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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2026年08月05日
金道观察 | 企业做外汇套期保值亏了钱银行要赔吗?——从一起外汇期权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的银企攻防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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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团队代表银行办结了一起与外贸企业之间的外汇期权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企业因卖出美元看涨期权产生近千万元亏损心有不甘,经年投诉两获监管意见,再提仲裁要求银行全额赔偿。银行全力应对最终被认定无责。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鉴于本案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争议成因及解决、对银行的业务合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故笔者将结合企业方、银行方、裁判方三方视角,围绕金融衍生品种业务中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构建这一核心内容,对银企攻防思路、业务合规启示等关键问题进行复盘研究。


一、外贸企业套期保值:从一笔落袋为安的期权费说起


B公司是一家出口型外贸企业,年创汇近4000万美元,是某地排名前列的外贸企业。B公司在多家银行办过多年外汇衍生品业务,算得上是外贸业务的老手。2022年起A银行开始为B公司叙做外汇期权业务。B公司在A银行做了一系列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中办的比较多的是“卖出美元看涨期权”的业务。这是一种什么交易策略呢?就是B公司向A银行卖出美元看涨期权,A银行先支付给B公司一笔期权费;作为对价,B公司承担一项义务(如果到期时市场汇率涨过了执行价格,A银行有权行权,按执行价格与B公司交割美元)。通俗说,如果约定日汇率不触及A银行的行权价格,期权费B公司白赚;如果约定日汇率超过A银行的行权价格则B公司就必须无条件按行权价格向银行交割美元,届时B公司账面的浮亏(即B公司如果不做这笔交易,该情况下,在交割日可以按照现价去结汇成人民币;做了这笔交易,在交割日只能拿手头的美元进行交割或按现价去人民币购汇后再向银行按执行价格交割)可能远远超过期权费收入。这类只有一种策略的期权交易也称为单腿期权。因为没有其他风险对冲的策略,故B公司需要承担判断错误的风险,可见单腿期权是风险较大的一种策略。而对于银行来说,A银行并不是与企业进行汇率对赌的一方。银行每跟B公司做一笔业务,根据风控要求必须跟银行间市场的对手方叙做一笔方向、要素一模一样的交易进行背对背平盘,把风险原样对冲出去。通俗说银行是代客交易的服务商,不是企业汇率投机的对赌盘。汇率涨跌的盈亏,最终都由企业自己来承受。


根据业务叙做时的外汇市场行情,对B公司来说,这是一笔精明的交易:B公司有真实出口收汇需求,用期权锁定汇率,用期权费作为收益的补充,将业务的整体收益予以锁定。这种做法是监管一直提倡的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模拟损益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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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到9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从6.70附近一路涨到7.35附近,刷新近十五年高位。B公司的套保策略出现问题,卖出的看涨期权仓位浮亏最高时接近900万元。这期间A银行多次上门沟通,定期发送市值评估报告,还在人民币阶段性升值、浮亏收窄的窗口期劝它减仓。B公司并未听从银行建议而是选择展期观望。等到交易到期,B公司既不交割,也不平仓。A银行只能按合同终止交易,一算账B公司还倒欠银行一笔款项。


B公司老板在此时对交易结果表达了不满,认为公司财务背着他做了大量的复杂期权交易导致公司亏损,主张应该由银行承担全部亏损责任。为此B公司经过近2年的时间进行取证准备,把A银行投诉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后出具了两份调查意见书,指出A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随后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A银行赔偿它的全部损失。


二、企业索赔思路

复盘企业的索赔路径,企业下了环环相扣的四步棋。看懂了这套棋路,就看懂了同类纠纷的大致维权思路。


第一步,民举官究找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企业需要自行证明金融机构的违约行为或不法行为存在,而通过举报的方式让监管部门以依法履职的方式进行调查,则金融机构必须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一般会拿出相关材料以证明自身没有违约行为或不法行为,这也是很多金融纠纷案件中维权方常用的方式。B公司经过多方投诉,最终拿到两份调查意见书,里面指出A银行存在几点问题,包括业务规则介绍不完整、宣传用语不精准、未以单独章节披露模拟情景分析与最大现金流亏损等问题。企业拿着这两份材料再进仲裁庭,分量自然不同。


