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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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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裁判文书全公开制度的设想及构建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的迅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和治理模式在不断发生着深刻变化,全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人民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日益加强,但是另一方面,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和进一步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因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改进直接关系到社会对法院工作和社会公信力的评价,也一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作为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执业人员,也有一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的社会责任。因此,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的体会,提出设立法院裁判文书全公开制度的想法和建议,与各位法律界同仁一起探讨。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普遍约束力,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因此在法学理论上,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必然成为另一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依据。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经常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某些受到社会舆论和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其结果会不得而知或远不同于民间的期待?为什么相同或类似情节的案件,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会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鉴于这些疑问,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大众的质疑,而这种猜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公众没有渠道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案情和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类似案件之间证据采信角度和判决适用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其结果是导致了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不理解、不相信、不认同,这从根本上损害着司法权威,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信任。笔者认为通过公开裁判文书的方式,这个问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避免的。
1.法院裁判文书全公开制度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宪法对于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规定。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公开宣判是体现公开审理这一宪法原则的重要方面,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是人民群众了解、监督审判工作的一个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对法院依法裁判进行保障的一个程序设置。《刑事诉讼法》第 183条规定:“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34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公开宣判的具体条文,但是也应该体现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制定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本质上属于案件公开宣判的形式之一,也是公开宣判活动的延伸,因此是对案件公开审判这一宪法原则的贯彻和执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法院裁判文书全公开制度的社会意义。公开宣判是公开审理的延续,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将通过依法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宣布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重要诉讼活动,其在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实现司法价值中的发挥的作用更为巨大和直接。法院从案件受理开始到最后案件处理终结,其中涉及的法律程序很多,时间跨度很长,但是最后的归结就是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直接反映了法院对案件实体和程序处理的全部过程,其内容的公开有着深厚的社会意义。首先,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群众更深层次地了解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裁判文书的公布,是社会和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查阅,使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所关心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机会了解不同但相类似的案件在查清事实、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上的差异,从而有助于打消疑问,增强他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从而更好地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其次,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法院在案件审判活动中,同时也依法承担着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功能和任务,目前一般的当事人及人民群众所认知的法律,绝大多数是从法院判案的结果认识的。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及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最鲜活的题材,法院审理的案件直接来源于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人民群众能够有机会更清楚地了解法律规定的处理程序,了解法律对具体权益、行为的保护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推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最后,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有利于法院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并防止司法腐败。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体现,通过裁判文书,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法院审判人员的个人案件审判能力,并对法院整体业务素质作出评价。裁判文书的公开,必将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审判业务能力和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促使法院不断重视案件实体和程序审理的规范,确保审判质量;同时,客观上也必然对防止个别审判人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等有碍司法公正的现象起到的监督和预防作用。
3.法院裁判文书全公开的方式和途径。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宏观到具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的方式和程序都予以了较为详细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保障了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但是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条文,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操作规定。笔者注意到,虽然现实中各地法院系统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在逐步实施裁判文书公开,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在公开的广度和范围、方式和程序上都不一而足,有的只是有选择性的公布极小部分裁判文书,有的公布了一些过时的已经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裁判文书,但都没有到达全公开的程度。笔者认为,鉴于社会传播媒介的不断发展,可供裁判文书公开的媒介和平台也日益增多,且越来越为方便。现实中,案件审理公开包括公开宣判的的方式已经不限于在法院布告栏张贴公告或人民群众亲自到审判法庭旁听案件审理或宣判,许多法院通过利用互联网的方式来公布开庭公告、直播案件的审理、宣判,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符合社会的发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当数量的基层人民法院均设有自己的网站,法院完全可以将全部裁判文书放置于网站服务器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和阅览,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操作简便,方便快捷,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节省社会资源,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此外,笔者还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查询接待人员,公民凭有效证件经过登记手续后可以对裁判文书进行免费查询和阅览,也不免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对司法公正性的误解,根源之一在于人民群众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知,而法院对公开宣判工作的疏忽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缺失与此不无关系。笔者认为,心底无私,公开公平,裁判文书的全公开没有也不应有任何障碍,这项制度完全可以通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的形式予以推进。法院裁判文书的全公开,一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宣判的要求,是社会法制教育最鲜活的题材;另一方面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有助于法院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法院公信力,是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构成部分。虽然目前部分法院已经将部分裁判文书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但是比例还很小,公民直接到法院查询和阅览裁判文书也尚无途径,更没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提供操作保障。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多方位多途径建立裁判文书公开查询平台,并逐步增大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最终实现裁判文书的全公开,以实践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司法便民,共同创建和谐的司法秩序。
——————————————————————————–   *郭力,本所合伙人、国际经贸法律部律师,浙江省青年联合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