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鉴定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应用情况探析 ——以浙江法院判例为研究对象
(作者:龚家勇)
引言:笔者曾协助指导老师王全明律师办理过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抗辩原告是向其投资,自己支付的是投资收益。该案有银行往来凭证为据,但无书面借条,也无其他证据。罗生门乍现,是谁在说谎?能否通过测谎鉴定来断案?
2008年3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测谎鉴定(或称测谎测试,心理测试,以下统称测谎鉴定),成为第一个将测谎鉴定引入法庭审判的浙江法院。
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发布《关于在商事审判中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若干问题讨论纪要》,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进行测谎测试的诉讼契约,人民法院可予准许,测试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近年来,由于测谎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它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应用渐渐多了起来。具体应用情况如何?笔者针对无讼案例中可搜索到的浙江省范围内43个判例进行了初步研究,供读者参考。
一、浙江省范围内43个案涉测谎鉴定判例数据分析
(一)法院是否同意测谎鉴定申请。
在43个判例中,有29个判例法院对当事人的测谎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占比67.44%),12个判例准许了当事人的测谎鉴定申请(占比27.91%),2个判例当事人事先自行测谎后将测谎结论提交法院(占比4.65%)。
(二)法院是否采纳测谎鉴定结论。
测谎鉴定结论,一般是通过一份《心理测试报告》或《测谎被告》体现(以下统称测谎鉴定结论)。
上述12个法院准许申请的判例,及2个当事人事先自行测谎后将测谎结论提交给法院判例中,有10个判例法院在不同程度地肯定了测谎鉴定结论。
10个判例中,6个判例法院将测谎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43个判例中占比13.95%),4个判例法院将测谎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43个判例中占比9.30%)。
二、法院准许测谎鉴定申请的两种情形
(一)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征求双方同意后,会准许做测谎鉴定。
例如,在胡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案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7769号],被告就涉案借款是否已经归还申请测谎鉴定。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予以准许。
- 极少数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院准许单方做测谎鉴定。
例如,在叶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2640号],叶某就涉案借款是否真实申请测谎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在吴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叶某进行了心理测试。
所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及当前的司法实务来看,除极个别情形外,当事人自愿为测谎鉴定的前提条件。
三、法院不予准许测谎鉴定申请的五种理由
(一)案件事实清楚,测谎无必要。
例如,在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2705号],徐某申请对王某进行测谎测试。法院认为,案件债权债务事实清楚,并无对当事人进行测谎测试之必要,故不予准许。
(二)测谎鉴定无法律依据。
例如,在梁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2937号],上诉人申请对被上诉人及原审证人操某进行测谎鉴定。法院认为,无相应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原审及二审均到庭参加诉讼和庭询,原审证人操某在原审也出庭作证并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质询,故不予准许。
(三)测谎结论非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形式。
例如,在熊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1915号],上诉人王某提出就王某和熊某就是否发生了借贷关系等进行测谎。法院认为,测谎非民事诉讼法定证据形式,故不予准许。
(四)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例如,在孟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终626号],孟某申请重新鉴定及测谎鉴定。法院认为,陈某不同意测谎鉴定,且诉讼中陈某某已确认其借款事实,故不予准许。
(五)案件争点无关事实认定。
例如,在黄某与邵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再50号],被申请人邵某请求对黄某、吴某及黄某某进行测谎鉴定,黄某、吴某对测谎鉴定申请不同意。法院认为,案件的争点涉及法律争议,无关事实认定,故不予准许。
所以,分析上述五种理由,法院对测谎鉴定不予准许的原因有两大类,一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对于案件处理有无必要;二是测谎鉴定无明确法律依据,其结论不属于法定证据。若要提出测谎鉴定申请,应充分考虑案件自身情况和相关法院对测谎鉴定的态度。
四、法院对测谎鉴定结论的二种态度
(一)肯定态度。
1.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赵某与谭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1235号],浙江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出具了心理测试意见书。法院认为心理测试意见书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鉴定结论赵某对“6万元工程款是否结清”的陈述可信度远远低于谭某,故对赵某未收到谭某2万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2.可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
例如,在丁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案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065号],原、被告同意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对原、被告进行心理测试。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对测试结果不予认可,该测试结果可作为案件处理参考。
(二)否定态度。
1.法院本身不认可测谎鉴定结论。
例如,在周某与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一案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1677号],周某提供甬检技测(2015)17号测谎报告一份。法院认为,测谎报告不属于法定证据,不予认定。
2.当事人对测谎鉴定结论有合理异议。
例如,在杭州L公司与钱某、北京G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中[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2798号],被告刘某单方提供华政(2016)心测字第25号《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法院认为,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系被告单方委托,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五、法院同意测谎鉴定申请,是否意味着认可测谎鉴定结论?
在43个判例中,有12个判例法院准许了当事人的测谎鉴定申请,12个判例中有10个判例,法院不同程度地肯定了测谎鉴定结论。所以,法院准许测谎鉴定申请后,其对测谎鉴定结论一般是认可的,会将测谎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或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同意进行测谎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后,又出现了反悔和逃避行为,法院据此判令逃避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祥见盛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案[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1662号]。
六、其他相关问题。
1.哪些机构可以做测谎鉴定?
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测谎实验室、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宁波中院司法鉴定处。
2.测谎鉴定的专著有哪些?
华东政法大学夏中锋老师写的《谎言的破绽》(法律出版社,2017年10月第1版),是笔者读过的非常专业的一本相关著作。夏中锋老师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测谎实验室的主测人,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其相关观点、实务意见,皆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另外,美国保罗.埃克曼写的《说谎——揭穿商业、政治与婚姻中的骗局》(三联书店,2016年再版)也是非常经典的一本相关著作,值得阅读。
七、结语。
“测谎鉴定”在民间称为“读心术”,它真能读懂人心么?争论还在继续。对于测谎鉴定,至今也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民商事诉讼中已经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应用。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何对待测谎鉴定,将这一似乎既能知己又能知彼的利器为我所用,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注:1.本文作者龚家勇,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斌,系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联系方式(手机/微信):13967182079。
2.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梁双舟协助整理判例,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