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被负债”之维权之路
数日前,笔者偶然看到一篇报道,一位当事人在与前夫离婚后,不断收到法院传票,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莫名借了300多万元的债务,经债权人起诉后全部被法院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后经长时间的艰难维权,终于在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下,浙江省高院终于将上述债务改判为其前夫的个人债务。这样的结局,固然让人拍手叫绝。然而就笔者所知,此前十多年来类似“被负债”的配偶比比皆是,而最终通过检察院抗诉获得改判的仅仅是凤毛麟角。
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著名的“第二十四条”自颁布以来就饱受诟病,大量当事人直到被起诉时才发现,配偶曾经在外“打借条”,自己“被负债”,而自身纵然毫不知情也毫未受益,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来还债。
笔者的执业生涯中也亲手承办过此类案件,且至今笔者都熟记这位当事人当时无奈与绝望的表情。这位生活中的“全职太太、贤妻良母”带着女儿过着清贫的生活,离婚后却突然成为众多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原来一年都回不了几次家的前夫在离婚前居然对外欠下了一千余万元的巨额债务。此案虽经一审二审努力,但在“第二十四条”的背景下,上述债务全部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案件估计是笔者从业以来主动与法官沟通得最多的一个案子,一二审法院的法官都表示虽然他们内心都认可这些债务所涉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当事人前夫个人挥霍,但是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也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判决。
自饱受诟病的第二十四条出台后,十几年间最高院虽然曾多次就夫妻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做出过各类的意见,但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所幸的是,经过大量“被负债”配偶和他们的支持者多年不懈的努力,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终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实施。作为新年开年最令人瞩目的司法文件,这部史上最为简短(之一)的司法解释,可谓牵动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心。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终于对第二十四条做了颠覆式的修正。
紧接着,作为对该解释的响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发布了《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正式宣布新司法解释可以作为确实存在错误的已经终审判决进行纠正的依据;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不仅详细规定了法院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而且明确了在浙江省范围内已经终审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目前所处的阶段,按照不同的程序申请纠正。简单来说,就是:目前处于再审阶段的案件,按照新司法解释和通知的规定对明显错误的案件进行改判纠正;已被驳回再审的案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而对于目前存量最多的,即已经超过再审申请期限的案件,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要求纠错,如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
上述新司法解释与省高院通知颁布的时间还不长,但目前已有多位此前“被负债”的当事人向我们咨询维权与纠正错判的途径,我们也在为此进行积极的准备工作。不过遗憾的是,笔者与前面提到的那位当事人已经失去了联系,估计是她经受不住这样巨额的债务压力,停用了此前所有的电话号码,否则,笔者一定会通知这位当事人立即依据新司法解释和省高院通知,通过信访等渠道申请法院提审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