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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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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江法制报邀请我所律师谈看法

2011年9月20日

     “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多年来公众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是,最近发生在北京东城区的“ 警方强制有偿服务”事件,让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到政府职能问题上。为此,浙江法制报在9月1日看法栏目邀请我所童松青、王全明两位律师对该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对于网络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的问题,童律师认为:网络属于公共领域,如同物流网,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将指定的信息送达指定的地点,只不过互联网送达的不是有形的物质,而是信息;互联网也如同公共广场,可以发表言论,可以张贴广告;还兼有其他的功能,比如传统的联络功能、互视功能等等。因此,这个领域是需要安全的,我们承受不起网络被破坏导致瘫痪的结果,更承受不起网络上的信息被侵犯,所以网络安全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公共安全不是个人能维护的,我们需要政府提供公共安全的服务。
     王律师认为:网络安全原义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我认为,网络安全在特定情况下涉及公共安全,一般情况下与公共安全是两个概念,不相同。
     谈到维护网络安全应当由谁买单的问题时,王律师认为:民法上有一个基本原则“谁管理,谁负责”,网络安全的负责人应该是买单的主体。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人,既有管理者层面的政府相关部门,也有使用者层面的用户,比如电脑中毒,杀毒软件的费用一般是使用者承担(当然故意侵权行为除外),杀毒软件的购买,用户有选择权,如果管理部门出台必须安装和使用某某杀毒软件,就没有依据了。这次北京东城区的事件与此道理相同,该系统是一项防护措施,是使用者或用户的管理手段,管理部门若对管理手段进行强制要求,必须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否则是违法的。因此我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采用这项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强行推广缺乏依据。而且即使要推行,也应给予用户选择权,而不是垄断销售。
     童律师说:费改税已经很多年,政府也在不断地清理收费项目,收费应当被收税替代。我国的税负已经不低,我们缴纳税收,就是为了让政府为我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已经收取了税收,就应当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网络安全是否应当由政府来提供无偿服务,关键看网络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具体到酒店和咖啡吧的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安全,我想关键的一点要看这些网络是否为公共使用,二是这些网络的安全是否会殃及其他的网络。我认为,在消除网络危险和维护网络安全的时候,政府不应该收费,而应当在公共财政里支出。
     对于为何政府应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童律师谈了自己的观点:“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安全应当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没有公共安全,犯罪必定泛滥,个人用于防范被侵害的成本会大量增加,全社会用于防治犯罪的总支出也增加,不如建立公共治安体系来得经济。从社会的角度讲,由政府集中提供安全产品更有效率。而政府是唯一能够依法征税的机构,拥有提供公共产品的便利条件。
     王律师同样亮出自己的观点: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的活动。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是政府的责任,是国家社会职能的具体体现。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无偿提供公共服务中的无偿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表面上看公众无需再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买单,但是实际上政府运作中所需要的成本支出,是由政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的,财政经费来源于纳税人纳的税。既然公共服务是由税收支持的,那么公共服务也就应该是“免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管理部门行使管理网络职责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管理者自行承担,由国家财政依职权依法审批使用。对大众来讲,无需直接付费。