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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民法典婚姻编五大亮点解读

2021年1月1日起,新的民法典即将开始适用,很多人称这部法典为“社会的百科全书”,因为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与其息息相关。而“离婚冷静期”“可撤销婚姻”“家暴不受冷静期约束”等婚姻家庭编中的法律规定也频频上热搜,今天就为大家解读一下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离婚冷静期
亮点二: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亮点三:对转移夫妻财产一方加强法律制裁
亮点四:疾病从无效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
亮点五:分割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亮点一: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 读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设立离婚冷静期,是为了让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一对夫妻一年半内离婚6次复婚6次,是西安某婚姻登记处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个案,这样的事情您可能认为是茶余饭后的笑谈,但他却真实的发生在我们生活中。

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可以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有利于冲动型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是否真的要离婚还是仅仅逞一时之快,冷静思考后后悔的可以申请撤回。

但可以预见的是,今后离婚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尤其对于分居异地的夫妻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离婚的时间也会拉长,在冷静期内,因为反悔、亲友规劝而撤回的几率将大增,最终很可能会走向诉讼离婚。当事人希望能通过协议离婚尽快抽身失败的婚姻关系的愿望很可能落空。

 

亮点二: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 读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容易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不少案件中,夫妻双方因为离婚诉诸法院,一方为了一已私利,串通第三人故意制造巨额债务,达到让对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增加司法审查的难度。

这次的《民法典》婚姻编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全面地吸收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三原则。用上位法固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原则上也就为夫妻共同债务金额提供了封顶“上限”,这有利于避免夫妻互坑的风险,法律的天平在向未举债的配偶倾斜。

 

亮点三:对转移夫妻财产一方加强法律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 读

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夫妻双方其实都已经没有感情了,但有一方为了转移财产一直拖着不离婚。或者是有一方已经谋划多年,将财产转移的差不多了才提出离婚,致使诉讼时夫妻共同财产几乎所剩无几,这让很多当事人都无法有效地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民法典在针对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删除了原有婚姻法中“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仅限于离婚时的转移,将“离婚时”这块挡箭牌撕碎,这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的一方。

 

亮点四:疾病从无效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 读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是禁止结婚的,一般来讲,这类疾病包括:精神病、重大传染病,例如淋病、梅毒等。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此类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而《民法典》对此做出了修改,保障了有疾病人的结婚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故而也就不再认为此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患病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亮点五:分割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解 读

此次《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原《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基础上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现象越来越多,而在离婚案件中出轨的代价却非常低廉,往往是无过错方明知对方出轨很难拿出有力证据,另一方面想在分割财产时多分一些,却又被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无错方仅能通过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损害赔偿法院支持的金额又非常少,往往也就三五万元,对于无过错方在婚姻中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根本无法弥补,如果社会对出轨不谴责,法律对出轨难制约,那么还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以身试法”。如果外遇者的代价总是如此廉价,那么又有多少人会对外遇心存畏惧?加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过错方的惩罚,增加有过错方离婚成本,同时也让无过错方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更有利于夫妻之间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对于广大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