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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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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动态

※12月26日,本所主任胡祥甫律师代表杭州市律师协会参加由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主持的浙江省律 师工作考察会议,浙江省司法厅厅长赵光君,副厅长吴强军,省律师协会章靖忠等参加了会议。
※12月16日,本所主任胡祥甫律师参加由杭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戍标主持的杭州市律师工作考察会议 。会上,杭州市司法局局长洪慧萍,本所主任、市律师协会会长胡祥甫律师作专题回报。杨戍标副市长充分肯定了杭州律师围绕党和政府 的中心工作,为化解金融危机所作的积极努力。
※12月,本所刑事法律部夏家品律师荣获杭州市律协2008年度“先进通讯员”称号。
※12月,本所主任胡祥甫律师陪同杭州市市长蔡奇接访一事,《中国律师》第12期以《胡祥甫:社会需要宽 容,更需要公正、公平》为题作了报道。
※11月,本所主任胡祥甫律师的《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律师的执业宗旨》一文在《中国律师》第11期发 表。
※11月28日,本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法律部主任王全明律师荣获杭州市律师协会评定的“杭州市十大公益 律师”称号。 ※11月,由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吴家曦局长主编,本所胡祥甫、朱智慧律师等人担任编委会委员,本所朱智慧 、王全明、崔海燕、申柱石、郭力、江力、李政、李俊凤、吴海珍、王嫣等律师参与编写的《中小企业创业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一 书,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11月7日,本所共同承办的“2008中小企业法治论坛”在杭州黄龙饭店顺利闭幕,这已是本所连续第二年承 办“中小企业法治论坛”。此次论坛以“创业创新、转型升级、风险防范”为主题,共计270余人参加论坛交流。
论坛上,陶海英律师作题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的主题演讲,朱智慧律师作题为“企业 法务人员办案实务(事后救济)”的企业法务培训。此外,本所朱智慧、申柱石、赵箭等律师还现场为部分企业代表免费解答了法律问题 。
※11月7日,在2008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上,本所陶海英律师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风险分析及解决》 一文荣获二等奖,王力的《借鉴美国经验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就业促进中的作用》、胡淑莉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困境和制度完善 》论文分别荣获三等奖,陈明律师的《公司并购整合中的法律风险》、赵箭律师的《论中小企业商标战略与驰名商标的认定》论文分别荣 获优秀奖。
※11月2日,本所主任胡祥甫律师受金华市律师协会的邀请,以全省律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宣讲团成员 身份,为金华律师作题为“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律师的执业宗旨”的讲座,深受好评。
※10月29日,本所主任胡祥甫律师在新一届浙江省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被省人大聘为新一届浙 江省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10月29日,本所高级合伙人、国际经贸法律部主任崔海燕律师在浙江省国际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上,经推荐被任命为常务委员。浙江省国际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是浙江省国际商会的分支机构,经国际商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受国 际商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该委员会将致力于通过国际商会平台加强与涉外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优质的涉外经贸法 律服务。
※10月,本所合伙人、国际经贸法律部律师郭力的《法院裁判文书全公开制度的构建》一文(文章详见《金 道律师》2008第三辑)在《中国律师》2008年第10期上发表。
※10月20日,本所主任胡祥甫律师陪同杭州市市长蔡奇在下城区政府约见信访联络人员和信访群众,为市长 信访接待提供法律咨询。
※10月15日,本所首期“民商法律沙龙”举行,由特邀顾问 ——前省高院法官屠有根主持并主讲“无效合同 诉讼时效研究”。沙龙上,屠有根先生详细解读了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月19日至22日,本所合伙人、公司法律部赵箭律师受邀参加了在广东召开的首届中国知识产权律师论坛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08年年会。会上,赵箭律师被增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9月17日,本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部主任胡东迁律师承办的原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台州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受贿一案,经辩护,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改变定性,认定孙某某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月12日,本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部主任胡东迁及夏家品律师承办的常山县首例新类型受贿案——原XX 高速公路常山XX检测站站长毛X X私分国有资产、受贿一案,经成功辩护,二审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 撤销常山县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