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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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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谣言的法律边界及认定

作者:
冯 皓
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 萍
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消息,该条消息被截屏之后在网络上传播。随后李文亮医生因“传播谣言”而被武汉警方训诫。但是事态的发展表明,李文亮医生所说并非谣言。

从社会层面来看,公共舆情和多元化的声音是客观存在的,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制的是“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是,对于什么是“谣言”,目前法律层面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导致谣言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有人认为谣言就是虚假信息,也有人认为谣言就是未经证实的消息。而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谣言一词的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我们认为都有一定的道理,不过,这些解释也只是适用于生活中的谣言。

法律上的谣言的边界与生活中的谣言的范围肯定存在差别,前者应该小于后者。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对“谣言”进行定义时,应当同时注意对其内容真实性以及其相关行为进行判断:

一、法律上的谣言,其内容应当是虚假捏造且没有事实根据的

日常生活中,“谣言”的含义可能相当于“流言”,即指来源不明流传广泛却又无法得到确认的信息,其中部分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不真实的。但是对于法律上的“谣言”,其主要内容应当是虚假的,并且没有事实根据,表现形式包括凭空捏造、故意夸大等。而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的发言也是基于一份诊断报告,其言论是有一定的事实根据的。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我们不能苛求所有言论与事实完全吻合,意见完全正确,毕竟个体的认知是存在局限性的。

二、谣言的制造和传播行为需要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及主观恶意

所谓不正当的目的及主观恶意,包括谋取不正当利益(譬如打击竞争对手、利用谣言传播扩大媒体和自媒体的影响)、损害他人名誉、破坏社会秩序等。仅仅是发布一般的错误信息或者事后被证明为错误的观点等行为,其本身不具有不正当目的性,缺乏主观的恶意,则不能将其归于应受到法律规制的“谣言”范围之中。李文亮医生的言论只是提醒相关受众注意自身防护,其没有主观恶意。

三、谣言需要存在法益侵害性

没有侵害合法利益的言论不应被认定为“谣言”,不应受到法律规制。当某种未经证实的信息虽然在一定范围之内广泛流传,但是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不应当将其认定为谣言。

四、谣言应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即使出现侵害合法利益的情况时,也应当对其侵害合法利益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进行判断,例如辐射范围是否足够大,是否出现了严重的社会秩序破坏等问题。有些未经证实的消息,未在公开平台披露,而是只在单位工作群以及亲友之间的小范围进行信息提示,此种传播辐射范围有限,也属于正常的日常交流范围,一般来说很难产生对于公共秩序的不良影响。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里的留言流传到社会上非其个人所为,且不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恰恰成为一种警示,类似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谣言”。

综上,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规制的谣言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主要内容虚假捏造且没有事实根据、主观恶意、侵害合法利益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

五、需要审慎认定专业人士的意见为“谣言”

与一般性的日常生活谣言相比较,对于涉及专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尚在研究阶段并未出现定论的问题,大家都在摸索和探讨,我们需要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声音。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不宜轻易对某些发布专业方面观点的行为进行制止甚至是处罚,尤其是主要内容不存在明显错误,只是部分表述存在细枝末节的瑕疵。如此才不至于妨碍正常的专业观点交流与碰撞以及在危险发生初期的提示。毕竟,真理和真相到底是什么,也许专业人士才更有发言权。兼听则明,对于他们,我们需要更多的宽容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