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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俊凤
 
 

 

 

 
  南秋萍 律师
专  长: 海事、海商、行政、民商事诉讼,婚姻、继承、公司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学  历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
荣  誉

2003年6月被温州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律师”称号。
2005年被温州市司法局评选为优秀党员。
2003年获得温州市律师档案评比一等奖。

 
经  历:

自1985年以来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二十多年时间,参加创办洞头县律师事务所,曾任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温州市律协青年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2003年被聘为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典型业绩:
  • 担任或曾担任洞头县人民政府、财政局、经贸局,温州市第三制药厂,温州市火车站站前商贸
      中心指挥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公司等政府,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 承办世界著名服装名牌BOSS被消费者诉产品质量纠纷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维护了该品牌的信誉。
  • 承办杭州市公安局被他人诉请财产损害纠纷案,取得胜诉。
  • 在乐清市五洲电器仪表厂诉王兴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被告王兴华提起反诉,获得成功。
  • 在林汉杰,王碎芬以承包合同纠纷为由诉请乐请新华集团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案,代理乐清新华
      集团公司提出抗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汉杰,王碎芬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上诉。
  • 代理南存宋诉乐清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案件,经办一、二审,最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乐
      清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
  • 承办陈友杰涉嫌挪用公款在侦察阶段一案,提出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
      经检委会讨论被采纳,犯罪嫌疑人历经8个月获释。
  • 代理洞头县东海船务有限公司、大良财与温岭永吉船务有限公司,潘俊德,潘梅生船舶碰撞损害赔
      偿纠纷案,以及由此引发的与上海浙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与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船舶保险索赔案,均获得成功。
  • 作为陈星团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殴打行为无因果关
      系的辩护观点,终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以致人重伤量刑。
  •  
    论文著作: 《论存疑从无还是存疑从轻》
    《论合伙人在从事合伙经营劳动中不慎伤亡的赔偿》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劳动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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