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短视频、公众号、小红书、社群传播高度活跃的今天,企业遭遇负面评价已经不再是偶发事件。消费者“避雷”、博主“测评”、媒体“爆料”、同行“评论”,都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形成传播声量。对企业而言,最棘手的问题往往不是“能不能接受批评”,而是如何判断一段负面内容是否已经从正常评价越过边界,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权保护并不是企业用来屏蔽差评的工具。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经历发表意见,媒体和公众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监督,原则上应当受到尊重。但是,法律同样不保护以“测评”“维权”“复盘”为名,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片面事实误导公众、贬损企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本文结合笔者代理的一起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尝试梳理企业面对“差评”“黑稿”“测评翻车”时的判断标准和维权路径。为保护当事人商业信息,以下案例事实作必要匿名化处理。
一、负面评价不当然侵权,但有三条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誉权。对企业而言,名誉并非抽象的“面子”,而是市场信任、品牌信用、交易机会和融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也为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保留了必要空间: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因此,判断企业名誉权侵权,不能只看内容是否“负面”,而要看其是否越过三条边界:
第一,事实是否真实、完整。真实事实可以被评论,但不能被剪裁成相反结论。
第二,表达是否就事论事。尖锐批评不当然违法,但人格化辱骂、标签化攻击、将缺乏事实基础的信息指向企业经营等表达,容易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第三,发布者是否尽到与其身份相匹配的审慎义务。普通消费者、专业测评博主、商业媒体、同行经营者的核实能力、传播影响和注意义务并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发布的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也特别关注网络侵权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并明确自媒体“黑稿”、流量化不实报道、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等行为,均可能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
二、案例:一段“复盘视频”为何构成新的侵权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宠物食品品牌曾因网络账号发布“企业经营主体不实关联”“产品没有许可证”等内容提起名誉权诉讼。前案法院对两类言论作了区分:
关于“产品许可证”部分,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曾存在未喷印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客观情况,相关言论未被认定为名誉权侵权。
关于“企业经营主体不实关联”部分,法院认为发布者在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将特定标签指向企业品牌和产品,足以使公众对企业经营主体形成错误认识,造成企业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前案最终判令账号实名主体在抖音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损失。
争议并未止于前案。前案判决履行后,相关账号又发布一段“复盘视频”,继续围绕前案争议进行叙事,并称“两年后突然被品牌起诉”“证据全网消失”,配以“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问题”“法院认定没有生产许可证是客观事实”等表达。视频发布后,账号还在粉丝群内发布相关内容,引导粉丝点赞、收藏、转发。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企业关注的程序细节:账号实名主体、实际出镜人和实际发布者并不当然是同一人。企业起诉时,首先能够锁定的是账号实名主体;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际出镜人曾到企业经营所在地报警,出警记录载明其称自己与该品牌曾因名誉权问题发生纠纷,并在抖音发布法院判决后又被起诉。企业据此结合视频出镜画面、视频中“本人愿意为以下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账号发布行为等证据,申请追加实际出镜发布者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最终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其应当为案涉视频言论承担责任。
企业再次起诉。法院在后案中认定,虽然案涉视频没有直接点名企业名称,但结合账号过往纠纷、粉丝群内容、视频评论互动等语境,一般公众可以识别该视频指向前案企业,因此“不点名”并不能当然阻断侵权指向性。
更关键的是,法院对两类表达作了明确区分。
第一,关于“证据消失”的表达。
法院认为,视频本身相关表述尚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当然认为“证据消失”系企业所为;但账号在抖音群中发布“把所有新闻报道清理了”等内容,明显将相关内容消失的原因归结于企业,且没有事实依据,属于刻意塑造公众对企业的负面印象,构成诽谤。
