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潭海律师为聊城市财政干部讲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7年4月21日
2017年4月18日,我所高级合伙人王潭海律师应邀为浙江大学与聊城市财政局共同举办的财政干部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班讲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而制定的条例,其前身是国务院1987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处分条例》具有以下亮点:一是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是根据不同的违法主体,详细列举了16类财政违法行为种类;四是赋予了执法主体银行存款查询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公告权等执法权力;五是细化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此外,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也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这不仅符合行政法律体系中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