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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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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原创 | 筚路蓝缕 玉汝于成——浙江省一大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办案纪实

作者:
林罗斌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邓蔚霞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型国企破产 铜贸业务拖后腿

浙江A公司是一家经营超过三十多年,在出口行业遥遥领先的大型国有控股外贸企业,旗下的多个品牌在世界各地广受好评,享有盛誉。公司从2008年开始从事进口废铜贸易,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经营不善,形成巨额逾期应收账款,该应收款收回的可能性很低,导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也是公司股东之一的B集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A公司联合管理人。

维持继续经营 监管自行管理

接管A公司伊始,为了充分掌握公司情况,管理人团队连续数日召集A公司管理层、普通员工、主要债权人开会座谈、听取他们的建议与心声。早在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之初,A公司就向法院提交了报告,要求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座谈过程中,A公司管理层再次向管理人提出继续经营并自行管理的要求。

根据破产法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由管理人管理,也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详细分析A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职工成分,认为相较与由管理人管理经营,允许A公司继续经营自行管理的优势在于:

(1)原公司管理团队已服务多年,对企业具有深厚感情,愿意共渡难关;
(2)可充分发挥管理层对公司经营业务、客户单位、人事安排、财务状况熟悉的优势,有利于提高重整效率;
(3)结合管理层对公司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对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测以及市场运作思路,可以辅助管理人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并使之顺利通过和执行,有利于降低重整成本。

为此,管理人决定分两步走:其一,根据破产法规定,将A公司继续经营和自行管理的方案向法院汇报;其二,与A公司管理层划清职责边界,哪些营业事务由管理人审核把关,哪些营业事务由A公司自行管理。经过与A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反复沟通,管理人形成了《管理人对A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监督方案》。监督方案规定,A公司在实施签订重大合同、支付主营业务50万元以上的预付款、100万元以上的应付账款等营业事务前必须经管理人审核同意。

拨开债权迷雾 厘清法律关系

A公司债权存在债权人种类众多、债权结构复杂的特点。其中A公司离职员工申报的要求公司支付其持有的公司职工持股会股权回购款的债权,尤其让管理人感到千头万绪、迷雾重重。

A公司职工持股会设立于1999年,是A公司根据《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规定设立的,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未经社团登记,未取得社团法人资格。A公司职工持股会是A公司最大的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职工持股会设理事长一名,通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议事。职工持股会会员均为A公司在职职工,A公司在职职工达到一定的业绩或者职务就可以认购职工持股会股权,从而成为职工持股会会员,职工一旦离职或者退休,则由职工持股会回购其持有的股权。职工持股会会员仅享有按照股权比例的分红权,没有对A公司的管理表决权。管理人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向A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门摸查情况、追根溯源,认为职工持股会拥有独立的账户、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议事规则、独立的组织架构,应当认定职工持股会是不同于A公司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离职职工的职工持股会股权回购款债权,应当向职工持股会主张,而不是向A公司主张。最后,管理人经审核对于离职职工的要求A公司支付职工持股会股权回购款的债权统一不予认定。

公开招募投资人 一波三折尘埃定

管理人从接管A公司开始,始终把引进有实力有信誉的重整投资人作为核心工作和攻坚目标。自A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后,管理人先后进行了三轮重整投资人的公开招募。

第一轮公开招募发布后,收到了业内一家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司的报名材料。管理人经过初步审查后,向该公司发出了确认函,通知其已经入围A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尽快前来缴纳保密保证金,签订保密协议,进行尽职调查。但是该公司却迟迟没有回复,经过管理人一再的电话沟通,该公司表示另有投资安排。管理人只好向其发出了取消报名资格的通知。

