《关于特定B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给付金支给的特别措置法》「特定B型肝炎ウイルス感染者給付金等の支給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