第二步,狸猫还是太子?款项定性埋伏笔

B公司索赔的损失成因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它主动申请反向平仓时按合同应付的期权费,一种是它到期未交割、银行按合同终止交易产生的违约应结算款项。无论哪种性质都是《期权主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的B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而企业在仲裁中则认为这两笔账是银行违规展业造成的投资损失,主要理由是企业交易的品种系被银行营销人员诱导、被蒙骗的,银行推出的衍生品种是高风险投资产品,银行并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银行诱导企业在没有美元交割时进行展期进一步扩大损失。这些款项究竟是损失还是应付款,一下子就成了仲裁庭需要解决的谜。


第三步,法律适用藏心思

B公司主张本案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关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则。第一,《九民纪要》在法律实务界中影响力巨大,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司法原则。“买卖”二字,很容易让人把本案的套期保值产品与投资理财类产品混淆起来;第二,根据过往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纠纷的惯性处理思路,一旦监管部门认定金融机构行为具有瑕疵,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或多或少能得到弥补;第三,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不利于金融机构。


第四步,一否到底:银行证明“有”比证明“没有”更困难

B公司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基本上是一否到底。一否存在实需。在关于银行是否遵守“实需”原则开展业务时,企业声称办业务时手上没有美元,主张应按企业做业务时的实时外汇收入确定业务的实需;二否授权。B公司老板称对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不知情;三否交易经验。庭审中对B公司在其他银行多年办理同类业务的经历予以否认;四否认知情。对银行的期权费到账短信、市值评估报告,B公司一概称未收到。四个否认,刀刀指向银行“了解客户、客户自主决策”的抗辩根基。


三、银行抗辩思路

面对企业的出招,我们并没有零敲碎打地见招拆招,而是围绕赔偿责任成立的要件,构筑了六条坚固的防线。


第一条防线,企业损失攻防

这是全部抗辩的逻辑起点。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写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2024年版)》确立了一个行业标准:评价套保效果要“期”“现”结合来评价,即应把现货敞口的损益和衍生品种工具的损益加总起来看,而不能单纯把锁定的汇率与到期日的即期汇率比一比,就说套保结果是亏了。本案中B公司一边拿着近4000万美元的年出口收汇,在人民币贬值中坐收汇兑收益;一边单独截出衍生品端的浮亏喊损失。这是没有科学评价企业套保团队工作的一种体现。


第二条防线,法律适用攻防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写得明白,金融消费者是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B公司是年出口近4000万美元的企业法人,办的是依附于外贸的套保业务,与自然人完全不同。在2024年某地生效判决中已明确:此类企业客户不属于《九民纪要》第72条项下的金融消费者,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及衍生品、外汇监管的相关规定。严格说来,《九民纪要》只是司法政策文件,本身就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


第三条防线,适当性义务攻防

查遍资料,银行在外汇期权衍生品业务中的适当性义务并没有明确规范。根据《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为避免歧义,笔者在办理本案时并没有该管理办法,特此说明)定义,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换言之,一般司法实践中适当性义务的规则是跟产品复杂度和客户专业度有关系,随产品复杂程度与客户专业程度而变化,产品越复杂,金融机构义务越重;客户越专业,金融机构义务越轻。银行需要构建的适当性义务应当是这样的一种思路,即:产品是低风险的,客户是专业的,银行是按照规范要求办理业务的。


第四条防线,因果关系攻防

我们预判银行最终是否需要赔偿企业损失的核心是损失结果与损失原因的关系判断问题,即是银行过错引诱企业交易造成的损失还是企业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围绕这一预判的核心,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上我们均做了充分准备。重现了每一笔交易的完整过程,包括企业经办人与银行经办人的每一笔交易对应的微信洽谈内容、交易指令、展期指令、交易证实书、期权费凭证、短信通知内容、持续风险揭示、交易检索表格等。在交易因果关系方面,我们证明每一笔交易和展期不是银行忽悠出来的。证据清晰显示,每笔交易都是B公司主动询价,用着“逢高结汇”“挂单”“加贴点”这些行话,同时在多家银行比价,恰恰说明企业只关心价格、根本不关心具体产品结构、风险等要素。在损失因果关系方面,我们证明人民币贬值是市场风险,但在银行反复提示风险、提供方案之后,B公司自己选择展期观望,到期又拒不发出任何指令导致银行依约进行划扣和平仓。最终亏损是企业自己造成的。


