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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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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力律师代理“蔓葆MAMBOBABY”商标驳回复审案获成功

2015年1月27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杭州曼波鱼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了有关第11628843号“蔓葆mambobaby”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玩具出租;幼儿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游乐园;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婴儿与母亲企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994958号“妈妈贝比;MAMABABY”(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商标近似为由,部分驳回了该商标指定在“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委托江力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案例分析:
      代理人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读音以及商标寓意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二、申请商标早已被申请人长期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显著性极强。
复审结果:
      商评委接受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