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信贷服务中介公司的法律风险分析
【摘要】: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信贷服务中介公司(以下简称P2P网贷公司)成立至今,P2P网贷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发展为现在的上千家。但是由于其市场准入标准低,平台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平台因运作不当,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罪等犯罪。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P2P网贷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法律风险。 【关键词】P2P;网贷;中介;法律风险
P2P,英文叫做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借贷,或称个人对个人借贷。而P2P网络信贷服务中介公司(以下简称P2P网贷公司),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个人对个人借贷中介服务的公司。其成立的前提是,需要贷款的人群通过P2P网贷公司的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P2P网贷公司帮助确定借贷的条件并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书,同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中介平台的汇报。 P2P网贷公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2005年,最早的P2P网贷公司Zopa在英国上线,此后风靡西方国家,欧美P2P公司遍地而起,例如美国的LendingClub和Prosper。中国第一家本土的P2P网贷公司始于2007年拍拍贷的成立,同年宜信网贷平台也开始上线,随着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全国网贷平台数量在显著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P2P网贷平台2000余家。 P2P网贷公司设立简便,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以在互联网开设网站进行网贷中介服务。在如此低的准入门槛之下,P2P网贷公司存在很多问题以及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P2P网贷公司可能存在7个问题:1、如民间资金进入限制性行业影响宏观调控效果;2、容易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6、信用风险偏高;7、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印象贷方利益。银监会提到的问题涵盖了政策、监管、社会影响等等方面,而本文将着重从法律方面看待P2P网贷公司的法律风险问题,经研究分析,P2P网贷公司存在如下几项法律风险。
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2014年开始,P2P网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已经多起,且数字仍然在不断上升中,全国各地均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打击P2P网贷公司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符合两种情况,一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且个人非法吸收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解释:如同时具有以下四种情形,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认定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P2P网贷公司在运作模式中应该是在出借方与借款方达成一致后,将出借方的资金直接提供给借款方,即出借方提供的资金等于贷款方需要借款的资金。若P2P网贷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又或者吸收借款方提供的资金大于贷款方需求的资金情况,如P2P网贷公司自己作为贷款人融资,且吸收数额大于20万元,并且主观上上故意造成这种情况,则直接满足了解释规定的4种情形,即P2P网贷公司利用合法的服务中介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并且,P2P网贷公司为获取资金必定是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宣传;此外,P2P一定是承诺还本付息能吸引出借人提供借款,并且,通过网络方式借款一定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综上,P2P网贷公司如利用自己中介的地位,通过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并且主观存在故意,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除了上述分析的P2P网贷公司自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网贷公司还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如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实现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资金的金额大于法律规定的个人20万元,企业100万元的规定,则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P网贷平台为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获取借款人的服务费,构成与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拾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案件: P2P网贷平台“东方创投”合伙人邓某及李某,因通过网络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只在前期发了少数真实的融资项目,此后虚构借款人,发假标自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 由于P2P网贷公司成立条件容易,已有不法分子成立P2P网贷公司,故意通过网贷平台通过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直接涉嫌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巨大。只要行为人注意使对方陷入“行为人属合法募集资金”、“行为人属于正当募集资金”、“行为人的集资获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出资后会有回报”等错误认识,足以使对方出资,则构成使用照片方法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要求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 P2P网贷企业或负责人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P2P网贷平台通过虚构贷款人的方式获取借款人资金,并在获取资金后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如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等行为的,并且诈骗数额达到法定数额,则P2P网贷企业或负责人涉嫌集资诈骗罪。 P2P网贷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重要的一个区别为,是否对收集到的资金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反之,涉嫌集资诈骗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案例: P2P网贷平台优易网在2012年成立,2012年12月21日,优易网“”停止运转,网站无法正常交易,三名负责人缪某、王某、蔡某当日便失去联系。犯罪嫌疑人表示,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标的均是假的而集资所得主要投向了期货股市由于资本市场投资失败终至无法偿给网贷平台出借人。本案现经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为被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案件尚未判决。
三、涉嫌职务侵占、非法挪用资金犯罪 公司、企业或者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或者挪用单位资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非法挪用资金罪。P2P网贷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资金并非即时、直接打入借贷各方账户,产生大量在途资金的沉淀。如此巨额的资金由平台掌控,一旦P2P网贷公司内部人员疏于自律,很有可能涉及犯罪。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由网贷公司管理的出借人的钱占为己有,则涉嫌职务侵占罪。若利用职务便利将网贷公司的钱挪出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则涉嫌非法挪用资金犯罪。两者区别在于,获得公司的钱后的目的是占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意思还是目的为使用公司的钱,但没有占有的意思。P2P网贷公司接触的客户资金巨大,但对办公人员的监管做不到像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严格,加上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金钱的驱使下,极有可能涉嫌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270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涉嫌洗钱罪的风险 P2P网贷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贷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核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便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隐秘、安全、快捷的通道,极有可能涉嫌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遵义,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如不法分子将P2P网贷平台借贷业务用作洗钱工具,作为出借人在P2P网贷平台上向他人出借款项,P2P网贷公司在服务上直接提供了协助,即P2P网贷公司在客观上已经符合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主观上存在明知的,则直接涉嫌洗钱罪。如何认定P2P网贷公司是否主观上明知,将根据情形判断,比如P2P网贷公司发现有出借人存在以特别低利率在平台上出借资金,且资金金额巨大,则应当对其进行限制并进行审查,否则P2P网贷公司的行为可能为应当知道且放任的情形,构成主观上明知,将涉嫌洗钱罪。 相关法条: 《刑法》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涉嫌非法广告的风险 P2P网贷公司在宣传自己网贷平台服务或网贷产品的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的,将面临虚假广告罪的处罚。P2P网贷公司在网上为自己宣传时,必须严格广告法的规定,作出如实陈述,不可故意对外过高宣传向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将获得的报酬、利润,以此来吸引资金。 相关条文: 《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涉及的是四类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口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4、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P2P网贷公司能从事也的业务为中介服务,如果P2P网贷公司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由于P2P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湖综合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语】 综上,P2P网贷公司由于准入门槛低,P2P网贷公司质量参差不齐,部分P2P网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迫切需要国家立法部门、监管部门根据P2P网贷公司的特殊性,从制度上、监管上采取必要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同时,P2P网贷公司更应加强自身法律风险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规经营,杜绝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