第五条防线,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攻防

针对企业最倚重的两份监管意见书,笔者作了三重辩析:其一,监管意见只是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的书面反馈,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更没有对损失分担作出任何责任认定;其二,行政合规要求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混同,监管上说有瑕疵,不等于民事责任上有过错,不能据此就推定银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三,针对监管意见书指出的几点问题,不回避不躲闪,逐一答辩,最终分析出合规瑕疵只涉及银行自身的风险,并未加重企业风险,更与企业损失无关。


第六条防线,诚实信用是最大的底牌

笔者深知在面对争议巨大、各执一词的案件中,最大程度配合法庭/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和律师必须要做的事情,以诚相待是最佳的诉讼/仲裁策略。在多次庭审中,我们的目标就是将复杂的外汇期权衍生品的概念、规则解释清楚,将交易过程展现清楚。所以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不得不自认其财务负责人为了让银行相信公司确实有大量结汇需求、拿到银行的高额结汇补贴,夸大了公司的外汇存款情况。至此我们的目的即已达到。因为我们相信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约和不诚信行为中获利。


四、三方思路分析

事实真相只有一个,但解读却有三种。企业方读的银行不合规应该让银行赔;银行方读的是对结果没有过错坚决不赔;裁判方读的是判断结果是谁造成的谁来承担责任。三种解读背后,是三种不同的思路。把三方思路摆在一起看,比输赢更有价值。


(一)企业方的思路:银行违规即需要赔偿

企业的思路可以概括为一个公式:违规+损失=赔偿。第一步,用监管调查意见书固定银行违规证据;第二步,证明损失存在。本案中企业方在此处并未精心准备,仅仅证明了因该业务而实际支出的款项,并将全部款项均定义损失。但企业方没有解决的问题是这两笔钱在合同文本里是明明白白的应付款(主动平仓的期权费对价和违约终止的结算款),要完成从应付款到损失的定性转换,就必须否定交易的自主性。因此在庭审过程中企业方对实需背景、授权交易、过往同类交易经验等内容均一否到底;第三步,用没有银行诱导就不会交易以证明因果关系。


(二)银行方的思路:步步合规无需赔偿

银行的应对思路是合规经营无需赔偿。虽然银行在业务过程中被指存在瑕疵,但就业务本身而言银行坚定认为自身是合规经营的。就案件应对方面,我们把责任构成要件拆成过错(不合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逐个检验、逐层设防。过错要件上,用先后多次的适合度评估记录、交易风险说明书、存续期市值评估报告、一份接一份的书面风险提示函,证明银行推介、持续经营方面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并强调行政合规瑕疵不等于民事过错。经过我们的精心应对,企业方的举证漏洞也逐渐暴露,在主协议、风险说明书、每笔交易申请书上的企业盖章确认,都与企业主张交易被诱导、不知情相抵触;在损失存在要件上,我们根据外汇主管部门的业务倡导,以“期、现”结合的套保绩效评价理论证明企业没有真损失。同时也对企业方的索赔数额提出挑战,企业对索赔款项的构成并无法进行有效区分,受损与银行过错之间缺乏关联证据;在因果关系要件上,我们论证没有交易因果关系,交易系企业自主决策,企业虽然主张银行宣传用语不精准,但其自主询价、多家比价、主动展期、到期违约等数个环节又充分证明了企业的自主决策。我们也论证没有损失因果关系,损失原因来自于汇率市场风险加企业自身违约所致。


这套抗辩思路的特点是没有寄希望于一招毙敌,而是靠层层递进的责任构成要件逻辑组成安全冗余,任何一道防线被突破,后面还有防线。不过遗憾的是我们的第一道防线,以“期、现”的评价体系来论证企业没有损失并未得到认可。但在外汇期权交易的商业逻辑上,我们相信终将成为共识。


