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七十年租期”不能认定为“以租代买”
2018年3月2日
近日,金道所赵箭、廖志松律师代理一起涉及土地非法占用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最终复议机关认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予以撤销,行政相对人张某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而得以维护。
涉案纠纷前后经历了十余年时间,起因是一份2004年的农村集体土地租用协议。当时,行政相对人张某为支持新农村发展,与村集体签订《立卖断契》,约定张某向村集体购买小学旧房,并租用旧房的四周山体,租期为七十年,定价28万元一次性付清。之后,该村部分村民一直举报村委员会违法,要求纠正错误,收回集体公房和集体土地。其间,村民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一起,当地国土资源局也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对本案进行多次调查,但结果是明确对本案进行查处缺乏法律依据。但村民又到省里上访,经领导指示,当地国土资源局再次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张某的行为属于“以租代买”方式非法占用土地,并于2017年9月26日对行政相对人张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3096平方米土地。
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张某将意味着所有的投入打水漂,剩余的近六十年土地使用权将被剥夺,而且落下了非法占用土地的恶名声。当张某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找到金道所赵箭、廖志松律师后,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当地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确实存在违法之处,张某才看到些许希望。
接受委托后,律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罗列了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多处错误之处,特别指出本案中“仅凭租期七十年就认定申请人与村集体之间是买卖法律关系”,行政处罚认定“以租代买”缺少充分依据。在复议案件受理之后,承办律师又及时联系办案人员阅卷,反复与其沟通案件相关情况,并且前往纠纷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最终,当地人民政府顶住各方压力,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着重强调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但地方政府机关有时却“依领导批示行政”,将上级领导的批示作为办案的准则和导向,这样的执法办案以目的为导向,往往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也难以经受法律的考验,行政相对人此时应当坚定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