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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2026年06月09日
金道观察 | 产品不是你生产,为什么还会被判“制造侵权”?——揭秘专利法意义上“制造者”的认定规则,并提供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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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律咨询中,尤其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辩解:“我只是把市场上本来就有的通用零部件买回来组装一下,并没有制造!”“这个东西在其他厂家购买,我没有做任何改变,就只是贴了个标签,怎么能算制造呢?”……


然而,在专利的规则里,“制造”二字远比想象中的宽泛,一个看似普通的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甚至只是对外宣称“厂家直销”,都可能让你在不知不觉中背上“制造者”的责任,从而承担远高于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剖析专利法意义上“制造者”的认定规则,并为企业提供实务建议,以供参考。


一、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 物理上的“生产”

在我们的日常认知中,“制造”是将原材料变成产品的物理过程,作为“制造者”,你需要有“亲自动手”的实施动作。但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制造”是将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重现。

对于“制造者”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产品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的贡献程度。换而言之,只要你对外宣称自己是产品的生产方,或者你为产品的重现(技术/设计方案)提供了实质性的智力贡献,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制造者”,这与产品是否由你亲力亲为制造无关。


二、被认定“制造”行为的常见情形


1.委托加工

在委托加工关系中,虽未实际实施生产、加工行为,但提供了专利技术或设计方案的来源,则会被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844号J公司诉台州某家居公司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委托方要求加工方根据其提供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制造专利产品,或者在专利产品的形成中体现了委托方提出的技术要求或设计要素,则可以认定是双方共同实施了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贴牌

即在产品、包装上“贴”上了自己的商标和厂名,这包括在OEM/ODM模式中,委托人将最终产品标注自有商标及厂名,也包括企业直接采购通用商品或标准商品后,在该商品或包装上“贴”上自有商标并标注厂名。直接采购并贴牌的情形最常见,也是企业在面对被认定为“制造”时最无法理解的,但这往往又是被认定“制造”的铁证。

在邱某诉某水暖厂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已经明确标注了诸如生产企业名称、商标等能够据以确定制造者身份的信息,则意味着相关主体具有向消费者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来源的意思表示,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该对外标注信息的企业即为专利法界定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在(2023)京民终95号杨某诉江阴市某电子商务公司案中,法院同样认为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自己商标的侵权人,即使并未实施实际制造行为,亦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


3.组装

将不同渠道采购的零部件组合在一起,如果最终组装物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这种“拼装”行为同样被视为“制造”。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411号胡某诉青岛某智能公司案中,智能公司自述其从不同供应商处分别取得锂电池和控制板,将两部分连接起来即形成了侵权产品。法院最终认为智能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完整地实现,其并非销售或使用行为。


4.定做

即便与第三方签订的是采购合同,但向厂家提出了具体的、带有创造性的定做要求,而这些要求恰好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制造”。

如在(2022)浙民终402号方某诉义乌某宠物公司案中,法院同样指出即使被诉侵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客观上系他人制造,但其对此提供了设计方案或提出设计要求的,则可以认定其实施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


5.“厂家/制造商”的广告宣称

即便没有厂房、生产线,也未经代加工,但在宣传中自称“厂家直销”“专业生产厂家”等类似表达,均有可能成为法院认定你实施“制造”行为的关键证据。

在(2020)最高法民申4156号杜某诉深圳某科技公司案件中,科技公司在中国制造网网页中自称是直发器的生产厂家,并称有现货,同时展示了型号为“MCH”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图片,最终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具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高度盖然性。


三、实务建议

本文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加以诸多笔墨探讨,原因在于若被认定为制造,则无法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 如果你是品牌方或贴牌方,产品由第三方提供或加工,则应要求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相应的检索报告,确保产品没有专利侵权风险,并在协议中加入知识产权免责条款及高额违约金条款,为后续追偿提供支持。

2. 如果你是提供设计方案的委托加工(OEM)的委托方,应确保使用自有或已获得授权的技术方案或成熟设计。

3. 若你对产品需进行定制或修改,则应对定制或修改部分及整体产品进行专利侵权风险分析,确保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4. 若你是纯销售商,则应规范包装及宣传,不在自己无法把控知识产权风险的产品上打标或宣传“厂家”,并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合同、发票、聊天记录等)。

5. 若你是自行设计并生产的生产商,则应做好尽调,在新产品立项或生产之前,对技术方案及采购的零部件进行专利检索,确保无专利侵权风险。


总而言之,在专利法的视角里,“制造”看的是本质而非表象,谁对技术方案有实质性智力贡献,谁在产品上署名,谁为产品背书,那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便要承担制造者的责任,企业切勿以为“未亲手触摸机器就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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