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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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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给有上市规划的家族企业 做好家族财富传承工作?

(作者:郑海丽)

最近得知老家原先的家族企业“浙江省重点骨干企业、中国自行车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其公司资产如厂房、设备、土地被不同法院司法拍卖,由该公司取得的原价约1亿元的土地,在2018年3月23日左右,以9.22亿元的最后竞价被当地一家房产公司拍得,即便得到巨额拍卖款,仍难解公司资不抵债的困境,当年有如此优质资产的家族企业,难逃几近破产的厄运。60多岁的“创一代”、公司实际控制人、当年的超高净值人士,如今成为居不能安所,行不能出境的失信人员,不但不能颐养天年,更别谈家族财富传承。

 

一、家族企业传承的核心

家族企业作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意义的企业组织形态,最保守估计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80%左右,这些企业中不再是控股严密的私人公司和夫妻店,也存在一批上市公司。全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左右的企业由“家庭所有或经营”。在家族企业中,有标志家族长盛的精神领袖人物,有作为企业出资人、代表企业所有的股东,有代表企业管理权的管理者,有代表家族利益的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企业传承所传承的核心是四元化的传承维度,包括股权传承(标志是控股股权的传承),财富传承(标志是家族金融资产的传承),管理权、治理权传承(标志是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位的传承),家族文化的传承(标志是家族理念、企业文化的精神道德传承,以从“家长”到“族长”的视野构建家族战略,由企业治理上升至家族治理的高度)。

 

二、从“点状思维”向“系统思维”发散传承

在第一代创业者陆续进入财富传承的窗口期,在四元化传承维度中,股权传承是财富传承的基础,股权是家族企业最重要的财产,可谓“无股不富”,70%左右的财富体现在股权上。2017年底,知名地产商李贵斌病逝,其妻子、央视女主播徐珺,要求确认多家企业股权变更无效,在山东、北京两地引发“百亿股权资产系列诉讼案”,留给律师界的思考是股权财富能否传承、如何传承是个系统问题,且与传承之前的企业股权架构息息相关。

根据中国社科院的统计,未来五至十年内将会有多达300万家企业面临财富传承的挑战,我们团队给一家最近5年内有上市规划的陈氏家族企业做了初步的传承筹划,我们的服务是从股权设计开始的。在提供传承服务中,律师忌以“点状思维”去帮助客户解决眼前的风险,而应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企业主身份转换等多角度给出统筹的方案,综合运用不同的传承工具,以“系统思维”,做到后代既能平衡自己的生活,又能把财富以合适的结构传承下去,有系统的传承财富。

 

三、合法合规的股权设计、税务筹划是传承的坚实基础

下面以陈氏家族企业为例,分析律师应如何做好“安全财富”工作。陈氏家族企业中的A公司为内资企业,成立至今已5年多,以生产、销售竹制品为主营业务,股东为陈总及妻子李某二人,陈总持有A公司70%股权,李某持有30%股权,夫妻二人均不到六十岁,目前儿子在美国读书。因2017年底妻子李某取得了美国国籍,A公司销售团队业绩突出,全国已有20多个销售网点,市场发展前景不错,部分骨干要求持有A公司股权,A公司提出了5年上市规划,且因A公司的厂房将面临拆迁,陈总有了财富传承的需求。

1.合理的股权设计

因李某已经取得了美籍身份,先由李某在开曼群岛设立全资持有的B公司,B公司在开曼群岛不会有实际经营,可先设成豁免公司,获得保证豁免公司注册之后20年不用缴纳任何税赋 ( 虽然现在开没有任何税赋),且当地工商年度申报要求较低,股东资料披露简单,所以设成豁免公司较为合适,今后可根据公司业务状况变更公司性质。离岸架构也应做到税务透明,开曼群岛即使列入《欧盟为税务之目的的非合作区域名单》简称“欧盟黑名单”中,因B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且今后不大可能与欧盟国家开展经营活动,不会受“欧盟黑名单”要求的税务透明化、公平化的影响。

之后以B公司全资在香港设立C公司,由香港C公司作为A公司外资股东,一次性受让李某30%的股权,因外资持股超过25%以上,A公司可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在李某取得美籍身份后,原来的A公司是不用变更为中外合资的,但因为发生了外资股权并购事项,A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在未来有上市计划,而中外合资企业形式目前只能是有限公司,根据商务部2015年10月28日修正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如由中外合资申请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并且由C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章程,报商务厅审批,之后再由市场监督部门完成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工作,从而成为未来上市主体。
为了激励员工,由陈总及团队骨干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受让陈总12%的股权,考虑到李某为外籍身份,不再作为合伙企业的成员。另外陈总儿子现是中籍身份,以后将回国接班,故由陈总转让5%的股权给儿子。

2.股权转让环节税务透明
李某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美之间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不再征收该方面的所得税。因A公司土地、厂房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已超过20%,且近年增值较大,故A公司需委托中介完成土地资产评估核定报告,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而不能以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去逃避税务。那为什么要一次性转让而不是分次转让李某名下的股权?这也是基于A公司目前发展形式较好,以后股权将不断增值,分次转让税收成本将进一步增加,所以先一次性完成转让。另外,陈总与儿子直系亲属之间可以以非公允价格(不用按照评估价格)平价转让,但如果溢价转让的,则溢价部分仍应由陈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李某为中国、美国税务居民,应遵守中美之间FATCA条款的约束,做好税务申报、缴纳工作。开曼群岛是2017年、香港是2018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首次交换管辖区,B公司、C公司、李某的金融账户均受CRS相关规定的约束,各自均应做好税务申报、金融账户申报工作,真正做到“安全财富”。

 

四、家族企业传承离不开律师服务

律师是家族企业的风控总监,是家族财富管理外部服务生态圈中重要成员,我们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从风控角度、调配资源角度综合出发,引导家族企业的成长,使家族企业在“安全财富”的基础上,向“增值财富”、“久远财富”递进,从而开心地见证后人世代享受先辈的财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