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事实打赢案件,兼论民事诉讼的七个心法
2018年7月4日
2018年6月27日,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第9期案例分享交流讲座如期举行。讲座在龚家勇律师作简单开场白后,由张孝威律师以代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为例,向大家分享了“立足事实打赢案件,兼论民事诉讼的七个心法”案件的诉讼办案经验。
案情简介
01
2016年3月4日,B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将居间服务委托代理合同通过微信方式发送至A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当天该法定代表人将合同下载之后进行打印,合同上记载委托代理期限为: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事后微信记录被删除。
02
2016年3月5日,B公司以印章拿去外地为由拒绝在A公司下载打印且已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
03
2016年3月13日,A公司业务员带D集团杭州分公司的负责人E到B公司开发的楼盘看房,同时B公司员工向A公司业务员出具了一张分销商户确认单,确认了A公司带看房源的事实。
04
2016年3月14日及以后,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在合同上盖章,B公司多次推诿并拒绝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
05
2016年5月30日,D集团法定代表人F的儿子G购买了当时A公司业务员带看的楼层。
06
2016年9月,A公司和B公司双方签订了另外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的期限是: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7
后A公司向B公司主张居间费用,B公司拒绝支付,A公司委托张律师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张律师以苏轼的一首诗作开场白,讲述了律师应该学会多角度分析案件,从不同的角度察看一件事情,就会有不同的结果。以这首诗歌为例,从文学的角度看是富有诗情画意的庐山意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就会发现由于当事人属于当局者的一方,所作出的陈述可能是事实,但离案件的法律真相还有一段距离。
在介绍律师一般需要经过三个阶段来挖掘案件法律真相时,张律师以国学大师王国维治学三阶段来展开讲述。
王国维大师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这一阶段,望尽天涯,路途遥远而未知。
第二阶段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阶段,努力探索,废寝忘食,人亦憔悴。
第三阶段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最后一程,蓦然回首,灯火辉煌,内心豁然开朗。
张律师说,这三重境界同样可以适用于律师办案。掌握案件事实需要一个过程,那就是“见山是山,见山不是山,见山又是山”的三个阶段。以上三个阶段绝不是直线可达而是层层递进,在挖掘和固定证据时,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来细辨当事人的陈述。
“见山是山”,是指律师每一次接触新的案件,在认真对待的同时亦需要小心翼翼。认真对待,因为这是当事人的陈述,是我们接触案件的第一信息。小心翼翼,则源于对案件的负责精神。譬如,当事人有没有隐瞒对其不利的内容?有没有夸大或缩小甚至失真的内容表述?在听闻当事人的陈述后,我们对整个案情可能只看到了“山的外形”,并且这个外形还是当事人提供的角度。在此阶段,我们可能并不了解整个案件的法律真相是什么。
“见山不是山”,好比一人进山林,“缘溪行忘路之远近,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我们看见了小溪、山路、桃花林、河岸、芳草等要素,唯独不见全山。律师在此阶段,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析,冷静思考后勇于提出质疑甚至挑战当事人的陈述而展开论证。从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和交易习惯出发,检视当事人所言是否合乎常理,深度挖掘案件的法律真相。这一阶段同时也是律师筛选当事人陈述的过程,如有某些当事人想利用律师达到一些非法目的,律师在此阶段发现后应当有警惕之心。
“见山又是山”,则是自山中归来,再回头看山的全貌。我们将不仅了解山的外形,也了解其“山山水水花花草草”。这个阶段,律师既解析了案件的人(who)、事(what)、时(when)、地(where),又掌握了物(即证据)。这个阶段再回看当事人的陈述,基本上就可以多维度解析案件的法律真相。
心法运用
第一:见山是山的阶段,直面当事人陈述的法律困境。
1.原告A公司员工带看的房子虽然成交了,但是成交时间却是在原告A公司单方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期间。
2.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虽然后来又签订了一份双方都盖章的居间服务代理合同,但是在该份合同的委托代理期间,原告并没有带看的客户购房成交。
第二:见山不是山的阶段,原告单方面盖章的那份合同真的没有生效吗?
1.被告B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合同文本发送给原告A公司的行为是不是要约?
2.原告A公司在合同上盖章是否为承诺?
如果上面两点成立了,即使被告B公司不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是不是也不能阻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分销商客户确认单:里面详细记载了客户信息、A公司员工作为看房中介的信息以及被告B公司当时现场工作人员的签名信息。
最关键内容,在确认单上有被告B公司工作人员的手写备注信息:1)确认为此中介带看;2)最终认定以B公司最新中介带看奖励政策,签报完成时的政策为准。
应如何解读该备注信息呢?
1.该份证据确认了原告A公司的中介地位;
2.该份证据明确了居间服务看房时B公司愿意向原告A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标准是“以我司最新中介带看奖励政策为准”。
3.再进一步思考:被告的最新中介奖励政策有没有呢?
有!2016年9月,A公司和B公司双方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合同,里面明确记载有最新的中介奖励政策。
第三:“见山又是山”的阶段。
回顾整个案情,合同生效期间,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之后,完成了居间服务工作。如果被告抗辩成功,假设合同没有成立并生效,我们还准备了“最新中介奖励政策”和第二份双方都盖章的合同发生直接关联。
张律师最后讲到,“重回案件的法律真相”是诉讼成功与否的首要工作,律师万万不可省略此步骤,立足事实才能打赢案件,立足事实也能防范律师的职业风险。
法院最后的判决
法院最后支持了第一份合同的成立生效,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用,A公司胜诉。
张孝威律师以本案为切入点,围绕民事诉讼办案中七个心法:诉讼接待、诉讼主体、诉讼策略、诉讼程序、悬崖勒马、勇往直前和媒体策略展开了详细的讲解。
在本次讲座分享的过程中,不仅有省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讨论分享,还有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安排的在浙江学习交流的内蒙古律师同仁一起参与交流学习。在金道律所交流学习的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的白赛音其木格律师,在听完讲座后也积极向大家分享了自己的学习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