(三)裁判方的思路

结合本案的最终裁决结果,笔者尝试从中立裁判的视角进行分析,将案件拆成三方面来进行判断。


第一方面,案件基本事实的确认,即损失是否存在

虽然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新颖的观点,即本案企业方无损失,并加以论证(详见前文表格),但这样的观点显然难以被轻易接受。虽然在我们检索到的部分类案中,法院确实把企业能交割时选择展期、另行结汇的行为纳入了损失与因果的评价,暗含了这一思路。但确实无论如何企业账上的资金是在贬损的,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在传统观念上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失的,这一点仲裁庭也明确“风险中性”理念并非认定损失的法定依据。


第二方面,双方义务履行情况

本案中,仲裁庭严格审查双方义务履行的情况以及对结果的影响,故才能明确区分行政监管意见与民事责任认定不能混同适用。


第三方面,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交易因果关系上,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专业程度,即熟练使用“逢高结汇”“挂单”等术语,在多家银行比价同一类套保产品,银行营销人员的“保底”“大概率不行权”这类话术是否足以构成误导,套期保值的企业是否明显不同于《九民纪要》中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都是仲裁庭的考察重点;在损失因果关系上,客户具备交割能力却拒绝减仓,收到银行风险提示仍坚持展期,到期拒不发出交易指令等等,都是本案最终责任认定的核心事实。


五、金融机构衍生品种的适当性义务构建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几乎是这类金融机构被诉案件的兵家必争之地,客户要证明金融机构没尽“适当性义务”,而金融机构则必须努力证明已尽到“适当性义务”。但“适当性义务”在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投资理财、证券期货投资、期权衍生品种交易等不同业务领域中,可能并不是同一套标准。在本案中,监管曾经认定银行在业务推介过程中不审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银行“未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以单独章节的形式披露外汇期权产品在一定假设和置信度之下最差可能情况的模拟情景分析与最大现金流亏损”。而我们认为根据本案所涉卖出看涨期权产品的特征,如果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则企业在衍生品现金流上的亏损将无限扩大。汇率测不准是金融领域的普遍现象,一款与汇率相关的产品要求测算最大现金流损失在客观上是不具备条件的。银行已经通过告知期权产品交易结构的方式明确了最大现金流的计算方式,其风险揭示已经到位。虽然本案的裁决中仲裁庭并未轻易评价或明确其内心确信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但该类纠纷常有,笔者抛砖引玉,尝试构建一个适用于衍生品种交易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以供批判和完善。


(一)衍生品种交易的适当性义务法源

“适当性义务”概括起来就三句话:了解客户。评估客户是谁、能做什么、该做多少;了解产品。说清产品的风险和复杂程度;门当户对,互相匹配。产品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真实需求相匹配。衍生品种交易的适当性义务法源有多重,在法律层面是《期货和衍生品法》。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要“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其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对客户进行适合度评估,并根据“实需”原则为客户匹配产品;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14)》第十九条,则要求银行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做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交易;最新施行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6)》规范了“投资型产品”的适当性义务,明确了“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匹配”的总要求和禁止性行为清单,套保类产品是否符合“投资型产品”的定义,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笔者认为应当不适用投资型产品的适当性义务规则;此外,作为外汇业务的主管部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则确立了外汇交易的实需原则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具体展业方法。


此外适合度评估、风险揭示与适当性义务的关系也在困扰着我们。本文也尝试归纳总结:适合度评估是适当性义务的起点,是客户与金融机构发生关系的前提,金融机构在客户进门时对客户进行评估分类,之后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动态管理;风险揭示是客户的知情同意,是适当性义务在缔约环节的体现。要把产品结构、现金流、压力测试和最差情景讲明白。评估给匹配提供依据,揭示给自主决定提供信息,两者都是适当性义务的组成部分。


(二)衍生品种交易与投资型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比较

在金融消费者投资理财领域,适当性义务的法源是《九民纪要》第72条至第78条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保护对象是自然人金融消费者。这里的逻辑是对信息不对称的矫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75条);未尽义务导致损失的,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实际损失(本金加利息)(第77条);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建议等情形,卖方可以免责(第78条)。更多的是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