第二,关于“没有生产许可证”的表达。
前案判决认定的是外包装“未喷印生产许可证编号”,而不是企业或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发布者将前案判决内容曲解为“法院认定没有生产许可证是客观事实”,已经改变了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含义。即便发布者以消费者监督为目的,也不应在曲解法院判决内容的基础上继续坚持这一表述。该行为超过正常消费者监督边界,构成名誉权侵权。
后案最终判令相关主体删除案涉视频,并以案涉抖音账号向企业赔礼道歉;同时支持企业部分合理维权费用。
三、这个案件提示了什么
第一,“没有点名”不等于没有指向性。
网络表达的指向性,不只看是否出现企业全称、商标或负责人姓名。账号历史内容、评论区互动、粉丝群讨论、视频配图、发布时间、前后纠纷背景,都可能共同指向特定企业。对发布者而言,用“大家都懂”“不点名”“打码”等方式规避,并不一定有效。
第二,“事实片段”不能被拼接成失实结论。
企业经营中难免存在投诉、整改、包装瑕疵、历史争议等事实。公众可以围绕真实事实发表评论,但不能把“包装未喷印编号”说成“没有生产许可证”,也不能把缺乏事实基础的信息嫁接为企业自身问题。事实片段一旦被重新拼接、概括、放大,足以使公众形成错误认识,就可能构成歪曲事实。
第三,测评博主、带货账号的注意义务更高。
产品测评具有消费提示功能,也可能带来商业流量。专业博主通常具备更高的信息获取能力和行业认知能力,其内容也更容易被粉丝信赖。如果测评账号同时销售同类商品,甚至与被评价企业存在潜在竞争关系,那么其言论就不仅是普通消费者吐槽,还可能具有商业评价和竞争影响。此时,发布者应当对事实来源、测评依据、表达方式承担更高的审慎义务。
第四,判决后的“二次发声”仍可能构成新的侵权。
不少名誉权纠纷在判决或调解后,还会出现“复盘”“回应”“声明”“挂人”等二次传播。企业和个人都应注意:对案件表达观点可以,但不能歪曲裁判内容,不能暗示对方操纵司法、清理证据、恶意打压维权,除非有充分事实依据。否则,即使第一次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二次发声仍可能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第五,账号实名主体之外,也要追查实际发布者。
网络侵权案件中,账号实名主体、账号实际控制人、视频出镜人、内容策划者、群聊发布者可能彼此分离。如果企业只起诉账号实名主体,可能遗漏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果只起诉出镜人,又可能面临账号权属、发布权限、删除能力等方面的证明障碍。较稳妥的做法是围绕“谁控制账号、谁制作内容、谁实际发布、谁扩大传播、谁从中受益”搭建证据链。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平台实名信息、视频自述、聊天记录、群公告、账号经营信息等,都可能成为追加共同被告的重要依据。
第六,企业维权不要只盯赔偿。
名誉权案件中,经济损失往往较难精确证明。企业更应重视删除、更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合理维权费用等请求。若侵权内容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且继续传播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及时删除或停止发布相关内容。
四、企业遇到差评、黑稿、失实测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步,及时固定证据。
企业应保存原始链接、账号主页、视频内容、评论区、转发记录、粉丝群内容、点赞评论收藏数据、发布时间、账号认证或经营信息等。仅截屏往往不够,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电子数据存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第二步,核实账号背后的责任主体。
企业不要只看账号昵称,也不要当然认为账号实名主体就是全部责任人。可以通过平台投诉、调查令、诉讼中申请平台披露、报警及调取出警记录、核验视频出镜人身份、梳理群聊发言等方式,判断是否存在实际运营人、实际发布人、共同策划人或共同传播人。必要时,应及时申请追加共同被告,避免责任主体遗漏。
第三步,先判断内容类型。
对于真实消费体验中的一般差评,企业应优先通过售后、解释、补救来处理。对于事实失实、恶意剪裁、侮辱性表达、将缺乏事实基础的信息指向企业、虚构质量安全问题等内容,则应进入法律评估。
第四步,控制公开回应的尺度。
企业回应越快越好,但并非越强硬越好。公开回应应围绕事实、证据和合规材料展开,避免情绪化对骂,更不宜直接给对方贴“造谣”“敲诈”“黑产”等标签,除非已有充分证据支持。
第五步,分层选择维权路径。
轻度失实内容,可以先通过平台投诉、私信沟通、律师函等方式处理。传播范围较大、指向明确、损害已经显现的,可以考虑起诉并主张删除、更正、赔礼道歉、合理维权费用。对正在快速扩散、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内容,应尽早评估行为保全的可行性。
第六步,为损失证明提前准备材料。
如果企业希望主张经济损失,不能只说“影响很大”。应尽量准备销量下降、订单取消、客户询问、合作中止、融资或招商受阻、售后投诉增加、平台数据波动等材料,并说明这些损失与侵权内容之间的关联。
结语
企业名誉权保护的难点,从来不在于“能不能批评企业”。真正的问题是,批评是否建立在真实、完整、合理的基础上。
对浙江民营企业、电商企业、本地生活品牌和制造业企业而言,品牌声誉常常来自长期经营积累,却可能因为一段短视频、几张截图、一次失实测评迅速受损。法律不会要求企业承受每一句刺耳评价,但也不会允许企业用名誉权阻断正常监督。企业真正需要做的,是在事实、证据和规则之间找到清晰边界:对合理批评及时改进,对失实诋毁依法维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测评也不是免责标签。越是有影响力的表达,越应当经得起事实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