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与趋势浅谈
2014年,笔者代理了多起电商及互联网相关的纠纷案件,办案过程中碰到了诸多传统案件中未曾遇到的问题,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和解决也不断地收获些许心得体会,在一年的末尾简单做个梳理,权当是年度专业小结,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讨论。 一、办理电商案件的重要前提和难点 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法院而言,电商案件的一个最大难点来自于法官短时间内(即便有过三次以上开庭)难以建立起对涉案电商经营模式和背景的全面了解,可一旦脱离了这个大背景单刀直入的分析案件就难免会有偏差。 例如笔者代理的一则淘宝客作弊引起的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为了弄清淘宝客的业务流程,笔者到当事人公司里待了整整两天,分别向技术团队及运营团队请教,才弄懂了大致情况。很显然,这些情况很难在开庭时全部有效的传递给法官,即便如本案的主审法官有充分的耐心(及好奇心),庭审程序上也没有给你那么多可以展开的环节,即便可以展开,法官原有的知识背景和对互联网的了解程度也都会影响到他对案件背景的认识。当然,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情况也是一样的,于是双方为了抢夺有限时间内的话语权进行各种对抗和相互否定,这样做更加有可能打乱了法官的认知过程。 事实上,并非笔者过分强调电商案件的特殊性,稍微对电商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跟传统商业相比,电商的“玩法变了”(参考胖胡斐著《玩法变了》一书),所谓的商业模式和互联网思维不再是一些空洞概念,而是经过实战检验的更优商业策略。对这些不了解的话,就经常会出现不少法律人动辄评价各种互联网免费模式(参考克里斯•安德森编著《免费:商业的未来》一书)是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从这个角度上看,笔者要给设立电子商务合议庭的广州中院点个赞,这是与时俱进的做法,只有主审法官愿意在庭审之外主动、全面的了解这个领域,进而做到专业化,才不至于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做出经不起推敲的裁判。正如在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中(QQvs扣扣保镖),广东高院的判决并没有随意引用反法第二条的诚信原则(不少法院喜欢用这种“偷懒”的方式),而是从权利边界的角度展开丝丝入扣的分析说理,使得最终的判决结果契合网络经济的内在规律,进而对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性参考价值。
二、证据形式变了 显然电商行为的依托是网络,因此而产生的证据多为电子形式、数字形式的,无论是用户协议、规则、用户行为数据、交易记录、软件系统都是如此,而且这些证据随着电商行为的演变实时发生着变动,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固定和呈现这些证据呢? 传统的做法是公证,但网络环境下,难不成数据每一次发生变化都把公证处找来公证吗(试想一下,每次我们注册一个网络账号,点击同意一份电子合同的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要把公证处找来做个公证,这将是怎样的场景)?引入新型的证据固化手段是电商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几年前就开始推动时间戳的应用,至今已有不少电商企业接受这种工具,个别法院(例如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也开始引入,这都是值得欣慰的进展。但对时间戳、公证云等电子手段固化而来的证据,从技术上、法律上详细分析和论证并最终给出明确结论的案例却还很少 笔者2014年代理了两个与此相关的案件,一则是代理某品牌诉网络卖家销售侵害商标权(假货)的案件,与传统的公证购买取得侵权产品不同,我们直接采用了时间戳作为取得侵权产品的第三方见证工具,可惜的是,被告在庭审中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回避了对我们取证方式是否合法的认定,直接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另一则案例的效果更好一些,笔者代理一个被垃圾专利持有人投诉并起诉的网络卖家,事实上他的产品早于对方专利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对方也正是看到这款产品的热卖程度才去抢注了一个专利(这种情形非常普遍),但苦于无法在专利数据库中找到在先的专利作为对抗,所以我们想到了用这款产品在淘宝上的交易记录——宝贝快照作为提出专利无效的主要证据,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这种经过正规第三方平台留存的电子记录给与了充分认可并宣告对方专利全部无效。 笔者认为,随着电商进程的深入,很快就会有更多相关的判例出现,就像公证手段刚刚引入司法审判时一样,电子证据固化手段的引入又将带来程序法上的崭新实践。
三、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开始转移 传统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实体的财产或者赔偿,但电商案件当事人更多的诉求集中在对虚拟财产(尽管这不是一个专业术语)、数据信息、网络资源的争夺,争议焦点也从索赔转移到权利冲突的是非对错上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也要放到网络环境中去分析,网络纠纷当事人很清楚一点,个案中所得到的赔偿是有限的,能否通过个案确认其对网络资源的独占才是关键。例如日本电通起诉财付通、支付宝电子支付方法专利侵权的案件,电通公司在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任何赔偿,而是要求停止侵权,一旦成功则有可能迫使对手退出竞争市场。再如,“3Q大战”中腾讯要求用户二选一导致的奇虎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就正是基于两个公司争夺用户所引发的;再举一例,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一案,爱帮网将大众点评收集到的各种本地服务信息“拿来主义”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映的正是电商当事人对数据信息控制权的争夺。 在这样的趋势下,电商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将可能变得越来越难,都说“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问题”,但电商案件当事人不完全冲着钱去的,他们想要的是判决,是判决背后所划分出的市场机会,可能这样的趋势会为惯于调解的法官所不喜,但却给善于思考、敢于创新的法官提供了大量的机会。笔者个人也更倾向于判决,毕竟在网络时代,诸多规则都还在推倒重来的过程中,而且立法的滞后性在飞速发展的网络经济面前显得更加突出,这时候如何让电商活动有章可循,判例无异是解决问题的最直接而有效的方式,比起调解这种逐个击破的方式,判决则可让更多未来有可能的争议消失于无形。
四、文科思维的理科表达很重要 传统案件中,我们经常见到双方代理人侃侃而谈的情景,口才好的律师甚至可以结合时事、政策、情理把庭审中的陈述和辩论变成脱口秀。在电商案件中,这样文科化甚至文艺化的思维和表达方式似乎收效甚微,反倒是理科中常见的数据分析、科学实验、技术比对等更有说服力。笔者代理的平台避风港类型案件,为了帮助法官认识到电商平台和线下交易市场、商场的区别,曾列举了平台的用户数量、商家数量、日发布商品数量等多项数据,对比之下,法官很快了解到电商平台的体量远非实体市场可比的事实。 再比如前文提到的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双方均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专业机构的分析报告、专家证人等证明各自的主张,这种实证化的表达方式在传统案件中并不多见。相信今后律师办理电商案件过程中,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研究如何把这些技术性的信息在法庭上更直观的呈现出来,包括呈现角度的选择、呈现方法的应用、呈现主体的合作等等。
五、小结 无论我们愿不愿意,网络都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想见,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网络带给法律人的挑战将愈发频繁和严峻。对此,我个人觉得不应该排斥,反倒应该庆幸和感激,在充满不确定性(参考凯文凯利著《失控》一书)的网络时代中,以寻找确定性为己任的法律人不正是有了绝佳的施展舞台吗?新的一年,把互联网作为最好的礼物,带着她继续奋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