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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2026年08月21日
金道观察 | 《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解析——人工智能的制度创新与产业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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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0条,从总则、技术创新、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应用赋能、安全管理到附则,构建了国内首部专门规范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全链条的地方性法规。


杭州的产业实践与立法先行相互结合,使《条例》既发挥产业促进的赋能功能,也发挥安全监管的约束功能。本文结合企业实务需求,对《条例》的制度定位、技术创新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一梳理。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具身智能机器人的产业规范分散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面对“具身智能”这一新兴技术形态,主体资格、数据采集、算法合规、责任分配等问题缺乏针对性规则。


与此同时,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在2024—2025年进入快速发展期。杭州市作为全国具身智能产业高地,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与创新生态。在此背景下,《条例》将“产业促进”与“安全监管”同时纳入地方立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产业促进与底线要求,为设区的市层面的人工智能立法提供杭州经验;填补具身智能机器人在主体责任、数据安全、产品追溯等领域的规则空白。


二、制度定位

《条例》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双层”特征。第一层以产业促进为基调,体现在第二章“技术创新”、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应用赋能”等章节;第二层以安全管理为约束,集中体现为第六章“安全管理”。前者以政府引导、激励性政策为主,后者以禁止性规定、底线要求为主,二者相互衔接。

《条例》本身并未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而是援引《国家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这种模式一方面避免了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在责任承担上的重复或冲突;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需结合各自领域上位法研判具体违法情形和法律后果,无形中提高了企业合规的复杂度。


三、核心制度解读


(一)调整范围与核心定义

《条例》第2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适用范围覆盖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制造集成、服务运营及场景应用等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各个环节。


《条例》第3条对“具身智能机器人”和“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作出定义:具身智能机器人:指“具备物理形态,通过融合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感知、认知、决策和行动一体化自主能力,可与真实环境进行实时交互,并完成多种复杂任务的智能机器人”;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指“涵盖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研发、制造集成、服务运营及场景应用的全链条经济活动”,包括元器件与部组件研发制造、整机设计与生产、模型与软件系统开发、数据采集与处理、运营维护与技术服务,以及面向多行业场景的融合应用与创新服务等活动。


(二)技术创新支持机制


《条例》第11—18条围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模型与系统研发、核心元器件、开源生态、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创新支持机制。

1.基础研究双重支持机制(第11条)完善“竞争性支持”与“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

2.多技术路线并行立项(第12条)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项目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相应资助”,激发创新活力;

3.通用与垂直模型协同(第13条)推动通用基础模型与垂直应用模型协同适配演进,提高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可解释性和泛化性;

4.核心元器件(第14条)支持核心元器件、零部件、新材料研制,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自主技术芯片研制;

5.开源生态建设(第16条)通过“首购、首版次推广”等方式加速开源技术成果转化,并支持与国际开源组织合作。

科研项目立项环节与成果转化环节的知识产权归属较容易发生争议,建议企业在与合作方签订研发协议、合作协议时,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改进技术的权属分配、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争议。


(三)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第19—24条构建了“网络—算力—数据—中试—检测”五位一体的基础设施体系。

实务中较易发生争议的是训练数据采集与使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合规问题,这是当前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企业面临的高频合规事项。建议建立“数据来源—授权链条—使用范围—存储期限—销毁机制”全流程数据合规体系,并参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四)产业发展促进

《条例》第25—34条围绕企业梯度培育、园区配套、人才、教育培训、政府产业基金搭建了多维度的产业促进机制。

1.企业梯度培育(第26条)在首台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软件推广应用等政策中,加强具身智能机器人整机及关键软硬件系统等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培育壮大成势领军企业,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2.园区配套服务(第27条)在人才引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租金减免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3.人才政策(第29条)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

4.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第31条)探索投补联动、投贷联动、高风险研发补偿机制。


(五)应用赋能

《条例》第35—41条构建了“场景开放—行业应用—运营服务”三步走的应用赋能机制。

1.场景开放(第35条)推动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推动首试首用与规模化应用;

2.多领域应用(第36—39条)应急救援、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医疗康养、养老助残、教育科研、文旅服务、城市管理、交通物流、生态环境等十大领域分别由对应主管部门推动应用;

3.运营新业态(第41条)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租赁、共享、系统集成解决方案、运维保养、技能培训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六)安全管理

《条例》第42—48条构建了“行为禁止—伦理规范—数据安全—编码追溯—市场准入评估—沙盒监管”的安全管理体系。

1.四类禁止性行为(第43条)不得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实施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科技伦理原则(第44条)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透明可释、安全可控、尊重隐私;

3.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第45条)建立数据安全防护机制,防范数据泄露、丢失、损毁、篡改;

4.编码管理与追溯系统(第46条)鼓励对在本市生产、销售、应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进行编码,建立产品追溯系统;

5.市场准入评估(第47条)对需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开展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评估;

6.沙盒监管(第48条)探索具身智能机器人沙盒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模式。


四、结语

杭州拥有宇树科技、云深处科技等一批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条例》从场景开放、政府投资基金、园区配套服务等多个方面扶持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有利于壮大本地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吸引长三角及全国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增强产业园区招商竞争力。同时,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而言,需把数据合规、伦理审查、产品编码溯源、场景应用、知识产权等纳入同一套合规体系,才能做到真正有效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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