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崔的复仇:一堂生动的税法课
(作者:张晓)
由于15年前电影《手机》接下的梁子,近日,针对电影《手机2》的开拍,崔永元在个人微博上怒撕主创人员,一不小心曝光了电影主演范冰冰的天价片酬和“阴阳合同”,撕开了娱乐影视行业潜规则的冰山一角,怼出了娱乐影视行业的税收问题。在互联网和围观群众的催化下,小崔持续加料,事情愈演愈烈,从八卦版撕到了法制版,惊动了国税总局,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江苏地税局表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随后,央视、人民日报、检查日报等主流官媒轮番开炮,华谊兄弟和唐德影视股票大跌,过气小崔一跃成为头号流量,搅得影视圈飞沙走石,风云变色。
先来看看事件核心的“大小合同”是怎么回事。演员与剧组签订大小合同,也就是税务机关所说的“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对于同一标的,签订两份金额不一的合同,金额较小的阳合同公开示人,用于避税;金额较大的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实际的交易价格。
关于冰冰的大小合同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暂且不论,还需要有关部门就相关证据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但这一事件由于崔范二人的高知名度和吃瓜民众的高关注度,经过连续几天的发酵,已然演绎成了一场全民普法,尤其是普及税法的纳税人课堂。
一、演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员在缴纳个税上,和其他纳税人一样,都是按照收入的性质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缴。由于演员收入渠道的多元化,造成了纳税问题相对复杂和困难。根据演员的工作内容,其取得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五块:
一是从签约的影视公司、经纪公司等取得的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工资薪金或股权激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片酬、演出费用、广告收入等劳务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累进税率,税率为20%—40%,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成立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工作室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比如杨幂作为法人的“上海杨幂文化传媒中心“和“上海杨幂影视文化工作室”都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开设公司制企业,取得的股息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比如范冰冰作为法人和大股东的“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范冰冰由该公司取得的分红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是利用肖像权获取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在娱乐圈,明星成立艺人工作室成为了行业潮流,范冰冰算的上是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在与华谊约满后,自组团队成立了范冰冰工作室,投资制作了《胭脂雪》、《武媚娘传奇》等一批卖座的作品,很快就迈入了“我不嫁豪门,我自己就是豪门”的行列。根据目前崔永元爆料的内容,尚无法核实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范冰冰个人抑或是工作室,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无法确定。
相关法条: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品方/制片方的代扣代缴问题
演员或艺人个人在商业活动中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由支付报酬的出品方或制片方进行源泉扣缴,也就是由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除了艺人的纳税义务,也涉及到了出品方/制片方等报酬支付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制片方未依法代扣代缴需要被追究相关责任,同时,也不能豁免对纳税义务人的责任追究。
大部分时候,演员或者明星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谓的包税条款,即明星到手的是税后价款,也就是个人所得税不单由支付报酬方代扣代缴且由其代为承担。当然,这取决于双方在商业谈判中的地位,一线当红明星或者流量明星是稀缺资源,不光片酬费用畸高,且在签订合同中属于强势一方,往往会约定由出品方、制片方代为承担税款。此次事件的曝光合同中也频繁出现“税后”。
对于影视从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国税总局在2010年和2011年曾连续发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获取劳务报酬信息,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并且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相关法条:
《税收征管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三、演员如何缴纳增值税
对于该事件,民众的聚焦点主要在个人所得税层面,事实上,除了个人所得税,提供服务还涉及到增值税。具体到范冰冰的合同事件中,需要就实际交易金额缴纳6%的增值税销项税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对方。曝光的合同中约定,支付乙方酬金为“现金税后款”,该“税后”是指不含增值税的价款或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价款有待明确,产生了歧义。同时,合同中约定“乙方将在收到甲方另行支付的税金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相关法条: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四、偷逃税款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影视从业人员是高收入人群,不乏偷逃税款的先例,毛阿敏和刘晓庆都曾经因为涉案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从而影响自身的公众形象和演艺事业的发展。偷逃税款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算,按日加收少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金额,并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不缴或少缴金额的五倍。粗略计算曝光的5000万金额的合同,涉嫌逃税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罚款金额最高可达1亿多元。
在刑事责任上,自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来,对于偷逃税款的处理有了较大调整,“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对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且为初犯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期最高可达七年。如果在偷逃税款的过程中,涉及到虚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情节就更严重,会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关法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五、影视公司在霍尔果斯
对于影视明星来说,以设立工作室或公司的形式来进行演艺活动是相对节税的方式,还有的通过分期付款、分散支付等方式来避免加成征收和超额累进,至于签署“阴阳合同”则是下策,违法逃税,风险很大。此外,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设立信托等,都是综合税收筹划的考量因素,更高级的还可以通过股权置换来进行资本运作,完成自我价值的最大化。
这几年,明星为了避税,将大量的影视文化公司设立在“税收洼地”,范冰冰的爱美神影视公司就是注册在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此外,新疆的霍尔果斯更是“星光熠熠”,如唐嫣作为大股东的“霍尔果斯丰璟盛糖影视有限公司”,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人范冰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基本上国内的一线明星都在这个新疆边陲置办了公司。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霍尔果斯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加持,如新注册公司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税收返还等等,从而成为了明星们的避税天堂。很多企业利用其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利润转移、关联交易,导致其他地方政府税收利益受损,造成了一些违规现象,或将面临政策收紧、规范清理的命运。
最后,引用人民日报的一句话,“与明星之间的个人恩怨相比,国家税款是否流失才是更重要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小崔的复仇不仅仅是一堂生动的税法课、一场声势浩大的税法宣传,更能够成为一次遏制偷漏税乱象和推动税收征管完善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