接着,管理人又紧锣密鼓的发布了第二轮招募公告。公告发布后不久,管理人接待了杭州一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表示对A公司的重整投资很有兴趣,但是无奈其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还达不到《重整投资人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请求管理人给予其一定的时间让其进行增资。他向管理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增资从而达到重整投资人的注册资本条件。管理人也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要求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缴纳保密保证金,方能开展尽职调查。这时,A公司管理层收到重整意向投资人报名的消息,专程收集整理出该民营企业的相关背景资料,要求与管理人面谈。A公司管理层向管理人细数了该民营企业在与A公司历年交往过程中的不良记录,表达了该民营企业不靠谱,不适宜接盘A公司的意愿。正在管理人为难之际,规定时间已到,该民营企业没有按照约定缴纳保密保证金、完成增资。第二轮重整意向投资人出局,管理人向其发送了取消报名资格的通知。

经过两轮公开招募都没有合适的重整意向投资人成功报名,A公司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职工都处在焦虑之中,这时A公司工会委员会向管理人提交了建议书,表达了希望管理人出面邀请A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人也是A公司最大的债权人、股东之一B集团前来对A公司进行重整投资的要求。管理人召集A公司其他几家大债权人进行沟通,征求大债权人意见,各大债权人要求管理人一边发布第三轮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一边邀请B集团前来重整投资。第三轮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发出后,依然没有接到任何重整意向投资人的报名。

区分不同利益 促成谈判成功

管理人根据A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建议,向B集团发出了邀请函,邀请其前来对A公司进行重整投资。B集团收到邀请函后,也非常重视,专门新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C公司,指定C公司对A公司进行重整投资。

接下来,管理人与C公司、A公司几家大债权人就重整投资金额、重整投资范围以及重整过程中的职工利益保护等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具体事宜进行了一轮接一轮的谈判。管理人发现,C公司和几家大债权人在A公司重整投资的谈判过程中有着共同利益、区别利益和冲突利益三种不同的利益构成:

共同利益是双方都希望A公司重整成功,C公司希望重整成功,以解决A公司职工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几家大债权人希望重整成功,因为破产重整的债权清偿率比破产清算高。

区别利益是C公司希望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保留一千万元作为A公司的稳定发展基金,用于安抚重整成功后保留下来的A公司职工;几家大债权人则希望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管理人自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批准之日即撤回管理人提起的撤销几家大债权人个别清偿的诉讼。

冲突利益是双方对于重整投资金额、重整投资范围的不同要求,C公司希望重整投资金额低,重整投资范围小,这样可以用最少的钱拿到A公司最优质的资产,剔除不良资产;几家大债权人则希望重整投资金额高,重整投资范围大,这样既可以得到更高的清偿率,又可以在最快的时间拿到债权分配金额。

面对几家大债权人的漫天要价和C公司的寸土不让,管理人综合运用了心理战、扮猪吃虎等多种谈判技巧,促成共同利益,满足区别利益,撮合冲突利益,在C公司和几家大债权人之间斡旋,求取重整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最终,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数易几十稿,终于定稿。

筚路蓝缕 玉汝于成

2019年10月,随着A公司第二笔重整投资款的分配完毕,管理人的重整监督义务即将全部完成,回首管理人接到法院指定那刻起至今的十七个月时间,管理人不禁感慨万千。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职工问题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破产重整在我市乃至我省都是首例,没有以前成功的经验可以参照,管理人只能在接管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其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可谓栉风沐雨、励精图治、呕心沥血、筚路蓝缕。纵观整个破产重整案件的处理过程,既有非诉,比如起草文件、审核合同、与各方主体的谈判,又有诉讼,比如应收账款的追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应诉;既有协调,又有裁决,一方面管理人要与多方利益主体包括重整意向投资人、破产企业管理层、职工、债权人反复沟通,听取他们的不同意见,另一方面管理人对于重整投资金额、重整投资范围等重大事项要做出自己的判断,依据自身的决策去说服不同的利益主体;既有服务,又有管理,一方面管理人要为破产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工作,另一方面,管理人又是代表法院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保证破产企业的保值增值,监管防控破产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企业的优胜劣汰现象也日益突出,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发挥着代表法院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破产法的正确实施、推动破产案件进程等多种作用。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律师在破产案件处理这片蓝海中大有可为,也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