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开展涉婚姻类诈骗案件控告的难点分析及启发

作者:王 韬(国际经贸团队)

 

前 言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高科技侦查技术手段的日益普及,治安、交通监控系统的完善乃至天眼系统的逐步列装完成,加之如G20峰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等一系列高规格国际性会议连续在浙江召开,我省公安机关接连开展各类如“缉枪治暴”“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传统接触型刑事犯罪空间正被逐渐挤压。

与此同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及衍生的即时通讯工具的迅猛发展,脱胎于传统犯罪形式的新型犯罪大量产生,其中涉婚姻类诈骗案件因犯意证明难度较大、证据繁杂且形式不易把握、牵扯感情因素等原因,出现了报案者众但得以立案者寥寥的情形。笔者结合个人参与处理、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相关案例,谈开展类似案件刑事控告的难点和启发。

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难点

笔者先简单介绍一下何为涉婚姻类诈骗案件。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恋爱或婚姻作为犯意的掩护,在恋爱期间或婚姻的期前、期中甚至期后采取各类手段,巧立名目、伪造身份甚至冒充军警以达到骗取受害人钱财的目的。

开展刑事控告不同于刑事辩护。首先,其目的在于使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通过审查由报案人或律师代为起草、梳理的控告材料,产生对被控告人涉嫌控告书上所指控的刑事犯罪罪名的确信;其次,律师在协助被害人开展刑事控告业务过程中所持立场与公安机关基本相同,因此除了做好事实还原、线索梳理、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工作外,适度的侦查思维也是需要的;最后,刑事控告材料并不需要100%证明嫌疑人已经实施犯罪,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较大可能的确信(如可能性在70%以上的,则有较大可能被立案侦查)就足以为公安机关所接受并立案侦查。

那么为什么不少报案人并没有得到其想要得到的结果呢?笔者试对控告过程中的难点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仓促报案、缺乏头绪

不少被害人发现受骗以后,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并没有第一时间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而是反过去质问犯罪嫌疑人,将手中的底牌主动“亮”给了对方。这样做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得到犯罪嫌疑人“缓兵之计”式的答复,信以为真,或为了避免事态升级,万般无奈下选择继续等待,给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机会;二是在将底牌“亮”给对方后,使其有时间展开心理建设或编造故事,当受害人得到对方否定的答复后再选择报案,则给了犯罪嫌疑人以准备的时间。

当然,也有直接报警的受害人,但鉴于涉婚姻类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之诈骗方式之多样甚至交织叠加,受害人在未做好充分准备、没有厘清思路的情况下,所做的笔录可能不能完全涵盖诈骗犯罪的认定要素,甚至缺失一些对于诈骗犯罪认定的关键情节,这就使得最为关键的首次笔录不能达到应有效果,给后续案件的推进带来不利影响。

(二)证据缺失、指控不力

“证据为王”这一法律职业认知中颠扑不破的真理对于涉婚姻类诈骗案件也不例外。但是此类型案件又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由于受受害人情感、嫌疑人办案手法隐蔽多样等多种因素影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能接触到的、能够直指诈骗犯罪要素的证据并不会很多,特别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通过巧立投资明目骗取受害人钱财的过程中,采取了半真半假、薅羊毛式的诈骗手段,导致案件牵扯多方人员或利益,由此产生的双方或多方往来流水交织叠加,加大了律师及办案人员审查梳理的难度;有的受害人在嫌疑人的刺激下删除了可能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录音、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虽然不排除能够事后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但确实会给公安办案带来不小麻烦;除此之外,案件所牵扯的复杂人际关系也多少会对案情保密及关键证人证言的收集产生影响。

(三)牵扯感情、反复无常

笔者体会到,刑事控告既是法律上的,也是心理上的。如前所述,一方面此类案件不可避免地牵扯感情,有的受害人可能仍对犯罪嫌疑人存有情感,所以并非每个受害者都有勇气和决心将控告进行到底,一旦当事人的决心动摇,将会对办案人员的办案信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控告失败的结果产生;另一方面,要让办案人员产生较大确信的关键前提当然是充分且有力的证据,但除此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控告人需要把握住与办案人员的每一次交流机会。实际上,有的控告人在与办案人员交流的过程中会有选择性地进行隐瞒,甚至出现推翻前次询问笔录所记载内容的情况。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办案人员,面对这样的控告人,能不对控告的真实性打一个问号吗?

抽丝剥茧、峰回路转——启发

著名作家薄靳言在他的名篇《他来了,请闭眼》中写道:“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犯罪,只有未被发现的线索。”同样道理,我们普通人在面对涉婚姻类诈骗案件时也并非束手无策,实施诈骗的人往往也并不会如小说中所描写的那样,实施所谓“完美”的犯罪。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得到了两点启发。

(一)要忠人之事,做到两个“最大限度”

由于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心理素质好、思维反应敏捷,且可能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已经预想到将来面对办案人员的说辞,因此,除了在准备控告证据材料、走访关键证人的过程中注意保密避免打草惊蛇外,如果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介入案件,必须做好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准备。

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勤勉,做到“两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地收集案件证据、尽最大限度还原案情,除了原原本本地从受害人处了解案情外,还应积极辅导受害人回忆细节,避免遗漏,以便在失去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外围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要积极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的沟通工作。

(二)要见微知著,找到案件突破口

由于恋爱、婚姻关系的长期性,涉婚姻类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也就是会在恋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行骗。比较目前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起刑点,笔者认为,诈骗罪的起刑点并不算高。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认真梳理每笔被诈骗款项的基础上,抽丝剥茧,如发现该笔款项确实难以证明的,应及时调整思路,以便尽快找到案件突破口,一笔定案。此外,笔者在审查案件材料的过程中还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实施了诈骗,还连带存在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婚等其他犯罪情况,倘若这部分犯罪事实较为明确,也可以采取于诈骗罪一并进行控告或者先控告立案的策略,以试探犯罪嫌疑人的抗压底线。

 

 

附:关于刑事控告的Q&A

Q:何为刑事控告?

A:《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根据法条,当您或者您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刑事控告。可以通过系统梳理证据、起草《刑事控告书》的方式,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予惩处犯罪,保障公民、法人等有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Q:刑事控告与报案的区别?

A:报案是指发现犯罪事实的人或者单位告知有关部门报告其发现犯罪事实的情况,一般来说报案时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报案人或是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如被害人报案),或是没有直接关系(如目击者)。

刑事控告则特指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受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控告内容较详细,一般都会涉及事实和行为人的情况。也就是说,首先,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其次是有明确的指控对象。

Q: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控告?

A:《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控告一般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检察、法院提出。

Q:控告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A: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提起控告,但内容应做到客观、真实。

Q:控告可能产生哪些结果?

A:《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Q:刑事控告的受理机关分别有哪些?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和侦查;检察机关受理和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