在证券期货投资领域,适当性义务的法源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者把投资者一分为二,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要分类管理、特别告知、专门警示,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倒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由期货经营机构证明自己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而对专业投资者,则“谁主张,谁举证”。


在外汇衍生品领域,法源如前所述。客户主要是有外汇套期保值需求的外贸企业等机构,业务目的是锁定汇率风险,服务实体经济,而非保值增值。衍生品归根到底是给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用的工具,不是给企业博取超额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所以这里出现了两个不太常见的重要概念,“实需原则”与“汇率风险中性”。实需原则要求银行不但要评估客户能不能做交易,还要审查客户能做多少交易。交易要有真实的外汇收付背景,规模要与收付汇规模相匹配。这是外汇衍生品适当性义务的独特基因。而“汇率风险中性”则要求企业坚持“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不炒作套利。也可以视作是在外汇衍生品种交易中对于企业主张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的阻却事由。


(三)外汇期权衍生品种交易的适当性义务

通过对外汇期权衍生品种交易适当性义务的法源追溯和与普通投资型产品的适当性义务比较,结合现有案例的裁判者观点,笔者尝试归纳金融机构的外汇期权衍生品种交易适当性义务如下。


第一,了解客户

对客户进行适合度评估,每年复凭、动态管理。特别是了解客户的业务实需背景。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第二,适当匹配

套保产品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真实需求相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合度评估结果,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真实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客户确认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以及根据《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作为真实需求背景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主要风险特征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在营销与交易时应当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第三,风险告知/知情同意

银行风险告知及客户知情同意应在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的全过程中持续进行。在银行与客户签署的主合同文本中,在银行与客户具体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申请文件与交易确认文件,在交易存续过程中,当出现市场波动等风险事件,银行应当予以明确风险揭示或特别提示。


六、从本案引发的合规思考

案子虽然告一段落,但笔者最深的感受是在这类纠纷里各方的输赢往往不取决于法庭上的雄辩,而取决于展业时那些不起眼的细节。以下是笔者的一些合规建议,以免银行和客户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也能够尽量让客户能够真正理解风险、承受风险:


第一,事事要留痕

银行上门拜访客户,别只拍张合影,制作访谈纪要,双方签章很重要。让客户出具声明承诺函,要写清真实贸易背景、套保目的、不重复套保;银行单独向有关部门调查的数据需要能够被验证或能够以一定载体或方式进行查验;定期的台账需要与客户进行核对、留痕。


第二,沟通要有负面清单

“保底”“保险”“稳赚”“哪个价格好”,这些词是危险的沟通表达。虽然在日常沟通中相熟的银行员工与企业员工之间很容易产生简略表达,但无论银行员工还是企业员工,都应该牢记与交易相关的表达并非拉家常聊天,而是对于交易细节的重要补充,最终结果将由两家企业来承担,所以聊天沟通必须做到清晰、有效、有边界感。


第三,风险揭示要不厌其烦

产品结构、现金流分析、压力测试和最差情景模拟等等都是规则明确要求的,即使想要简明扼要表达,也需要明明白白。我们建议例如对卖出期权产品,用具体数字把汇率一直涨,亏损理论上无上限的道理讲明白,把行权交割和反向平仓两种结局的现金流后果摆出来;批量、组合产品逐笔、逐腿拆开讲。风险揭示不是签约时的一张纸,而是贯穿首笔交易前、逐笔交易时、产品存续期、产品到期前的全过程。


第四,存续风险要及时处理

银行需要定期出具市值评估报告,在行情剧烈波动时加密频率;到期前应主动把交割、平仓、展期的方案和测算价格送到客户手上,写明回复时限;客户有违约苗头的,书面风险提示函立刻跟上。本案银行在这一环节做得扎实,一份份书面风险提示函,后来都成了证明银行履行风险揭示义务的关键证据。


七、结语

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交易各方应当诚实守信,牢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八个字。对银行来说,尽责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把适当性管理从形式文本变成实质流程,把风险揭示从签约动作变成全程陪伴,把证据留存从应诉技巧变成展业习惯。唯有如此,外汇衍生品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穿越汇率波动的“压舱石”,而不是纠纷与风险的发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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